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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8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鄭文肅張明松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桃園縣桃園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日,犯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0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60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經宣告褫奪公權逾1年者,始予減刑,本件宣告褫奪公權期間為1年,自無庸併予減輕,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蔡光治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8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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