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六0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四九0、一四六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且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檢具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前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