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90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8日,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交易字第239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本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34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