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36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36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之罪,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7所載,並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7之犯罪日期(聲請書關於附表編號1至3、5、6之犯罪日期有誤繕情形,均更正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載),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至7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 ,爰聲請均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