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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堭儀陳玉雲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31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4已經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刑罰確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附表編號1、2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4已經本院減刑的犯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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