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劉民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96年10月21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1年7月25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