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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劉民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96年10月21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1年7月25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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