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裁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日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87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