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鉅碩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鉅碩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所犯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鉅碩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於民國92年 4月間起至92年10月19日止因執行業務,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3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