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原名周華
- 即被告
- 選 任
- 辯護人
- 林誌誠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原名唐文
上列上訴人等因背信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續一字第二三六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七次發回更審,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漏載第五點「被告乙○○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是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論結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均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漏列第五點關於:「被告乙○○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是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及論結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記載。爰為補正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