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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葉騰瑞王炳梁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甲○○所犯附表編號3至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至6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與附表編號3至6之犯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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