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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金上更(五)字第1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金上更(五)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邱景睿律師
陳家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
訴字第1435號,中華民國86年6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8968、8976、9311、 119
96、14146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
偵字第11996、12331、12336、14374、24074 號、移送併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9163、21968、 21969
、11363、14374、27771、10065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
高法院第五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除炒作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外)沒收。
事實
一、緣譚晶心(已判決確定)、譚影心(由原審通緝另結)姊妹(以下簡稱譚氏姊妹),平時以買賣股票及融資他人買賣股票為業(俗稱「丙種墊款」)。自民國79年4 月間起,僱用盧淑惠(已判決確定)處理股票交割、質押及股票之調度等業務,80年間僱用甲○○、傅學芬(均已判決確定),由甲○○處理有關「丙種墊款」、股票買賣、保證金成數計算、利息計算及與往來營業員間對帳之工作,傅學芬嗣則出任譚氏姊妹操控之麗正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正公司)股務課長,84年3 月間僱用王小美(已判決確定)從事電腦輸入客戶成數表、銀行匯款、送股票、送件等業務,81年5月間起至83年5月間僱用侯佳芬(已判決確定)任庫存股票登錄作業工作,82年間起至83年5月間止,僱用史惠秀(已判決確定)任送件及電腦鍵入股票交易資料。譚氏姊妹僱用員工之初,即要求其在證券商開戶供渠等用以買賣股票,盧淑惠、甲○○、王小美、傅學芬、侯佳芬、史惠秀等人知悉譚晶心、譚影心操縱股票之股價,仍分別於任職期間,與譚氏姊妹基於犯意聯絡,從事股票價格之操縱行為。又陳朝全(已判決確定)在譚氏姊妹取得元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發公司)經營權後,進入元發公司擔任營業員,84 年3月後更拔擢升任為公司總經理。盧淑惠、甲○○等員工並至元發公司開戶,供譚氏姊妹移轉買賣盤,操縱股價。
二、83年初,原麗正公司董事長王應田透過股市聞人張滔(由原審通緝),以出售麗正公司控股公司甲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地公司)股權方式,將麗正公司經營權售予譚氏姊妹。譚氏姊妹入主麗正公司,目的雖在取得經營權,然實際上企圖藉經營者身分操控股價,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麗正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意圖抬高或壓低麗正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操縱麗正公司股票價格獲利。譚氏姊妹於台北市○○○路○段120號5 樓B室操盤,盧淑惠、甲○○知情並協助譚晶心擔任上述之分工行為。譚影心利用盧淑惠、甲○○及蔣國樑、羅鳳招、侯佳芬、傅學芬、史惠秀、馮國恩、陳孋卿、陳富美、彩虹貿易有限公司、耕盈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欣欣、周張淑嘉等人頭戶,委託知情且有犯意聯絡之元發公司營業員陳朝全下單買賣,陳朝全升為總經理後,經不知炒作股票內情之營業員李淑華同意,以李淑華名義接單,「股票交易委託單」蓋用營業員李淑華營業員戳章。譚晶心並利用知情之陳富美、洪添財、江瑞光、林烈鐘、張澄城、張金昌(以上均判決確定)提供之丙種墊款資金及丙種墊款金主提供之戶頭。另委託知情之三陽證券營業員楊坵珪(已經判決確定)、永利公司仁愛分公司營業員何仁華(已經判決確定)、日順證券營業員朱亞儀(已經判決確定)、天仁證券營業員陳麗如(已經判決確定)、大裕證券烏日分公司營業員何一揚(已經判決確定),以陳富美、王小美、傅學芬…等人之帳戶,大量買入麗正公司股票約2萬5千張,又朱亞儀為分散買盤,並轉單至知情之遠東證券營業員孫美玲(已經判決確定)、菁英證券徐美彥(已判決確定)及環球證券忠孝分公司營業員劉麗蓮(已判決確定)處(詳如附表七所示)。張滔則利用知情孫佩芳(已判決確定)處取得之丙種墊款資金,利用知情之孫佩芳、孫佩蓮、張桃枝、丁有為等人頭帳戶,委託不知情之統一證券營業員買入麗正公司股票。張滔並唆使知情而有犯意聯絡之外圍王永康(另案處理)、曾金蘭(已判決確定)等配合,利用丙種墊款及人頭帳戶,自每股約新台幣(下同)19元之價位開始買入麗正公司股票,總計買入約1 萬餘張。其操縱方式或利用人頭帳戶於收盤前或盤間大量連續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方式,造成交易活絡現象,以提高麗正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其中於83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28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28.6元上漲至42.7元,上漲14.1元,漲幅49.30%,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6,384.20點上漲至6,947.83點,上漲563.63點,漲幅8.82%,在成交量方面,日平均成交量4, 215 仟股,較前一個月增加48.52%,另麗正股票自12月22日至12月28日連續6 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上漲20.10%,並於查核期間,在同一營業日相近時間內,以甲○○、蔣國樑、羅鳳招帳戶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麗正公司股票。又於11月28、29、30日、12月1、2、5、6、7、8 、9、10、12、13、14、17、19、22、21、27、28日等20天之買賣成交股數,超過當日市場成交股數之20%,其中12月2、5、8、13、19、21日等6天,均連續多次以高價、漲停板買進,或以低價、跌停板賣出,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於84年 1月19日至同年2 月25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現異常,在股價方面由40.90元下跌至32.50元,下跌8.40 元,跌幅20.54%,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6,598.002點下跌至6,591.36 點,下跌6.66點,跌幅0.01%,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平均成交量為3,828仟股,較前1個月增加9.78%,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1,259,405仟股,較前1 個月減少32.16%,另查麗正公司股票自2月13日至2月18日、2月20日至2月25日連續6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分別下跌17.60%、9.84%,而影響該股票之交易價格。