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 年度聲減字第6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8年6月7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㈡字第738號 (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4107、1432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於96年3月8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10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甲○○所犯前開傷害致死罪,係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舉,且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而不予減刑之罪,惟其係於該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同條例第6條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