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809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傷害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刑罰確定。
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已經本院減刑的犯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