嗣於84年4 月間乙○○與譚氏姊妹發生資金糾紛,退出麗正公司。譚氏姊妹為繼續掌控麗正公司,遂商請王榮潔取代乙○○董事長職位,冀望自王榮潔家族處獲得資金來源,但王榮潔資力有限,無法提供充裕資金供譚氏姊妹炒作麗正公司股價。譚晶心為取得操縱資金來源,遂再使用偽造麗正公司股票向民間金主洪添財等人質借丙墊資金,總計約10餘億元,使用人頭帳戶以丙種墊款方式,大量買賣麗正公司股票,藉以分散買、賣盤,製造買賣活絡假象,達到操作股價之目的。其操縱方式或以所用人頭帳戶於收盤前或盤間大量連續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方式(如附表五、六、七),製作交易活絡現象,以提高麗正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如附表八、九、十)。
三、83年2、3月間起至同年9 月17日期間,麗正公司股價自約19元起,逐步被拉抬至50餘元。譚氏姊妹與張滔以人頭帳戶,買入3萬5千餘張麗正公司股票,加上甲地公司持有之麗正公司2 千6百餘張股票後,並順利利用搜購之委託書,於83年9月17日股東大會中,以過半數之持股,取得過半董、監席次,順利入主麗正公司取得經營權。復為避免以市場作手出任董事長影響公司形象,導致營運困難,遂邀請台灣省議會議員乙○○以甲地公司代表人身分出任公司董事長。83年9 月28日吳京遂炒作福昌股票案發,股市傳聞麗正公司董事長乙○○與「美濃吳」即吳京遂有資金往來關係,正接受司法單位調查,當日麗正公司股票暴跌,譚氏姊妹因恐面臨崩盤危機,即於翌(29)日晚間,再度與張滔、王永康於台北市○○○路○ 段120號5樓B室密商護盤行動,該決議旋於同年10月3 日獲乙○○支持。乙○○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竟與譚氏姊妹、張滔、王永康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乙○○於83年10月5 日起迄84年2月間止,陸續自宜蘭地區銀行電匯3億4千4百萬元,至台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仁愛分社譚晶心000000000000號帳戶、蔣國樑000000000000號帳戶、甲○○000000000000號帳戶、盧淑惠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世華銀行民生分行譚影心00000000000號帳戶、農民銀行大安分行羅鳳招00000000000號帳戶中(匯入時間、金額、帳戶詳如附表四所示)供為操盤資金,再由會計甲○○轉開台北三信仁愛分社蔣國樑355─1帳號、盧淑惠321─5帳號及農民銀行大安分行羅鳳招6012─2 帳號之甲存支票,以支付股票買進所需之交割款項。又於83年9月5 日至83年10月13日在股價方面由48.60元下跌至30.90元,下跌達17.7元跌幅36.4%,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6,866.32點下跌至6,626.39點,下跌239.93點,跌幅3.49%,在成交量方面平均成交量為2,749仟股,較前1個月(83年8月5日至83年9月5日)減少20.70%,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1,205,144仟股,較前1 個月減少32.46% 蔣國樑等相關投資人在此期間集團帳戶每月買賣該股票比率平均達20.57%,此期間帳戶成交共買進17,239仟股,賣出18,309仟股占同時期麗正公司股票成交量21.67%,19.47%該集投資人於該期間30個營業日中的9 月7、9、10、12、14、16、17、21、22、24、26、27、30日,10月1、3、4、8、12日等18個營業日,每日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麗正公司股數總成交量百分之20以上。該股數交價、量為異常現象。又於84年 5月23日至84年6 月20日)在股價方面由31.1元跌至18.4元,下跌12.7元,跌幅40.38%,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5,785.03點,下跌至5,361.21 點,下跌423.82點.跌幅7.32%,在成交量方面為5,655仟股,較前1個月增25.55%,同期集中交易交場日平均成交量為699,222股較前1 個月,減8.46%,在陳麗卿、蔣國樑帳戶於5月29日、6 月1、5、9、10、12日,有連續多次委託買進麗正公司股票。
四、嗣為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於84年4 月16日於台北市○○○路○段116巷2號6樓譚晶心辦公室處,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32至55號所示譚晶心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在台北市○○○路110號8樓元發公司陳朝全辦公室扣得譚影心所有,如附表一編號4 至14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在台北市○○路○段89號5樓陳富美住處,扣得陳富美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5至18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在台北市○○○路○段300號2 樓環球證券忠孝分公司劉麗蓮辦公室處,扣得劉麗蓮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9至21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在台北市○○○路○ 段289號7樓日順證證券朱亞儀辦公室,扣得朱亞儀所有如附表1 編號24至31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於85年4 月17日,在台北市○○○路99號處,扣得陳麗如所有如附表一編號56至58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在台北市○○路○段90巷5號1 樓洪添財住處,扣得洪添財所有如附表一編號59至60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於85年4 月19日在台北市○○○路○段71號9樓遠東證券孫美玲辦公室,扣得孫美玲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4、25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於台北市○○路49號6 