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連續於95年3月1日、1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243號判決(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5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