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95年7 月1 日起至同年7 月7 日間犯共同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46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42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