樓菁英證券徐美彥辦公室,扣得徐美彥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2、23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並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參與炒作股票云云;又稱:83年初譚氏姊妹利用頂讓砂石場要求伊先行融資,但當時伊並無鉅額資金,譚氏姊妹乃建議由渠等申領使用「耕盈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之甲存帳戶支票,由伊背書而在宜蘭地區調借資金供其等融資使用,惟伊為譚氏背書調借資金後,譚氏姊妹遲未將上述砂石場經營權改組變更登記,迭催促重設,譚氏姊妹乃再以當時其控股之甲地公司要派任法人代表擔任麗正公司董事長為餌,誘稱麗正公司為上市公司,如以伊現任省議員身分再兼上市公司董事長頭銜,相得益彰,伊遂於83年7月7日出任麗正公司董事長,任職期間,既未實際掌理公司業務,亦未買入麗正公司股票,伊僅為掛名,手中未握有任何一張公司股票,83年10月間,譚氏姊妹以麗正公司為拓展海外業務、購買原、物料,需款8 千萬元週轉為由,向伊父親盧潮衡商議借貸,伊父親鑒於當時適逢第10屆省議員國民黨內辦理初選,為維護聲望,加上譚氏姊妹允諾將甲地公司之股票轉讓予盧潮衡,並願交付譚影心開立、譚晶心背書之面額合計8千萬元之支票3張為擔保,盧潮衡遂同意借貸,陸續借予3億4千4 百萬元,出資予譚氏姊妹者,並非伊本人,而係盧潮衡私下借貸予譚氏姊妹週轉,並非欲共同炒作股票,未料譚氏姊妹僅償還 6千1 百萬元,伊父親為解救公司危機,拔刀相助,反背負鉅額債務,損失不貲,且麗正公司又召開臨時董事會,改選董事長,伊為被害人,伊並不知道譚氏姊妹借錢是為了要護盤用,伊絕未參與股票炒作云云。
二、惟查:
㈠操縱麗正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行部分:麗正公司係股票上市公司,83、84年間,實收資本額95,219萬元,以經營電子整流二極體及國內外電子產品銷售為主,於:
⑴查核期間(83年9月5日至83年10月13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48.60元下跌至30.90元,下跌17.7元,跌幅36.4%,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6,866.32點下跌至6,626.39點,下跌239.93點,跌幅3.49%,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平均成交量為2,749仟股,較前1個月(83年8月5日至83年9月5 日),減少20.70%,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1,205,144仟股,較前1 個月減少32.46%,另查麗正公司股票自9月29日至10月5日連續6 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下跌20.07%,且在9月5 日至10月13日期間,蔣國樑等相關投資人集團帳戶,每日買賣該股票之比率平均達 20.57%,前述查核期間蔣國樑等人帳戶成交,共買進17,239仟股,賣出18,309 仟股,占同時期麗正公司股票成交量21.67%、19.47%,該集團投資人於該期間30個營業日中的9月7、9、10、12、14、16、17、21、22、24、26、27、30日,10月
1、3、4、8、12日等18個營業日,每日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麗正公司股票總成交量百分之20以上,而蔣國樑等帳戶於該期間的30個營業日,有22個營業日於每日收盤前約1至4分鐘,委託買進麗正公司股票(如附表七所示),並使成交價上揚,對當日收盤價明顯影響,計有9月(7、21、23、26、27、30日)及10月(3、8、12日)等9 個營業日(如附表八所示)。
⑵查核期間(83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28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28.6元上漲至42.7 元,上漲14.1元,漲幅49.30%,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6,384.20點上漲至6,947.83點,上漲563.63點,漲幅8.82%,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日平均成交量4,215 仟股,較前1個月增48.52%,另查麗正公司股票自12月22日至12月28日連續6 個月營業日,累積收盤價上漲20.10% ,並於查核期間,在同一營業日相近時間內,有以甲○○、蔣國樑、羅鳳招帳戶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之情事(如附表九所示),又於11月
28、29、30日,12月 1、2、5、6、7、8、9、10、12、13、
14、17、19、20、21、27、28日等20天之買賣成交股數超過當日市場成交股數之20%,其中12月 2、5、8、13、19、21日等6 天,均連續多次以高價、漲停板買進,或以低價、跌停板賣出,並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如附表十所示)。
⑶查核期間(84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25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現異常,在股價方面由40.90元,下跌至32.50元,下跌8.40元,跌幅20.54%,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6,598.02 點下跌至6,591.36點,下跌6.66 點,跌幅千分之1,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平均成交量為3,828仟股,較前1個月增加9.78%,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1,259,405 仟股,較前1個月減少32.16%,另查麗正公司股票自2月13日至2月18日、2月20日至2月25日,連續6 個月營業日,累積收盤價分別下跌17.60%、9.84% ,而查蔣國樑、馮國恩、盧淑惠等帳戶於查核期間,在同一營業日相近時間內,有以當時揭示價或高價委託買進及以當時揭示價賣出之情形(如附表十一所示),而影響該股票之交易價格。
⑷查核期間(84年5月23日至同年6月20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31.1元,下跌至18.4元,下跌12.7元,跌幅40.38%,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5,785.03 點,下跌至5,361.21點,下跌423.82點,跌幅7.32%,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日平均成交量為5,655仟股,較前1個月,增25.55 %,同期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699,222 股,較前1個月,減8.46%,陳孋卿、蔣國樑等帳戶於5月29日、6月1、5、9、10、12日,有連續多次委託買進麗正公司股票價格高於成交價委託,且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如附表十二所示),而影響該股票之交易價格,其具體交易內容及對股價有顯著影響如下: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部分:
