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江文賢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⒊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⒊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江文賢)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所犯法條如附表所載),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