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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鄭文肅張明松蔡光治

  • 被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選任辯護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8號,中華民國9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2794號、第19049號、第19050號、第20235號、第2023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 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0年3月7日以90年簡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而於90年6月4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猶不知悔改,復與其妻周如玫(業經本院在更審前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確定)均明知葉啟田之「熱情」音樂專輯乃寶星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星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江蕙之「江蕙」音樂專輯乃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信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李翊君之「重生」音樂專輯乃亞洲歌萊美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歌萊美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竟基於共同營利之意圖,本於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接續犯意及犯意聯絡,接續自90年7月初某日起,在渠等所經營位於臺北縣新莊市 ○○街111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訊站」內,未經前 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推由周如玫以其所有之電腦主機一台及燒錄器一台,擅自重製燒錄盜版之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及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光碟片多片,再以電腦繕打列印「熱情」、「江蕙」、「重生」音樂專輯之封面、歌詞用以置於CD盒內;並均以前述方式意圖營利而擅自重製音樂光碟。 三、甲○○、周如玫復明知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陳曉東風一樣的男子」等盜版音樂光碟片,分別係侵害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滾石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納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哥倫比亞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華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茂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華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迴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德曼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藝百代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魔岩公司)、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宙公司)等公司錄音著作權,乃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未經滾石公司等錄音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仍基於明知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接續犯意及犯意聯絡,推由周如玫接續另向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購入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陳曉東風一樣的男子」等盜版音樂光碟片多片。甲○○、周如玫並將上開盜版音樂光碟片其中之大部分均放置在新莊市○○街164巷7號內,遇有客人前來欲購買盜版光碟片時,再前去新莊市○○街164巷7號取貨,而共同在新莊市○○街111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 訊站」內,以每片約新臺幣(下同)30元之價格出售盜版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之顧客,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並均以前述方式意圖營利交付盜版光碟片。 四、嗣於同年7月27日下午3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在新莊市○○街111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訊站」內查獲盜版之葉啟 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5片,及葉啟田「熱情」音樂專 輯封面54張、歌詞5張,及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封面4張、歌詞24張,及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封面五張(以上封面、歌詞均是在靠近大門之木製貨物架上查獲),以及電腦主機1台、燒錄器1台;另由警方在新莊市○○街164巷7號內查獲盜版之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15片、盜版之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光碟片七片、盜版之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光碟片41片,及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1383片。 五、案經全員集合公司、環球公司、滾石公司、華納公司、新力哥倫比亞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豐華公司、艾迴公司、博德曼公司、科藝百代公司、魔岩公司、宇宙公司及美國環球影片公司授權之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和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在更審前辯稱:伊沒有製造販賣盜版光碟,扣案之證物係伊犯前案所留下之東西,伊承租一個店面,不可能做盜版云云。在本院審理中辯稱:沒有重製,沒有販賣,沒有陳列,案發當時我也不在現場;搜索扣案的物品是分別在二個地方扣案的,其中壹個被查扣的地方是倉庫,那部分是前案所留下的;另一個查扣的地方是門市,那些東西不是我的,是林錦榮的,他有到庭作證過,林錦榮也在那邊擺攤,所以他是借放在我那邊;當初我太太有拒絕夜間偵訊,但是警方不顧我太太的意願,我認為是我太太當時懷孕,沒有辦法承受這些壓力,才做了不實的陳述云云。 二、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全員集合公司、環球公司、滾石公司、華納公司、新力哥倫比亞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豐華公司、艾迴公司、博德曼公司、科藝百代公司、魔岩公司、宇宙公司及美國環球影片公司授權之協和公司代理人指訴在卷,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以及電腦主機一台、燒錄器一台扣案為證。㈡按共同正犯,係屬實體法上之概念,在訴訟法上,則係以一個被告及一個犯罪事實,作為一個案件,縱然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將數人共犯一罪之情形,定為相牽連之案件,無非基於訴訟經濟之原則,其本質上仍非不可分割之數案件。故共同正犯在訴訟上,無論是否為同一案件之共同被告,就各被告本人而言,除自己以外,即為被告以外之人,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即本斯旨,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及五九二號解釋,亦謂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依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本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院更二審傳喚共同正犯即本案更審前共同被告周如玫到場,踐行人證具結後陳述,並受詰問之調查證據程序,雖供稱:本案之「電腦維修資訊站」係由伊經營;在倉庫內查獲之盜版光碟係伊先生前案所留下。