①83年10月8日,以陳孋卿、蔣國樑、盧淑惠帳戶,於8時53分34秒至8時58分6秒,以當日跌停板價32.20元委託賣出2,347仟股(共成交1,223仟股),使當日該股票以跌停板價32.20元開盤。
②83年10月12日,以甲○○、孫佩芳、馮國恩、盧淑惠帳戶,於開盤前8時30分8秒至9時0分32秒,以當日跌停板價27.9元共委託賣出6.799仟股(共成交3,890仟股),使當日該股票以跌停板價27.90元開盤。
③83年12月2 日,譚氏姊妹所屬集團自11時29分11秒至11時34分30秒,以4筆高價31元委託買進25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29.10元上漲3 檔至29.40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11時29分8 秒至11時36分55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69.06%。
④83年12月5日,譚氏姊妹所屬集團自11時42分53秒至11時59分53秒以6筆漲停板31.30元委託買進310仟股及一筆高價30.80元委託買進5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30.70元上漲3檔至31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11時42分57秒至12時0分33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46.81%。
⑤83年12月8日,譚氏姊妹所屬集團自10時32分27秒至11時32分41秒,以1筆高價30.90元委託買進50仟股及12筆漲停板
32.40元委託買進145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30.80元上漲4檔至31.20元。
⑥83年12月13日,譚氏姊妹所屬集團,自11時22分47秒至11時59分44秒,以11筆漲停板33.50元委託買進325仟股及2 筆高價32.30元委託買進60仟股,高價32.30元部分,並未成交,漲停板33.50元部分,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31.80元上漲10檔至32.80元。
⑦83年12月19日,譚氏姊妹所屬集團自11時16分42秒至11時50分8秒,以9筆跌停板33.2元,委託賣出754仟股及1筆低價35.30 元委託賣出20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35.70元下跌7 檔至35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11時16分55秒至11時50分20 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55.75%。
⑧83年12月21日,譚氏姊妹所屬集團自11時25分12秒至11時25分21秒,以2 筆跌停板32.70元委託賣出80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35.20元下降3 檔至34.90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11時26分29秒至11時27分56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99.13%。另於11時37分38秒,以1筆高價35.50元委託買進400 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35.10元上漲4檔至35.50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11時38分0秒至12時52分1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94.79%。
⑸以上各情,有財政部管理委員會對麗正公司之4 次監視報告附卷可稽(見附表六至附表十二)。除上述之監視報告外,渠等使用之王小美、何濟民、張德嚴、許鴻義、邱創業、何戊坤、何純治、蔣國樑、林烈鐘、賴阿心、陳孋卿、林銘洲、黃忠雄、陳富美、王月卿、陳王秀蘭、洪添財、陳建良、江郁竹、陳建宏、張澄城、馮國恩、譚開中、傅學芬、陳欣欣、甲○○、周張淑嘉帳戶,買進或買出之成交量,更甚於前開監視報告,此有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相關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在卷可憑(如附表六),而譚晶心亦坦承上開帳戶,為其使用或金主提供之帳戶,從而譚氏姊妹於上開時間內,確有以被告提供之人頭戶或資金操縱麗正公司股票價格之行為。
㈡在證券交易市場大量購買上市公司某種股票,致價量齊揚,固非必是炒作,然按證券交易市場之基本原則,在維持自由、公平與公開,亦即以自由競價,透過供需關係而決定市場價格,禁止操縱市場而影響股市交易秩序,以保障社會經濟秩序,故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所謂「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非僅指在價格上有一定程度之抬高或壓低,以交易手段維持股價於一定價位,因破壞市場之自由性,亦應包括在內。本件共同被告譚晶心迭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坦承蔣國樑、盧淑惠、甲○○、陳秋寶、羅鳳招、侯佳芬、傅學芬、史惠秀、馮國恩、林怡君、施何蕊、歐陽衛、吳玉茜及譚開中等人之證券交易帳戶,實際上為其姊妹所使用、買賣股票,其確為丙種墊款金主等情,核與共同被告侯佳芬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81年到83年間譚氏姐妹從事「丙種墊款」金主,有無使用人頭帳戶?)有的。據我記憶所及,譚氏姐妹從事「丙種墊款」金主,所使用的人頭帳戶的有:盧淑惠、甲○○、史惠秀、蔣國樑、郭志成、傅學芬、羅鳳招、譚開中、施阿蕊等人。」,偵查中供稱:「(有提供帳戶給他購買股票?)有。」(以上見11996 號偵查卷第49頁、第61頁反面筆錄),所述相符,另共同被告史惠秀亦於偵查中供稱:「(你提供戶頭供譚氏姐妹炒作股票?)對,他們要求我幫忙」等語(見11996 號偵查卷第59頁反面筆錄)。而譚晶心於調查時坦承基於下列因素:
①、為分散買盤、買氣及製造交易熱絡假象;②、為避免投資人跟進,影響其市場搜購操縱能力及股市對作情形發生;
