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5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五、六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6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