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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84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尤豐彥魏新國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原名周華
即被告
選 任
辯護人
林誌誠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原名唐文

上列上訴人等因背信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續一字第二三六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七次發回更審,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漏載第五點「被告乙○○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是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論結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均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漏列第五點關於:「被告乙○○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是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及論結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記載。爰為補正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洪昌宏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8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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