③、為避免主管機關之注意;④、為避免大股東申報持股,影響爾後自由移轉之能力;⑤、因金主欲藉人頭帳戶確保債權;遂大量利用人頭帳戶於股市中交易。其操縱之手段,係於股價低迷時期,陸續以人頭帳戶分散買入,俾使流通量減少,股價上揚,待入主公司後再俟機出脫持股;而於股價回跌至理想價位後,再以人頭進行相對交易,以維持一定價位。伊並供稱「相對買賣」,係操盤技巧之一,實即利用人頭戶於相近時點、以相近價格,一方買進、一方賣出,因人頭帳戶遍及各券商,故易藉撮合達到目的。此與同案共犯洪紅鶯於偵查中所陳:「譚氏姊妹下單都由朱亞儀接單,均買麗正股票,並有同時買進及賣出情形」等語(見偵字第8976號卷第75頁筆錄)可知。可見譚氏姊妹數年來即在股市翻雲覆雨,以人頭戶操縱股價,其縱入主麗正公司,仍會伺機出脫持股,以炒股取利。雖譚晶心嗣於原審及本院前審調查時,分別稱前開被告等人不知情或未參與云云,然應屬事後迴護之詞,應不足採。又本院函臺灣証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調閱84年1月18日及2月17日之電子類股加權指數及所附個股之股價明細資料結果,斯時電子類股加權指數雖較大盤為高,部分個股之上漲幅度雖較麗正公司及廣宇公司股價為高,有該所93年6月9日台證監字第0930013160號函暨附件在卷可考,然是否「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非以其個股漲幅較大盤為高或其股價較同類各股股價為高,為其必要條件如前述,該資料尚無從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應予敘明。
㈢
⒈同案共同被告陳朝全曾為營業員,其於調查局訊問時,坦承譚晶心使用蔣國樑等人頭帳戶買賣麗正公司股票,及其非營業員後,仍持營業員李淑華職章用印接譚晶心單子(見偵字第8976號卷第15頁筆錄),核與同案被告李淑華所陳相符,並有交割單在卷可查(偵字第14146號卷第105頁、第107 頁);且其於偵查中陳稱:「(何時委託買賣麗正股票?)八十三年開始」「「(每天對帳單,你傳真給甲○○、盧淑惠等人?)是的。」、「(你知道不可以炒作股票?)知道。」、「(你幫譚炒作麗正有何好處?)我純粹是幫忙她。」(85年度偵字第8976號卷第1 冊第53頁反面、54頁正反面筆錄)。於本院更三審理時,亦稱:有同時買進賣出之情事等語(見本院更三審94年11月9 日審理筆錄)。次查,譚氏姊妹於84年初所為廣宇公司股票之操縱案,均係於元發公司下單交易,營業員均為陳朝全,業經陳朝全於調查局訊問時與原審84年度訴字第1692號案審理中供述甚詳;再查譚氏姊妹所使用之人頭帳戶,陳朝全均明知實際下單者係譚氏姊妹,以譚氏姊妹使用人頭帳戶眾多,交易量亦鉅之情形觀之,陳朝全實已明知譚氏姊妹有操縱廣宇及麗正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且有以自行或他人名義,對該等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之事實;又陳朝全於調查局訊問時亦陳稱借用銀行帳戶支票供譚氏在外調借資金等語(見偵字第8976號卷第19頁)。
⒉同案共同被告盧淑惠、甲○○二人均係譚氏姊妹先後聘雇之員工,長期替譚氏姊妹從事帳目之記載、股票交割、丙種墊款利息之收付,並提供自己於各證券商之帳戶供譚氏姊妹使用,且於譚氏姊妹入主麗正公司之際,皆尚受僱於譚氏姊妹,渠等自工作之內容顯然知悉譚氏姊妹買賣股票之方式、內容及數量。且盧淑惠於偵查中已供承:「(你長期幫忙譚氏姊妹炒作麗正股票嗎?)是的。」、「(如何炒作?)金主丙種墊款,人頭戶分散買盤。」(以上見偵字第9311號卷第23頁反面筆錄)、「(你有幫忙譚氏姊妹炒作麗正股票?)是的。」(見同上偵卷第41頁),而甲○○於調查局訊問時亦供稱:「(譚氏姊妹買賣麗正股票係由何人下單?何人作帳?其中詳細分工情形為何?)譚氏姊妹買賣麗正股票的分工為,大譚負責資金之調度,小譚負責下單,盧淑惠負責股票調度、丙種對帳、交割等業務,…我本人則負責銀行資金調度、接管、匯撥及利息支付等工作。」(見偵字8976號卷第81頁反面筆錄),此與同案被告陳富美於調查局訊問時所陳:「譚氏姐妹以盧淑惠、甲○○、王小美三女的帳戶直接買入麗正股票時,由我代為辦理交割或代墊股款,並將集保存摺及印鑑質押予我,我在市場上以周張淑嘉名義在元發證券賣出麗正股票1,070 張,由於事先已與譚影心協議,故由譚女交待會計甲○○同時買進」等語(見偵字8976號偵查卷第30頁至第31頁筆錄)相合,又被告甲○○負責銀行資金調度,炒作麗正公司股票之資金,亦係由其調度匯撥,其工作內容與譚氏姊妹炒股應辦事項息息相關;且其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提示譚影心扣押物84年1月至5月人頭交易統計表)請解釋該扣押物記載內容及其意義為何?〕(經檢視後)這是按小譚指示製作,最上面記載人頭戶…甲○○…盧淑惠…每日買賣股票的金額及開票情形;…『麗正』或『正』表示買賣麗正股票,…。」(見偵字14146 號卷第70頁)。衡諸上情,盧淑惠、甲○○對於譚氏姊妹有操縱麗正工司、廣宇公司股票價格,應有所認識,不待贅言。
⒊同案被告吳正誠(已判決確定)係日順證券營業員朱亞儀之夫,明知朱亞儀身為營業員兼作丙種墊款,仍於世華銀行忠孝分行與合作金庫臺北支庫,分別開設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其與朱亞儀買賣股票使用,並將該2存摺置於朱亞儀處,嗣知譚晶心周轉不靈,急需款項為麗正公司股票護盤,需向金主質借金錢,吳正誠除應朱亞儀之託一次載同盧淑惠、甲○○與金主江瑞光洽談、取款外,前後為朱亞儀提領金主江瑞光、曾金蘭等人丙墊款項1億6千多萬元,分別以匯入其前開2 帳戶再轉匯譚晶心指定帳戶,利息則反向轉匯之方式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吳正誠供承在卷(以上見14374號偵查卷第18頁、12331號偵查卷第136 頁反面筆錄筆錄),核與金主曾金蘭、江瑞光供承情節相符(見 14374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12331號偵查卷第122頁反面筆錄)。被告盧淑惠雖否認其事,無論是否可予採信,然本院更三審訊據被告甲○○則不否認與同案被告吳正誠前往與金主江瑞光洽談、取款。雖其辯稱:伊與吳正誠去過一次,老板叫伊跟著去,去之後那邊有好幾個人在,我就站在旁邊等語,被告甲○○顯為譚氏姊妹操縱麗正公司股價而籌措資金無訛。
⒋綜上所述,足認被告陳朝全及盧淑惠、甲○○亦有參與炒作麗正公司股票之行為。
㈣被告乙○○與譚晶心、譚影心及張滔等人於吳京遂操縱福昌股票案件爆發後,共同謀商由乙○○暫先提供資金對麗正公司股票護盤,此業經同案被告譚晶心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我與乙○○共商護盤,經其提供2億多元,於83年10月4日,始將麗正股價維持在42.9元左右。」(見偵字第8976號卷第20頁反面筆錄)、偵查訊問中供述:「(乙○○是如何幫你護盤?)他陸續匯了3 億多元來,我就一直買進,而想要把股價拉上。」(見偵字第9311號卷第43頁筆錄)、原審調查訊問時供稱:「83年10月2 日盧有至我們建國北路之辦公室時,小譚有向盧說,護盤很辛苦,要求盧幫忙護盤,所以同一天帳目便有買了4、5千多張之麗正股票,這些是盧幫忙的,後來83年10月5日至隔年2月間,亦就資金請盧幫忙,盧資金便匯入我三信仁愛分社之戶頭內,也有撥資金至蔣國樑、甲○○、盧淑惠戶頭,共匯入2 億多元資金至前開戶頭。」(見原審訴字第1435號第5 冊第18頁筆錄筆錄),雖就匯款金額前後所述不一,然被告乙○○匯款共同炒股之事實已經同案被告譚晶心供述明確;被告乙○○雖否認有共同謀議操縱股票之事,但亦坦承有於譚晶心住處會商處理麗正公司股價滑落等情,在會商中,譚氏姐妹和張滔都表示伊對股票之事不熟悉,請伊專心處理「福昌案」事宜,至於穩定麗正公司股價之事,他們會各自想辦法借到資金,買進麗正公司股票,以拉回麗正公司股票股價,決定作成即散會(見偵字第14146號卷第106頁筆錄),事後被告乙○○確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四所示之帳戶,於本院更三審審理時並供承附表四所示金額正確(見本院更三審94年11月9 日審理筆錄),且被告甲○○亦供稱:「就我所知83年10月5 日乙○○匯入8 千萬元,係用於辦理股票買賣交割,其中以台北三信仁愛分社盧淑惠帳戶辦理以元發證券馮國恩、三陽證券傅學芬、建弘證券買賣股票,匯入55,098,821元,農銀大安分行羅鳳招帳戶辦理以元發證券蔣國樑、中外證券甲○○等戶頭買賣股票匯入24,901,179元,後因陸續匯入許多資金,均用以辦理股票買賣交割,詳細帳戶大部分都是以馮國恩、甲○○、蔣國樑、盧淑惠、傅學芬等帳戶買賣麗正股票。」