其他在資訊站查獲者,係朋友林錦榮寄放。伊在警局之所以承認著作及批售有著作權之光碟,係警方要伊認罪。在警方搜索期間,伊先生正在高雄做五金百貨,不在現場。伊並無與先生一起盜拷他人著作販賣,先生未做盜拷之事云云。與其在警詢時所坦承:扣案之電腦主機是伊平時用來維修電腦測試用,伊利用該部電腦繕打歌星葉啟田「熱情」專輯等歌詞及封面之用;扣案之CD燒錄器是用來燒錄歌星葉啟田「熱情」專之用;警方查獲之封面及歌詞是製成盜版CD唱片之用;伊自九十年七月十日左右開始以燒錄器燒錄,共盜拷葉啟田「熱情」專輯、「侏羅紀公園3」光碟片等語(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九四號卷第六七頁正面、第六八頁反面、第七十頁反面)。在檢察官於90年7月28日20時40分訊問 時供陳:(問:對於移送意旨有何意見?告以要旨即盜拷及販入光碟販賣)屬實,是製作以後,一片30元販售給攤販,售給新莊一帶之攤販,我跟台中進貨等語(見偵字第12794 號卷第173頁背面);在檢察官於90年8月24日15時15分偵查中供承:伊有燒錄江蕙、葉啟田二片等語(見偵字第12794 號卷第208頁正面);在原法院於91年7月3日訊問時,雖否 認有盜拷行為,但仍坦承在臺北縣新莊市○○街111號旁加 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訊站」內,有被查獲本件扣案之光碟(見原審卷㈠第61頁);在原審於92年1月22日10時訊問時 復供陳:扣案之盜版之葉啟田「熱情」專輯光碟片係伊燒錄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06頁至第108頁頁),前後不符。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本件檢察官於90年7月28日 20 時40分之訊問,係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甫經解送地方法 院檢察署,旨在瞭解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涉案之程度,以決定是否交保或聲請法院羈押,迅即訊問,對該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並無不利;至於檢察官於90年8月24日偵查,及原審 於92 年1月22日訊問,均無非法取供之情事,是依其先前陳述時之外部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並審酌其未抗辯陳述非出於自由意思及告訴人之指述,顯見其先前之陳述,應認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仍得為證據。參以警方搜索當時在「電腦維修資訊站」內靠近大門之木製貨物架上查扣得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封面五十四張、歌詞五張,及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封面四張、歌詞二十四張,及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封面五張之事實(參同前偵查卷第六六頁反面同案被告周如玫之警詢筆錄、第八九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堪認扣案之盜版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二十片、盜版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光碟片七片、盜版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光碟片四十一片(參同上偵查卷第四三頁、第五三頁、第八八頁),均是同案被告周如玫所擅自重製無訛。是該證人周如玫有在臺北縣新莊市○○街111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訊 站」內,以其所有之電腦主機一台及燒錄器一台,擅自重製燒錄如附表一所示盜版之音樂專輯,及意圖營利銷售附表二之一所示盜版光碟,應可認定。 ㈢被告甲○○於原審已明確供承:警方在新莊市○○街164巷7號查獲之盜版光碟片都是伊的云云(見原審卷㈠第60頁、第105頁)。核與原審同案被告即被告甲○○父母方宣雄、方 李詠雪於原審所證:在新莊市○○街164巷7號查獲之盜版光碟片均為伊兒子甲○○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6頁)相符;且被告在本院更二審審理中已同將上揭方宣雄、方李詠雪之供證列為證據;復觀之原審同案被告方宣雄及周如玫於警詢中均陳稱,被告於查獲當時正在失業中(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12794號卷第65頁背面、69頁), 然被告卻於偵訊中謂,其於89年11月間即至高雄朋友所開之店幫忙,迄至90年7月27日之後,其妻通知前揭光碟片被查 扣方北上云云(見上開偵查卷第211頁背面),嗣於原審中 改稱其於89年11月被抓,在農曆年過後即下南部,平均一個星期回到前開電腦維修資訊站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04頁) ,則被告甲○○於前揭光碟片被查扣當時,有無就業?從事何種職業?果有就業,何時回上開處所?被告所言非但前後歧異,且與原審同案被告等所述不符,況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於偵訊與原審中均自承,伊製作以後,販售給攤販,那時資訊站是伊在經營(見上開偵查卷第173頁背面、原審卷㈠ 第106頁),顯見警方在新莊市○○街164巷7號所查獲由周 如玫擅自重製、販賣之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光碟片、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光碟片,以及周如玫販賣之如附表二之一所示「陳曉東風一樣的男子」等盜版音樂光碟片,被告甲○○均有參與,與其妻即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可認定。被告甲○○辯稱:新莊市○○街111號旁加蓋房屋之 「電腦維修資訊站」是同案被告周如玫自己在經營,伊未參與經營等語,顯不足採。 ㈣至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嗣後雖翻異前詞,於原審改稱:警方在「電腦維修資訊站」查獲之196片盜版光碟片,是整箱放 置於木架前,是綽號「阿榮」之林錦榮所有,並非伊所有,林錦榮於90年5、6月間因違反著作權遭全員集合公司之徐國琳查獲,因而勾結徐國琳,要劉上清將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等一箱放置於資訊站,再通知徐國琳報警查獲伊,以圖構陷云云。證人劉上清於原法院審理時到庭附和其詞證稱:91年7月時林錦榮交代伊把兩個紙箱放在新莊市○○ 街111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訊站」。證人林錦榮亦 於本院更審前到庭亦證稱:伊認識劉上清,伊之前曾販賣盜版光碟被抓,就沒有再販賣,留了兩箱請劉上清放在福壽街專門修理電腦的地方,那邊沒有地址,是違建,知道那是盜版光碟,包括葉啟田的CD新歌、朱羅紀公園VCD,伊曾向周 如玫購買偵查卷所附估價單之CD,買的都是原版的等語(見本院上訴字卷第167頁至第169頁)。然查,被告甲○○甫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0年3月7日以90年簡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在案,有如前述;被告甲○○、周如玫對於來路不明之光碟,衡情自當避之唯恐不及。況該周如玫亦知悉證人林錦榮甫於90年5、6月間因違反著作權販賣盜版光碟,遭全員集合公司之徐國琳查獲;則渠豈有於次(7)月間即毫不避諱,仍願受證人林錦榮之託 代為寄藏來路不明之光碟;且於本案被警查獲之時,仍不說出代為寄藏內情之理。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所辯,及證人劉上清、林錦榮此部分所為供證,顯然不合情理,均不足採。㈤被告甲○○雖另辯稱:在新莊市○○街164巷7號查獲的盜版光碟片都是伊之前在89年11月28日被抓時留下來的,亦即鄭伊健、林億蓮、林凡、天下第一流等,如附表二之一編號67、50、58、55等光碟片,係在「電腦維修資訊站」扣得,係林錦榮拿來放;新莊市○○街164巷7號內扣得之光碟,則係甲○○前案所剩下,警方扣案時將兩者混在一起;又附表二之一編號46、70,經在網路上查詢,發行日期為90年8月10 日、8月17日,查扣時均在發行之前,原審法院判決對於事 實之認定有疑義云云。然查: ⒈所謂在「電腦維修資訊站」查獲之196片盜版光碟片,係 證人林錦榮所寄放之說,並不足採,已如前項所述。 ⒉又經原審勘驗警方搜索及詢問之錄影帶結果,並無法辨識兩地點搜索取得之證物是否相混淆;在新莊市○○街164 巷7號查扣之光碟,雖為一箱一箱疊好,惟無法看出每箱 是否封裝完好,亦無法看出其上是否存有灰塵,有原審93年4月22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36頁至第138頁)。 ⒊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其中編號13歌曲之發行時間是在89年12月27日,編號4、6、12、19、23、26、36、54、46、47、48、49、52、54、55、57、59、66、68、70歌曲之發行時間,則均是在90年1月以後;其中編號4、23、66、70之歌曲甚且是在本案90年7月27日查獲之當月 份(90年7月)甫為發行;有告訴人代理人提出之網頁列 印之資料在卷可稽。