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中旬起至94年12月 3日連續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9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715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 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