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廢棄物清理法,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3月19日犯廢棄物清理法之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6月16日以92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8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本院於94年2月15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2803號判決駁回第二審上訴,及最高法院於96年10月25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56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