至於附表二編號10盜版音樂光碟,以其片名稱為「梁詠琪2001最新廣東大碟」,即可知其發行時間是在90年間。則被告甲○○所辯:都是伊之前在89年11月28日被抓時留下來的乙節,要非屬實。 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另求勘驗偵查卷121頁、第123頁之照片,辯稱:當初扣押物品,都是整箱整箱疊放一起放在倉庫裡,伊並無上架販賣,這些整箱整箱的東西都是伊前案留下來的(見本院卷第69頁)云云;經本院當庭勘驗搜索扣押錄影帶之結果:1.德壽街164巷7號,後來共二、三個警員進入店面裡面倉庫搬出箱子並且開箱查扣。2.四分五十九秒,右手邊並沒有很多箱箱子。五分零一秒,同樣地方多了很多開封箱子裡面裝滿物品。3.六分零三秒,CD100元,買三送一的 黃色標示,是警察從箱子內拿出來,箱子內盜版CD,李翊君、中島美雪的CD片,在倉庫內箱子查扣得到。4.從影片看出這些盜版光碟是從福壽街164巷7號門牌店面倉庫內搬出箱子開啟箱子查扣得到的;有本院97年4月25日勘驗筆錄一份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頁正反面)。則依勘驗筆錄內容,僅能證明警方從德壽街164巷7號倉庫內查扣到裝有系爭盜版光碟之箱子,被告雖辯稱倉庫所查扣之光碟為伊前案前案所留下云云,上開勘驗筆錄尚不能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㈦按外國人之著作,在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得享有著作權者,必須具備「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二、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之要件。又關於美國人之著作,於美國國內首次發行一年內,由中華民國人或法人取得專屬發行之授權而發行之著作,須具備已可在任何一方領域內對公眾流通之要件,始受我國及美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此觀82年7月16日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 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規定自明。而日本與我國雖就著作權之保護未訂立條約或協定,惟日本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二款,與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類似之規定,亦即我國人之著作在日本最初發行或自發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日本發行者,亦受該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是以日本人之著作首次在我國發行者,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為被保護之對象。查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0美國歌手珍妮佛洛佩茲、編號96超級男孩等外國人之錄音著作,分別係在各該國內首次發行後一年內,經附表「被專屬授權發行人」所示新哥倫比亞公司、魔岩公司取得在臺獨家發行授權之錄音著作,且於本地公開發行銷售,已對公眾流通,自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被告擅自銷售上開盜版雷射唱片,自有侵害上開各公司之著作權。此外,並有告訴代理人提出「YAHOO奇摩」網站下載之發行、廣告資料,證明渠等為發行公 司,及有該等之著作(見本院更一審及本院卷附告訴代理人提刑事陳報狀附件)。該等下載之網路資料係公開可供查核,且係為推廣行銷作品之用,並無虛偽記載之必要;故本院認為該等資料係屬「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第3款之規定,得為證據,並 足資認定附表二之一所示音樂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㈧另查:被告甲○○、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販賣盜版光碟片之地點係在新莊市○○街111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訊 站」,已如前述;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犯罪地點另有在新莊市○○街164巷7號大方企業社內,及由「甲○○、周如玫等人載往各地夜市擺設攤位販賣牟利」,尚乏依據。又扣案之估價單所載時間係在90年1月間,核與本案之犯罪無關,併 予敘明。 ㈨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 ㈠查被告行為時著作權法(下稱舊法)第87條第2款、第93條 第3款規定: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 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著作權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時,並未修正該條文。嗣該法於92年7月9日將之修正(下稱中間法)列為91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Ⅰ.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Ⅲ.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嗣該法又於93年9月1日修正(下稱新法)列為第91之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嗣該法於95年5月30日、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時,則未再修正該條 文。又刑法亦於94年2月2日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 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 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 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 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是比較上開著作權之新、舊法及中間法之結果,應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著作權法之規定。 ㈡查被告行為時著作權法(下稱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Ⅱ.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著作權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時,並未修正該條文。嗣該法於92年7月9日將之修正(下稱中間法)列為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Ⅰ.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Ⅲ.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嗣該法又於93年9月1日修正(下稱新法)列為第91條第2項、第3項規定:Ⅱ.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Ⅲ.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嗣該法於95年5月30日、 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時,則未再修正該條文。是比較上開 著作權之新、舊法及中間法之結果,應以中間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92年7月9日修正(中間法)之著作權法規定。 ㈢核被告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第91條第3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所為係以完成附表一音樂光碟之單一之目的所為擅自重製之接續行為,應包括的論以一罪;被告重製後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屬低度行為,為前揭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所吸收,不再論罪。核被告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被告行為時之著作權法第87條第2款、第93條第3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被告所為係以意圖營利而交付附表二之一之音樂光碟之單一目的所為犯行,亦應包括的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二罪,行為互殊,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又按常業犯係以犯罪為職業並恃以維生,自有以犯罪不法所得為其主要生活依據之客觀事實為必要,始克符合恃以為生之旨趣。