、「乙○○自83年10月5 日起提供資金給譚晶心、譚影心,以馮國恩等人證券帳戶買賣麗正股票,係以我前述戶譚晶心台北三信仁愛分社等6 個銀行帳匯入資金,再由我開立台北三信仁愛分社盧淑惠甲存帳戶(帳號:322─5)蔣國樑甲存帳戶(帳戶:355─1)農銀大安分行羅鳳招甲存帳戶(帳戶:6012一2 )等人支票,辦理買賣麗正公司股票交割。」(見85年度偵字第14146號卷第339 頁反面、第340頁正面筆錄),並有甲○○所製作與乙○○之往來帳目、支票影本、譚氏姊妹致乙○○父母之信函等附卷可稽。觀諸譚晶心所書信函之內容,首在敘述『美濃吳』事件,造成麗正公司股票之暴跌,使麗正公司形象更壞,投資人更認為麗正公司股票係投機股,影響到乙○○的形象,投資人更埋怨董事長,渠等會破產;次在敘述渠等尚掌5 萬張麗正公司股票,市場上浮額還有4萬張,如能買進3萬張,股價回升至57元以上,可以產生6 億元以上之利潤,並可反敗為勝,回復乙○○之形象,且將麗正公司之實際經營權移轉予乙○○及其父母,雖信函之真義,不能以拘泥於隻字片語之解釋,惟通觀該信函之文義,實係要求盧潮衡夫婦提供資金購買股票,殆無疑義。乙○○雖辯稱上開款項係借款,貸與人係其父親盧潮衡云云,復提出盧潮衡聲請法院對譚氏姊妹發給支付命令之聲請狀為據,證人盧潮衡於本院前審調查時到庭,亦附和其說,但查上開支付命令經異議後並未確定,嗣後復經盧潮衡撤回,有被告乙○○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裁判費審核單及撤回狀等在卷可稽,該支付命令已不得據為認定譚氏姊妹係向盧潮衡借款之依據且共同被告譚晶心於調查局訊問中更陳明乙○○護盤之款,係提供予其等共同買賣麗正股票使用,並非借貸關係等語(見偵字第8976號卷第251 頁反面筆錄);又查其於譚晶心等人會商麗正公司股票價格暴跌後,即從宜蘭縣匯大筆金額至附表四所示之銀行帳戶,受匯人非麗正公司帳戶,而係匯入譚晶心、譚影心或渠等用以買賣股票之人頭帳戶中,因乙○○當時為麗正公司董事長,所匯金額又如此之大,如該等金額係為麗正公司所用,何須使用人頭帳戶?再從匯款之時間、金額、匯入之帳戶及譚晶心嗣後之用於交割股票等情,上開款項,實係乙○○答應操縱麗正公司股票價格之交割款。是譚晶心於事後改稱乙○○不過問股票不參與等語,亦屬事後迴護之詞,殊不可採。被告乙○○辯稱:如附件四所示之借款係譚晶心等人借自於盧潮衡,為麗正公司為拓展海外業務、購買原、物料週轉所用,尚非可採;證人盧潮衡前揭於本院前審調查時到庭所陳,應係附和被告乙○○之詞,亦非可信。
㈤此外,復有如事實欄所記附表一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犯行洵堪認定。至證人即共同被告譚晶心、甲○○雖經本院合法傳喚二次未到庭,然其等於調查局、偵查中、原審所為審判外之供述,經查二人所供大致相符,並有往來帳目、支票影本、譚氏姊妹致乙○○父母之信函在卷可稽,具有可信性,且其等所供可證明被告乙○○護盤麗正公司股票價格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 款規定,其等上開供述自有證據能力,本院即無再予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按證券交易法於77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第171條:「違反第20條第1項或第155條第1項、第2 項之規定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元以下罰金。」但上訴人等行為後,該條文於89年7 月19日修正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者」,又於93年4 月28日修正,將條違反該條之刑度提高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比較上述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新舊規定,自以89年7 月19日修正前之舊法較輕而有利於被告。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 項第4款之規定,均應依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款之規定處斷。就炒作麗正公司股票部分,被告乙○○與陳朝全、盧淑惠、甲○○、譚晶心、譚影心、王小美、傅學芬、侯佳芬、史惠秀、朱亞儀、陳富美、江瑞光、曾金蘭、洪添財、孫佩芳、孫美玲、徐美彥、劉麗蓮、何仁華、楊坵珪、陳麗如、張滔、王永康、吳誠正、林烈鐘、張澄城、張金昌、何一揚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第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 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行為。原即以「連續」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例如「連續」以高價買入者,指於特定時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因之,對於「某公司同一種」有價證券,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不能再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必以基於概括犯意,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二種以上不同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該二種以上不同之有價證券,始有「連續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80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炒作麗正公司股票部分共有83年9月5日至同年10月13日、83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28日、84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25日、84年5月23日至同年6月20日等四波段炒作操縱麗正公司之股價 (乙○○僅參與第二、三波段,此四波段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亦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惟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四、原審就被告乙○○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認被告乙○○尚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2 款之犯行(此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7 條第3款予以處罰部分,因行為後,法律業已變更廢止刑罰(均詳如後述),原審未及適用新法,仍予處罰,尚有未洽。
