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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5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林秀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52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確定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22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7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247號,第一審判決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6號,第二審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77號,最高法院於96年8月16日以96年台上字第4488號駁回聲請人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秀鳳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5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