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應係指以侵害著作權營生,或恃侵害著作權為生者而言,故行為人縱有多次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並非恃以為生,仍難謂係常業犯(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6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案發時被告係在南部,而以本件有電腦主機、燒錄器、扣案盜版光碟片數量及新莊市○○街111號旁加 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訊站」等觀之,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以侵害著作權恃維營生,此外,復查尚無其他客觀事實證明被告係以侵害著作權恃以維生,揆之上開判決意旨,尚難論以常業犯。公訴人認被告係犯行為時著作權法第94條之意圖營利重製罪為常業,容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甲○○與周如玫間就上揭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甲○○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0年3月7日以90年簡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而於90年6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案可憑,其於前案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按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新修正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規定「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對新法施行前,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之加重規定,新舊法並無不同,依新修正刑法「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所犯二罪應分論併罰,且被告之犯行尚不構成常業犯;原審遽論被告兩個常業犯,並以兩者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一重處斷,另認被告同時侵害多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於法均有未合;㈡原審認如附表三之影音光碟片及音樂光碟片部分,被告亦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惟此部份並不構成犯罪,原審未予詳查(詳如後述),難謂無誤。㈢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另於93年9月1日、95年5月30日 、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又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原審均未及比較說明,亦有未洽。㈣原審認如附表二之二部分,被告亦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惟此部分並不受我國著作權之保護,自不構成犯罪,原審未予詳查(詳如後述),亦有違誤。被告之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以及如事實欄所示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 3項所示之刑,並就第3項所示之刑,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該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 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 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是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被告行為後新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再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6 月15日通過,並自96年7月16日開始施行,查被告所犯二 罪之犯罪行為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且經本院宣告 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之刑,而無前述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 刑之情形,合於減刑之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被告所犯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 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4、7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如附表 二之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以及如附表一編號2、3、5 、6、8所示之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封面54張、歌詞5張 ,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封面4張、歌詞24張,李翊君「重 生」音樂專輯封面5張,與如附表一編號9、10所示之電腦主機1台、燒錄器1台,乃屬被告甲○○及共犯周如玫所有,供本案違反著作權法常業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警方於現場扣得之帳冊(估價單)二本,該估價單所載時間是在90年1月以前,應非供被告 甲○○、周如玫犯本案所用之物;另扣案之盜版程式光碟片「POWER DVD」1片、「華康字型」1片、盜版遊戲光碟片「 天之痕」8片(1套4片)、「新仙劍奇俠傳」4片(1套4片 )、盜版影音光碟片「神鬼傳奇2」1片則均與本案無關(如後述),均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周如玫於右開時地共同意圖販賣而擅自重製「神鬼傳奇2」影音光碟片,及「POWER DVD 」(光碟片外觀標示TOOLS for WIN)、「華康字型」程式 光碟片,及「天之痕」、「新仙劍奇俠傳」遊戲光碟片,另涉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91條第2項之以犯意圖銷售 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罪嫌。惟查,警方在新莊市○○街111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 資訊站」內查獲之盜版影音光碟片「神鬼傳奇2」僅有1片,盜版程式光碟片「POWER DVD」、「華康字型」亦各僅1片,盜版遊戲光碟片「天之痕」僅有2套(1套4片)、「新仙劍 奇俠傳」僅有1套(1套4片),尚難以遽論被告甲○○係基 於銷售營利之意圖而予以重製。況被告於警方查獲後,著作權法第91條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於92年7月11日生效 ,依該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非意圖營利而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其處罰係以「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其要件。本件被告甲○○自陳前述三套遊戲光碟片均是由其所重製,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則稱「神鬼傳奇2」、「POWER DVD」、「華康字型」各1片是由其所重製(原審卷㈠第105頁、第106頁、第108頁、第109頁)。則公訴人指被告甲○○涉犯此部分擅自重製 犯行,應屬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處罪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又以:被告甲○○與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於上開時地共同意圖販賣而擅自重製如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另涉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91條第2項之以犯意圖銷售 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罪嫌。惟查,本件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認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是由被告甲○○、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所重製,被告甲○○、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於警詢及偵審中亦未曾自白有擅自重製如附表二所示音樂光碟片之情事。