㈡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告施行,被告所犯,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原審未及適用予以減刑,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如上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損害、參與犯罪之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又被告所犯,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再依該減刑條例減輕其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三月。又被告另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以94年重上更四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並經最高法院於96年10月25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571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爰不予宣告被告緩刑,附此敘明。
五、扣案附表一之物除炒作廣宇科技股分有限公司部分其未涉入不得沒收外,其餘均為共犯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編號1至3、32至55號為共犯譚晶心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4 至14號為共犯譚影心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15至18為共犯陳富美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19至21號為共犯劉麗蓮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22、23號為共犯徐美彥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24、25號為共犯孫美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26至31為共犯朱亞儀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56至58號為共犯陳麗如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59至60號為共犯洪添財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乙○○與陳朝全、盧淑惠、甲○○等人於前開有罪部分,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3 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同條項第6 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
㈢經查: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 項第3款所謂「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一般通稱「相對委託」,其構成要件,須有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意圖,及由2 個以上之人在證券經紀商,通謀約定於大致相同之時間、數量、價格,對某一種特定有價證券為相對買賣委託行為,因既為通謀,即須有必要共犯存在。同條第6 款所謂「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係一概括性之規定,指除該條前5 款以外之其他直接或間接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價格之操縱行為,換言之,如已符合該條前5 款之具體犯行,即不再以同條第6 款之規定論處。又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之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否則不為罪,依該條全文以觀,須有被害之相對人存在,該相對人復須因行為人之虛偽、詐欺或其他行為,陷於錯誤,始為該當,與同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僅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之規定不同。本件乙○○與陳朝全、盧淑惠、甲○○等人雖有參與或幫助譚氏姊妹操縱麗正公司股票之行為已如前述,惟查本件人頭帳戶買賣麗正公司及廣宇公司股票,實際上之買賣人係譚氏姊妹,從而即無所謂之相對人存在,則本件之操縱行為即與該法第155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不合。次查上開被告等人之操縱行為,係犯同法條第4款規定,即無以同條第6款概括性規定相繩之必要。末查,本件被告等人之操縱行為,並無交易之相對被害人存在,其目的既在操縱股票價格,應無虛偽、詐欺等誘騙相對人之故意,亦即不該當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
㈣綜上所述,不能證明被告乙○○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犯罪,惟公訴人認上開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均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89年7 月19日修正前第1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俊雄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扣 押 物 名 稱│數 量│所有人│性 質 │
├──┼─────────┼─────┼───┼────────────┤
│ 1│持偽造股票向金主質│1冊共14 張│譚晶心│共犯譚晶心所有供犯罪所用│
│ │明細表 │ │ │之物 │
├──┼─────────┼─────┼───┼────────────┤
│ 2│人頭帳戶基本資料 │1冊共18張 │同 右│同右 │
│ │ │ │ │ │
├──┼─────────┼─────┼───┼────────────┤
│ 3│股票成交簿 │3冊 │同 右│同右 │
├──┼─────────┼─────┼───┼────────────┤
│ 4│各券商聯絡電話下單│1冊 │譚影心│共犯譚影心所有供犯罪所用│
│ │人頭戶名冊 │ │ │之物 │
├──┼─────────┼─────┼───┼────────────┤
│ 5│各人頭戶身分證影本│1冊 │同 右│同右 │
├──┼─────────┼─────┼───┼────────────┤
│ 6│委託書 │6份 │同 右│同右 │
├──┼─────────┼─────┼───┼────────────┤
│ 7│券商買賣麗正股票統│1冊 │同 右│同右 │
│ │計表 │ │ │ │
