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94年5月5日及93年9月2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40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