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到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此部分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處罪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公訴意旨又以:被告甲○○與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於上開時地共同意圖販賣而擅自重製如附表三甲所示之「侏儸紀公園3」影音光碟片多片,及如附表三乙所示之音樂光碟片,惟如前所述,關於美國人之著作,於美國國內首次發行一年內,由中華民國人或法人取得專屬發行之授權而發行之著作,須具備已可在任何一方領域內對公眾流通之要件,始受我國及美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而日本與我國雖就著作權之保護未訂立條約或協定,惟日本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二款,與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類似之規定,亦即我國人之著作在日本最初發行或自發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日本發行者,亦受該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是以日本人之著作首次在我國發行者,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為被保護之對象。茲附表三甲所示之「侏儸紀公園3」影音光碟片多片,依網站查詢結果,「侏儸紀公園3」電影上映之日期為2001年7月28日, 而本件之案發日2001年7月27日,於適時「侏儸紀公園3」 在我國根本尚未發行,依上所述,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另附表三乙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告訴人等無法提出該國之發行日期或相關證明文件,是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就附表三甲、乙之部分自不構成犯罪。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處罪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公訴意旨又以:被告甲○○與原審同案被告周如玫於上開時地共同意圖販賣而擅自重製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多片,惟就音樂著作財產權歸屬,關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依本院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該局函覆之附件所示,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韓國人之著作並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日本人之著作須首次在我國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始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有該局97年1月22日智著字第0970000317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3頁),則本件附表二之二編號140、143、145等韓國人之著作,應不受我國著作權 法之保障。附表二之二編號24、25、136、137、138等日本 人之著作,告訴人均未提出該國之發行日期相關證明文件,應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又關於美國人之著作,於美國國內首次發行一年內,由中華民國人或法人取得專屬發行之授權而發行之著作,須具備已可在任何一方領域內對公眾流通之要件,始受我國及美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又其餘附表二之二編號所示之美國人著作,告訴人等無法提出符合上開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是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處罪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87年1月21日公布著作權法第87條第2款、第93條 第3款,民國92年07月09日公布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1項, 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0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 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蔡光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87年1月21日公布著作權法 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民國92年07月09日公布 著作權法第91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物 品 │ 備 註 │ ├──┼─────────────────────┼──────────┤ │ 一 │盜版之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二十片 │在新莊市○○街一一一│ │ │ │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 │ │ │維修資訊站」查獲五片│ │ │ │,在新莊市○○街一六│ │ │ │四巷七號查獲十五片 │ ├──┼─────────────────────┼──────────┤ │ 二 │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封面五十四張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 (靠近大門之木│ │ │ │製貨物架上) 查獲 │ ├──┼─────────────────────┼──────────┤ │ 三 │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歌詞五張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 (靠近大門之木│ │ │ │製貨物架上) 查獲 │ ├──┼─────────────────────┼──────────┤ │ 四 │盜版之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光碟片七片 │均在新莊市○○街一六│ │ │ │四巷七號查獲 │ ├──┼─────────────────────┼──────────┤ │ 五 │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封面四張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 (靠近大門之木│ │ │ │製貨物架上) 查獲 │ ├──┼─────────────────────┼──────────┤ │ 六 │江蕙「江蕙」音樂專輯歌詞二十四張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 (靠近大門之木│ │ │ │製貨物架上) 查獲 │ ├──┼─────────────────────┼──────────┤ │ 七 │盜版之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光碟片四十一片│均在新莊市○○街一六│ │ │ │四巷七號查獲 │ ├──┼─────────────────────┼──────────┤ │ 八 │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封面五張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 (靠近大門之木│ │ │ │製貨物架上) 查獲 │ ├──┼─────────────────────┼──────────┤ │ 九 │電腦主機一台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查獲 │ ├──┼─────────────────────┼──────────┤ │ 十 │錄器一台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查獲 │ └──┴─────────────────────┴──────────┘ 附表二: (附表二之一:包括以下編號1至20、22、23、28、30至34、36 至39、41至52、55至75、77至88、93至125、127至131、133至135、139、144、148之容祖兒喜歡、150等部分) (附表二之二:包括以下編號21、24至27、29、35、40、53、54、76、89至92、126、132、136至138、140至143、145至147、148之變身王國、149等部分) ┌───┬─────────┬────────┬───────┬───┐ │編 號 │音樂光碟片名稱 │被侵權歌曲名稱 │錄音著作之著作│數量 │ │ │ │ │權人 │ │ ├───┼─────────┼────────┼───────┼───┤ │一 │陳曉東 風一樣的男│特務 │環球公司 │2片 │ │ │ 子 │ │ │ │ ├───┼─────────┼────────┼───────┼───┤ │二 │鄧麗君 最後錄音 │三年 │環球公司 │3片 │ ├───┼─────────┼────────┼───────┼───┤ │三 │何潤東 沒有你我怎│那一年我們十七歲│環球公司 │5片 │ │ │ 麼辦 │ │ │ │ ├───┼─────────┼────────┼───────┼───┤ │四 │蔡依林 LUCKY │看緊我 │環球公司 │39片 │ │ │ NUMBER │ │ │ │ ├───┼─────────┼────────┼───────┼───┤ │五 │伊雪莉 深呼吸 │深呼吸 │環球公司 │3片 │ ├───┼─────────┼────────┼───────┼───┤ │六 │蔡健雅 I DO │WHY │環球公司 │2片 │ │ │ BELIEVE │ │ │ │ ├───┼─────────┼────────┼───────┼───┤ │七 │阿雅專輯 │壁花小姐 │環球公司 │22片 │ ├───┼─────────┼────────┼───────┼───┤ │八 │高慧君 轉身 │轉身 │環球公司 │5片 │ ├───┼─────────┼────────┼───────┼───┤ │九 │陳曉東 天亮說晚安│跑 │環球公司 │1片 │ ├───┼─────────┼────────┼───────┼───┤ │十 │梁詠琪 二○○一最│短髮 │豐華公司 │8片 │ │ │ 新廣東大碟│ │ │ │ ├───┼─────────┼────────┼───────┼───┤ │一一 │彩虹專輯 │真實 │新力哥倫比亞 │4片 │ │ │ │ │公司 │ │ ├───┼─────────┼────────┼───────┼───┤ │一二 │黎明 THE RED │玩笑 │新力哥倫比亞 │2片 │ │ │ SHOES │ │公司 │ │ ├───┼─────────┼────────┼───────┼───┤ │一三 │趙詠華 相見太晚 │明白 │新力哥倫比亞 │2片 │ │ │ │ │公司 │ │ ├───┼─────────┼────────┼───────┼───┤ │一四 │彭玲 給LISA │水溫 │新力哥倫比亞 │2片 │ │ │ │ │公司 │ │ ├───┼─────────┼────────┼───────┼───┤ │一五 │瘐澄慶 海嘯 │海嘯 │新力哥倫比亞 │7片 │ │ │ │ │公司 │ │ ├───┼─────────┼────────┼───────┼───┤ │一六 │瘐澄慶 精選專輯 │海嘯 │新力哥倫比亞 │23片 │ │ │ │ │公司 │ │ ├───┼─────────┼────────┼───────┼───┤ │一七 │馬友友專輯 │IB IB │新力哥倫比亞 │2片 │ │ │ │ │公司 │ │ ├───┼─────────┼────────┼───────┼───┤ │一八 │李玟 JUST NO │JUST NO OTHER │新力哥倫比亞 │4片 │ │ │ OTHER WAY │WAY │公司 │ │ ├───┼─────────┼────────┼───────┼───┤ │一九 │王力宏 創世紀 │龍的傳人 │新力哥倫比亞 │1片 │ │ │ │ │公司 │ │ ├───┼─────────┼────────┼───────┼───┤ │二0 │脫拉庫樂團專輯 │愛你YO │新力哥倫比亞 │6片 │ │ │ │ │公司 │ │ ├───┼─────────┼────────┼───────┼───┤ │二一 │娃娃臉 絕對抒情 │IS NO CRIME │新力哥倫比亞 │2片 │ │ │ │ │公司 │ │ ├───┼─────────┼────────┼───────┼───┤ │二二 │蔡淳佳專輯 │談心 │新力哥倫比亞 │1片 │ │ │ │ │公司 │ │ ├───┼─────────┼────────┼───────┼───┤ │二三 │黃小琥 煙火現場 │我要我們在一起 │新力哥倫比亞 │5片 │ │ │ │ │公司 │ │ ├───┼─────────┼────────┼───────┼───┤ │二四 │暴暴藍 藍色的點點│SPRING │新力哥倫比亞 │ │ │ │ 滴滴 │ │公司 │3片 │ ├───┼─────────┼────────┼───────┼───┤ │二五 │東京小子 亞洲演唱│想你的時候 │新力哥倫比亞 │1片 │ │ │ 會 │ │公司 │ │ ├───┼─────────┼────────┼───────┼───┤ │二六 │小比利 夢想最大 │SHE'S MY GIRL │新力哥倫比亞 │7片 │ │ │ │ │公司 │ │ ├───┼─────────┼────────┼───────┼───┤ │二七 │茱莉與瑪莉 │PEACE │新力哥倫比亞 │4片 │ │ │拒絕再玩 │ │公司 │ │ ├───┼─────────┼────────┼───────┼───┤ │二八 │王力宏 不可能錯過│不可能錯過你 │新力哥倫比亞 │5片 │ │ │ 你 │ │公司 │ │ ├───┼─────────┼────────┼───────┼───┤ │二九 │得意的一天專輯 │PLAY │新力哥倫比亞 │4片 │ │ │ │ │公司 │ │ ├───┼─────────┼────────┼───────┼───┤ │三0 │珍妮佛洛佩茲 │TOO LATE │新力哥倫比亞 │1片 │ │ │六號地下鐵 │ │公司 │ │ ├───┼─────────┼────────┼───────┼───┤ │三一 │彭玲 好好愛 │飛行 │新力哥倫比亞 │1片 │ │ │ │ │公司 │ │ ├───┼─────────┼────────┼───────┼───┤ │三二 │藍心湄 你開心了湄│狂奔 │新力哥倫比亞 │1片 │ │ │ │ │公司 │ │ ├───┼─────────┼────────┼───────┼───┤ │三三 │趙詠華 好久不見 │明白 │新力哥倫比亞 │1 片 │ │ │ │ │公司 │ │ ├───┼─────────┼────────┼───────┼───┤ │三四 │范瑋琪 范范的世界│因為 │福茂公司 │2片 │ ├───┼─────────┼────────┼───────┼───┤ │三五 │棒辣妹四重奏專輯 │WINTER │福茂公司 │2 片 │ ├───┼─────────┼────────┼───────┼───┤ │三六 │IPIS 第四蟑 │分手 │福茂公司 │1片 │ ├───┼─────────┼────────┼───────┼───┤ │三七 │許志安 我們都要幸│甲乙丙丁 │福茂公司 │39片 │ │ │ 福 │ │ │ │ ├───┼─────────┼────────┼───────┼───┤ │三八 │范曉萱 我要我們在│我要我們在一起 │福茂公司 │50片 │ │ │ 一起 │ │ │ │ ├───┼─────────┼────────┼───────┼───┤ │三九 │那英專輯 │出賣 │科藝百代公司 │2片 │ ├───┼─────────┼────────┼───────┼───┤ │四0 │原子少女貓專輯 │I WAIT YOUR LOVE│科藝百代公司 │1片 │ ├───┼─────────┼────────┼───────┼───┤ │四一 │江美琪 悄悄話 │悄悄話 │科藝百代公司 │7片 │ ├───┼─────────┼────────┼───────┼───┤ │四二 │二個女生 二人三角│遊戲 │科藝百代公司 │9片 │ ├───┼─────────┼────────┼───────┼───┤ │四三 │范文芳 想你 │想你 │科藝百代公司 │3片 │ ├───┼─────────┼────────┼───────┼───┤ │四四 │張清芳 只是張清芳│選擇結束 │科藝百代公司 │3片 │ ├───┼─────────┼────────┼───────┼───┤ │四五 │蘇永康專輯 │相遇太早 │福茂公司 │22片 │ ├───┼─────────┼────────┼───────┼───┤ │四六 │流星花園專輯 │情非得已 │科藝百代公司 │12片 │ ├───┼─────────┼────────┼───────┼───┤ │四七 │順子專輯 │I'M SORRY │科藝百代公司 │3片 │ ├───┼─────────┼────────┼───────┼───┤ │四八 │侯湘婷 愛之旅 │兩個冬天 │科藝百代公司 │28片 │ ├───┼─────────┼────────┼───────┼───┤ │四九 │蕭亞軒 明天 │明天 │科藝百代公司 │8片 │ ├───┼─────────┼────────┼───────┼───┤ │五0 │林憶蓮 二ОО一憶│存在 │科藝百代公司 │3片 │ ├───┼─────────┼────────┼───────┼───┤ │五一 │王菲精選 │香奈兒 │科藝百代公司 │1片 │ ├───┼─────────┼────────┼───────┼───┤ │五二 │黃立行 馬戲團猴子│馬戲團 │科藝百代公司 │3片 │ ├───┼─────────┼────────┼───────┼───┤ │五三 │易希 傾聽 │UNO FURTIVA │科藝百代公司 │2片 │ │ │ │LAGHITMA │ │ │ ├───┼─────────┼────────┼───────┼───┤ │五四 │瑪婷 你我之間 │完美時刻 │科藝百代公司 │3片 │ ├───┼─────────┼────────┼───────┼───┤ │五五 │張學友 天下第一流│天下第一流 │上華公司 │19片 │ ├───┼─────────┼────────┼───────┼───┤ │五六 │黃乙玲 無字的情批│最後火車站 │上華公司 │85片 │ ├───┼─────────┼────────┼───────┼───┤ │五七 │動力火車 再見我的│寄生人 │上華公司 │100片 │ │ │ 愛人 │ │ │ │ ├───┼─────────┼────────┼───────┼───┤ │五八 │林凡 都是他 │夜太黑 │上華公司 │7片 │ ├───┼─────────┼────────┼───────┼───┤ │五九 │許如芸 單身日記 │單身日記 │上華公司 │4片 │ ├───┼─────────┼────────┼───────┼───┤ │六0 │熊天平 我都在乎 │我都在乎 │上華公司 │83片 │ ├───┼─────────┼────────┼───────┼───┤ │六一 │鍾漢良 一九九五/ │地下鐵 │博德曼公司 │5片 │ │ │ 二ООО最│ │ │ │ │ │ 是精采精選│ │ │ │ │ │ 輯 │ │ │ │ ├───┼─────────┼────────┼───────┼───┤ │六二 │徐若瑄 不敗的戀人│不敗的戀人 │博德曼公司 │6片 │ ├───┼─────────┼────────┼───────┼───┤ │六三 │黃乙玲 不顧一切 │不顧一切 │博德曼公司 │5片 │ ├───┼─────────┼────────┼───────┼───┤ │六四 │賴英里專輯 │堤可堤可 │博德曼公司 │5片 │ ├───┼─────────┼────────┼───────┼───┤ │六五 │張衛健 我不是張衛│天生好手 │博德曼公司 │1片 │ │ │ 健 │ │ │ │ ├───┼─────────┼────────┼───────┼───┤ │六六 │4 IN LOVE 誰怕誰│誰怕誰 │博德曼公司 │11片 │ ├───┼─────────┼────────┼───────┼───┤ │六七 │鄭伊健 │風雲 │博德曼公司 │26片 │ ├───┼─────────┼────────┼───────┼───┤ │六八 │堂娜 心涼 │奢求 │博德曼公司 │1片 │ ├───┼─────────┼────────┼───────┼───┤ │六九 │林心如 投懷送抱 │投懷送抱 │博德曼公司 │3片 │ ├───┼─────────┼────────┼───────┼───┤ │七0 │溫嵐 有點野 │北斗星 │博德曼公司 │10片 │ ├───┼─────────┼────────┼───────┼───┤ │七一 │劉德華 天開了 │空心 │博德曼公司 │10片 │ ├───┼─────────┼────────┼───────┼───┤ │七二 │鍾汶 唯一 │唯一 │博德曼公司 │8片 │ ├───┼─────────┼────────┼───────┼───┤ │七三 │施文彬 好聽 │好聽 │博德曼公司 │2片 │ ├───┼─────────┼────────┼───────┼───┤ │七四 │SBDW 完全佔有 │完全佔有 │博德曼公司 │2片 │ ├───┼─────────┼────────┼───────┼───┤ │七五 │國語經典 │天涯 │滾石公司 │100片 │ ├───┼─────────┼────────┼───────┼───┤ │七六 │TLC瘋狂郵件 │SILLY HO │博德曼公司 │39片 │ ├───┼─────────┼────────┼───────┼───┤ │七七 │黃乙玲 台語拉風金│最後火車站 │上華公司 │3片 │ │ │ 曲 │ │ │ │ ├───┼─────────┼────────┼───────┼───┤ │七八 │黃品源 狠不下心 │狠不下心 │滾石公司 │3片 │ ├───┼─────────┼────────┼───────┼───┤ │七九 │張學友 走過一九九│心如刀割 │環球公司 │5片 │ │ │ 九 │ │ │ │ ├───┼─────────┼────────┼───────┼───┤ │八0 │任賢齊 迎春總排行│天涯 │滾石公司 │18片 │ ├───┼─────────┼────────┼───────┼───┤ │八一 │任賢齊 新春國語 │天涯 │滾石公司 │16片 │ ├───┼─────────┼────────┼───────┼───┤ │八二 │蟑螂 超級大牌 │分手 │福茂公司 │9片 │ ├───┼─────────┼────────┼───────┼───┤ │八三 │郭富城 真的怕了 │旅途 │華納公司 │4片 │ ├───┼─────────┼────────┼───────┼───┤ │八四 │孫燕姿 風箏 │綠光 │華納公司 │15片 │ ├───┼─────────┼────────┼───────┼───┤ │八五 │王傑 HELLO │安妮 │華納公司 │14片 │ ├───┼─────────┼────────┼───────┼───┤ │八六 │孫燕姿 萬人演唱會│綠光 │華納公司 │2片 │ │ │ 專輯 │ │ │ │ ├───┼─────────┼────────┼───────┼───┤ │八七 │鄭秀文 完整 │完整 │華納公司 │14片 │ ├───┼─────────┼────────┼───────┼───┤ │八八 │張惠妹專輯 │排山倒海 │華納公司 │2片 │ ├───┼─────────┼────────┼───────┼───┤ │八九 │閃亮的節奏快樂80│YOU MIGHT THINK │華納公司 │9片 │ ├───┼─────────┼────────┼───────┼───┤ │九0 │飛揚的青春閃亮80│DRIVE │華納公司 │2片 │ │ │專輯 │ │ │ │ ├───┼─────────┼────────┼───────┼───┤ │九一 │往日情懷專輯 │ONE MORE NIGHT │華納公司 │2片 │ ├───┼─────────┼────────┼───────┼───┤ │九二 │珍珠港電影原聲帶專│BROTHERS │華納公司 │4片 │ │ │輯 │ │ │ │ ├───┼─────────┼────────┼───────┼───┤ │九三 │動力火車 再見我的│寄生人 │上華公司 │21片 │ │ │ 愛人 │ │ │ │ ├───┼─────────┼────────┼───────┼───┤ │九四 │金門王李炳輝精選 │來去夏威夷 │魔岩公司 │64片 │ ├───┼─────────┼────────┼───────┼───┤ │九五 │熱狗 哈狗幫 │我的生活 │魔岩公司 │5片 │ ├───┼─────────┼────────┼───────┼───┤ │九六 │超級男孩 BYE BYE │BYE BYE BYE │魔岩公司 │9片 │ │ │ BYE │ │ │ │ ├───┼─────────┼────────┼───────┼───┤ │九七 │豬頭皮 我要A錢 │我要A錢 │魔岩公司 │21片 │ ├───┼─────────┼────────┼───────┼───┤ │九八 │梁詠琪 AMOOR │花火 │豐華公司 │3片 │ ├───┼─────────┼────────┼───────┼───┤ │九九 │張惠妹 新曲+精選 │一夜情 │豐華公司 │3片 │ ├───┼─────────┼────────┼───────┼───┤ │一00│李雨寰 TECHNO LOVE│BUTTERFLY │魔岩公司 │2片 │ ├───┼─────────┼────────┼───────┼───┤ │一0一│古巨基 戀戀情深 │天使 │豐華公司 │5片 │ ├───┼─────────┼────────┼───────┼───┤ │一0二│曾寶儀 我們的童話│存在 │豐華公司 │26片 │ ├───┼─────────┼────────┼───────┼───┤ │一0三│阿妹妹 傳染病 │想 │豐華公司 │27片 │ ├───┼─────────┼────────┼───────┼───┤ │一0四│卜學亮 阿亮愛我 │背包 │豐華公司 │2片 │ ├───┼─────────┼────────┼───────┼───┤ │一0五│嵐 因為你所以我存│HELPLESS │豐華公司 │1片 │ │ │ 在 │ │ │ │ ├───┼─────────┼────────┼───────┼───┤ │一0六│梁詠琪 新鮮 │洗臉 │豐華公司 │1片 │ ├───┼─────────┼────────┼───────┼───┤ │一0七│費翔精選 │愛過你 │豐華公司 │1片 │ ├───┼─────────┼────────┼───────┼───┤ │一0八│林志穎 稻草人 │稻草人 │豐華公司 │1片 │ ├───┼─────────┼────────┼───────┼───┤ │一0九│黃磊 等 │等等等等 │豐華公司 │2片 │ ├───┼─────────┼────────┼───────┼───┤ │一二0│古巨基 同名專輯 │喜歡 │豐華公司 │5片 │ ├───┼─────────┼────────┼───────┼───┤ │一二一│梁詠琪 LIVE專輯 │花火 │豐華公司 │7片 │ ├───┼─────────┼────────┼───────┼───┤ │一二二│莫文蔚 就是 │陰天 │滾石公司 │63片 │ ├───┼─────────┼────────┼───────┼───┤ │一二三│蘇慧倫 懶人日記 │懶人日記 │滾石公司 │18片 │ ├───┼─────────┼────────┼───────┼───┤ │一二四│五月天 侯鳥 │相信 │滾石公司 │15片 │ ├───┼─────────┼────────┼───────┼───┤ │一二五│陳昇 思念人之屋 │思念人之屋 │滾石公司 │54片 │ ├───┼─────────┼────────┼───────┼───┤ │一二六│熱帶舞林 │突擊檢查 │滾石公司 │2片 │ ├───┼─────────┼────────┼───────┼───┤ │一二七│動力火車 │寄生人 │宇宙公司 │5片 │ ├───┼─────────┼────────┼───────┼───┤ │一二八│阿牛 愛我久久 │牽牛花 │滾石公司 │7片 │ ├───┼─────────┼────────┼───────┼───┤ │一二九│呂方 │DEAR │宇宙公司 │4片 │ ├───┼─────────┼────────┼───────┼───┤ │一三0│梁靜茹 閃亮的星 │如果有一天 │滾石公司 │6片 │ ├───┼─────────┼────────┼───────┼───┤ │一三一│劉若英 收獲 │收獲 │滾石公司 │9片 │ ├───┼─────────┼────────┼───────┼───┤ │一三二│理查情歌世代 │約定 │滾石公司 │3片 │ ├───┼─────────┼────────┼───────┼───┤ │一三三│周華健 NOW │送你回家 │滾石公司 │3片 │ ├───┼─────────┼────────┼───────┼───┤ │一三四│杜德偉 I BLIEVE │彩虹 │滾石公司 │4片 │ ├───┼─────────┼────────┼───────┼───┤ │一三五│齊豫 這就是人生 │這就是人生 │滾石公司 │2片 │ ├───┼─────────┼────────┼───────┼───┤ │一三六│V6 奇蹟的開始 │奇蹟的開始 │艾迴公司 │13片 │ ├───┼─────────┼────────┼───────┼───┤ │一三七│飛行青少年 承諾 │承諾 │艾迴公司 │5片 │ ├───┼─────────┼────────┼───────┼───┤ │一三八│地球樂團 超網際 │OUTERNET │艾迴公司 │5片 │ ├───┼─────────┼────────┼───────┼───┤ │一三九│陳奕迅 IT'S ME │不如這樣 │艾迴公司 │3片 │ ├───┼─────────┼────────┼───────┼───┤ │一四0│韓樂光芒 │神秘 │艾迴公司 │12片 │ ├───┼─────────┼────────┼───────┼───┤ │一四一│2BE3 原諒我的法│EVEN │艾迴公司 │6片 │ │ │ 國腔 │ │ │ │ ├───┼─────────┼────────┼───────┼───┤ │一四二│失落的帝國 │情不自盡 │艾迴公司 │14片 │ ├───┼─────────┼────────┼───────┼───┤ │一四三│柚子 請開門 │為了自由 │艾迴公司 │1片 │ ├───┼─────────┼────────┼───────┼───┤ │一四四│陳冠希 甜品 │妳 │艾迴公司 │1片 │ ├───┼─────────┼────────┼───────┼───┤ │一四五│NRG 全球獨門閃亮 │MESSENGER │艾迴公司 │2片 │ │ │ 精選 │ │ │ │ ├───┼─────────┼────────┼───────┼───┤ │一四六│微笑姊妹 未來女孩│FUTURE GIRL │艾迴公司 │12片 │ ├───┼─────────┼────────┼───────┼───┤ │一四七│80'S連續舞曲 │CALL ME │艾迴公司 │ 6片 │ ├───┼─────────┼────────┼───────┼───┤ │一四八│容祖兒 喜歡 │習慣你 │艾迴公司 │5片 │ ├───┼─────────┼────────┼───────┼───┤ │一四八│變身國王 │一直有你 │艾迴公司 │16片 │ ├───┼─────────┼────────┼───────┼───┤ │一四九│熱舞啪啦 │TBY ME │艾迴公司 │8片 │ ├───┼─────────┼────────┼───────┼───┤ │一五0│古巨基 尋寶 │尋寶 │豐華公司 │26片 │ ├───┴─────────┴────────┴───────┴───┘ 附表三 甲、影音光碟片部分: ┌──┬─────────────────────┬──────────┐ │編號│ 物 品 │ 備 註 │ ├──┼─────────────────────┼──────────┤ │ 一 │盜版之「侏儸紀公園3」影音光碟片一百七十六│在新莊市○○街一一一│ │ │片(一套二片) │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 │ │ │維修資訊站」查獲 │ └──┴─────────────────────┴──────────┘ 乙、音樂光碟片部分: ┌───┬─────────┬────────┬───────┬────┐ │編 號 │音樂光碟片名稱 │被侵權歌曲名稱 │錄音著作之著作│ 數 量 │ │ │ │ │權人 │ │ ├───┼─────────┼────────┼───────┼────┤ │一 │邦喬飛 狂野一夜 │IT'S MY LIFE │環球公司 │二片 │ ├───┼─────────┼────────┼───────┼────┤ │二 │崔夏宜爾伍 │LOVE AONEL │環球公司 │九片 │ │ │全部的你 │ │ │ │ ├───┼─────────┼────────┼───────┼────┤ │三 │比吉斯合唱團 │WALKING ON AIR │環球公司 │一片 │ │ │三十週年紀念專輯 │ │ │ │ ├───┼─────────┼────────┼───────┼────┤ │四 │玲木亞美 繽紛樂團│UNDO │新力哥倫比亞公│五片 │ │ │ │ │司 │ │ ├───┼─────────┼────────┼───────┼────┤ │五 │玲木亞美 無限十八│春 │新力哥倫比亞公│一片 │ │ │ 歲 │ │司 │ │ ├───┼─────────┼────────┼───────┼────┤ │六 │潔西卡 神魂顛倒 │A LITTLE BIT │新力哥倫比亞公│一片 │ │ │ │ │司 │ │ ├───┼─────────┼────────┼───────┼────┤ │七 │披頭四合唱團專輯 │YESTERDAY │科藝百代公司 │一片 │ ├───┼─────────┼────────┼───────┼────┤ │八 │二00一年葛萊美的│SHE BANGS │科藝百代公司 │一0片 │ │ │喝采 │ │ │ │ ├───┼─────────┼────────┼───────┼────┤ │九 │恰客與飛鳥 │SAY YES │科藝百代公司 │四三片 │ │ │無庸致疑 │ │ │ │ ├───┼─────────┼────────┼───────┼────┤ │一0 │媚兒喜 北方之星 │GO │科藝百代公司 │三片 │ ├───┼─────────┼────────┼───────┼────┤ │一一 │SAKURA 愛在涼季 │ONE │科藝百代公司 │一片 │ │ │ │ │ │ │ ├───┼─────────┼────────┼───────┼────┤ │一二 │珍妮傑克森 │INTRO │科藝百代公司 │八片 │ │ │SONEONE TO CALL │ │ │ │ │ │MY LOVER │ │ │ │ ├───┼─────────┼────────┼───────┼────┤ │一三 │羅比威廉斯 │BETTER MAN │科藝百代公司 │四片 │ │ │唱者為王 │ │ │ │ ├───┼─────────┼────────┼───────┼────┤ │一四 │SAKURA 五0八號房│ONE │科藝百代公司 │一片 │ ├───┼─────────┼────────┼───────┼────┤ │一五 │矢井田瞳 鑽石 │I LIKE │科藝百代公司 │一片 │ ├───┼─────────┼────────┼───────┼────┤ │一六 │羅比威廉斯 │ROCK DJ │科藝百代公司 │一二片 │ │ │盜帥本色 │ │ │ │ ├───┼─────────┼────────┼───────┼────┤ │一七 │莎拉布萊曼 │月亮 │科藝百代公司 │一四片 │ │ │月光女神 │ │ │ │ ├───┼─────────┼────────┼───────┼────┤ │一八 │鬼束千尋 失眠 │月光 │科藝百代公司 │一片 │ ├───┼─────────┼────────┼───────┼────┤ │一九 │松田聖子 愛情 │愛的故事 │上華公司 │九片 │ ├───┼─────────┼────────┼───────┼────┤ │二0 │西域男孩 親親吾愛│MY LOVE │博德曼公司 │三片 │ │ │ │ │ │ │ ├───┼─────────┼────────┼───────┼────┤ │二一 │米西亞 不思議 │INTRO │博德曼公司 │七片 │ │ │ │ │ │ │ ├───┼─────────┼────────┼───────┼────┤ │二二 │優格男孩 少女殺手│NO MORE │新力哥倫比亞 │二片 │ │ │ 傳 │ │公司 │ │ ├───┼─────────┼────────┼───────┼────┤ │二三 │夏奇 超級東西軍 │不是我 │環球公司 │二片 │ │ │ │ │ │ │ ├───┼─────────┼────────┼───────┼────┤ │二四 │瑞奇馬汀 怦然心動│怦然心動 │新力哥倫比亞 │四片 │ │ │ │ │公司 │ │ ├───┼─────────┼────────┼───────┼────┤ │二五 │阿姆 痞中帶勁 │MY NAMR IS │環球公司 │二片 │ ├───┼─────────┼────────┼───────┼────┤ │二六 │菲爾柯林思 │SUSSUDIO │華納公司 │一一片 │ │ │都會節奏 │ │ │ │ ├───┼─────────┼────────┼───────┼────┤ │二七 │搖滾仙子蒂芬妮 │OPEN MY EYES │魔岩公司 │七片 │ │ │寂寞的顏色 │ │ │ │ ├───┼─────────┼────────┼───────┼────┤ │二八 │STEPS BUZZ 跳跳舞 │BOZZZ │魔岩公司 │六片 │ │ │ │ │ │ │ ├───┼─────────┼────────┼───────┼────┤ │二九 │布蘭妮 年度最佳抒│LUCKY │魔岩公司 │二片 │ │ │ 情單曲 │ │ │ │ ├───┼─────────┼────────┼───────┼────┤ │三0 │深田恭子 SWIMMING │SWIMMING │豐華公司 │一三片 │ │ │ │ │ │ │ ├───┼─────────┼────────┼───────┼────┤ │三一 │近畿小子 情熱 │情熱 │艾迴公司 │三片 │ ├───┼─────────┼────────┼───────┼────┤ │三二 │相川七瀨 蓄勢待發│BITCG │艾迴公司 │五片 │ ├───┼─────────┼────────┼───────┼────┤ │三三 │小事樂團 4 │FEEL MY HEART │艾迴公司 │五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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