├──┼─────────┼─────┼───┼────────────┤
│ 8│證券商人頭開戶卡 │1冊 │同 右│同右 │
├──┼─────────┼─────┼───┼────────────┤
│ 9│股票買賣書 │1冊 │同 右│同右 │
├──┼─────────┼─────┼───┼────────────┤
│ 10│廣宇、麗正股票買賣│1冊 │同 右│同右 │
│ │統計表 │ │ │ │
│ │ │ │ │ │
├──┼─────────┼─────┼───┼────────────┤
│ 11│券商聯絡單 │3頁 │同 右│同右 │
├──┼─────────┼─────┼───┼────────────┤
│ 12│文件資料─買進、賣│1冊 │同 右│同右 │
│ │出記錄表,編號015-│ │ │ │
│ │2 。 │ │ │ │
├──┼─────────┼─────┼───┼────────────┤
│ 13│陳朝全處搜扣之合併│12張 │同 右│同右 │
│ │交割憑單 │ │ │ │
├──┼─────────┼─────┼───┼────────────┤
│ 14│陳朝全處搜扣之人頭│12張 │同 右│同右 │
│ │戶與金主之電匯單 │ │ │ │
├──┼─────────┼─────┼───┼────────────┤
│ 15│股票資料 │6張 │陳富美│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16│文件資料─墊款資金│2張 │同 右│同右 │
│ │扎記 │ │ │ │
├──┼─────────┼─────┼───┼────────────┤
│ 17│股票賣出交付清單 │15張 │同 右│同右 │
├──┼─────────┼─────┼───┼────────────┤
│ 18│譚晶心借據資料 │1本 │同 右│同右 │
├──┼─────────┼─────┼───┼────────────┤
│ 19│買賣成交記錄表 │1份 │劉麗蓮│同右 │
├──┼─────────┼─────┼───┼────────────┤
│ 20│資券餘額表 │1份 │同 右│同右 │
├──┼─────────┼─────┼───┼────────────┤
│ 21│客戶交易明細表 │1份 │同 右│同右 │
├──┼─────────┼─────┼───┼────────────┤
│ 22│買賣記錄 │2本 │徐美彥│同右 │
├──┼─────────┼─────┼───┼────────────┤
│ 23│營業員交易明細表 │1本 │同 右│同右 │
├──┼─────────┼─────┼───┼────────────┤
│ 24│存摺影本 │3冊 │孫美玲│同右 │
├──┼─────────┼─────┼───┼────────────┤
│ 25│客戶交易明細表 │4冊 │同 右│同右 │
├──┼─────────┼─────┼───┼────────────┤
│ 26│與金主之存、匯款帳│1冊 │朱亞儀│同右 │
│ │證資料 │ │ │ │
├──┼─────────┼─────┼───┼────────────┤
│ 27│客戶買賣交易單 │1本 │同 右│同右 │
├──┼─────────┼─────┼───┼────────────┤
│ 28│當日客戶成交記錄 │6張 │同 右│同右 │
├──┼─────────┼─────┼───┼────────────┤
│ 29│帳冊資料,扣案編號│4張 │同 右│同右 │
│ │00四 │ │ │ │
├──┼─────────┼─────┼───┼────────────┤
│ 30│帳冊資料,扣案編號│4張 │同 右│同右 │
│ │00五 │ │ │ │
├──┼─────────┼─────┼───┼────────────┤
│ 31│客戶買賣資料 │2張 │同 右│同右 │
├──┼─────────┼─────┼───┼────────────┤
│ 32│借貸記錄、假股票質│6份 │譚晶心│共犯譚晶心所有供犯罪所用│
│ │借記錄文件資料 │ │ │之物 │
├──┼─────────┼─────┼───┼────────────┤
│ 33│磁片( 電腦帳) │2盒27片 │同 右│同右 │
│ │ │ │ │ │
├──┼─────────┼─────┼───┼────────────┤
│ 34│電腦操作索引及作帳│1份 │同 右│同右 │
│ │方式 │ │ │ │
├──┼─────────┼─────┼───┼────────────┤
│ 35│人頭戶對帳單 │13冊 │同 右│同右 │
├──┼─────────┼─────┼───┼────────────┤
│ 36│丙種融資對帳單 │7冊 │同 右│同右 │
├──┼─────────┼─────┼───┼────────────┤
│ 37│營業員對帳單 │1冊 │同 右│同右 │
├──┼─────────┼─────┼───┼────────────┤
│ 38│麗正股票交割金額明│1冊 │同 右│同右 │
│ │細表 │ │ │ │
├──┼─────────┼─────┼───┼────────────┤
│ 39│銀行往來應付款明細│3冊 │同 右│同右 │
│ │表 │ │ │ │
├──┼─────────┼─────┼───┼────────────┤
│ 40│丙種墊款金主借款明│8張 │同 右│同右 │
│ │細 │ │ │ │
├──┼─────────┼─────┼───┼────────────┤
│ 41│股票庫存明細表 │1冊 │同 右│同右 │
├──┼─────────┼─────┼───┼────────────┤
│ 42│譚影心84年1至5月間│2張 │同 右│同右 │
│ │以人頭戶交易統計表│ │ │ │
│ │ │ │ │ │
├──┼─────────┼─────┼───┼────────────┤
│ 43│人頭戶股東印鑑卡 │1冊 │同 右│同右 │
├──┼─────────┼─────┼───┼────────────┤
│ 44│委託書 │1冊 │同 右│同右 │
├──┼─────────┼─────┼───┼────────────┤
│ 45│人頭戶開戶資料影本│1冊 │同 右│同右 │
├──┼─────────┼─────┼───┼────────────┤
│ 46│帳冊 │3冊 │同 右│同右 │
├──┼─────────┼─────┼───┼────────────┤
│ 47│支票登記本 │15本 │同 右│同右 │
├──┼─────────┼─────┼───┼────────────┤
│ 48│甲○○辦公桌搜扣之│8本 │同 右│同右 │
│ │帳冊 │ │ │ │
├──┼─────────┼─────┼───┼────────────┤
│ 49│丙種墊款資金往來明│4本 │同 右│同右 │
│ │細表 │ │ │ │
├──┼─────────┼─────┼───┼────────────┤
│ 50│客戶對帳單 │3本 │同 右│同右 │
├──┼─────────┼─────┼───┼────────────┤
│ 51│匯款單 │3本 │同 右│同右 │
├──┼─────────┼─────┼───┼────────────┤
│ 52│股票庫存表 │1本 │同 右│同右 │
├──┼─────────┼─────┼───┼────────────┤
│ 53│文件資料─與乙○○│1張 │同 右│同右 │
│ │借據 │ │ │ │
├──┼─────────┼─────┼───┼────────────┤
│ 54│帳本( 盧淑惠辦公桌│6本 │同 右│同右 │
│ │搜扣) │ │ │ │
├──┼─────────┼─────┼───┼────────────┤
│ 55│文件資料─丙墊假股│3本 │同 右│同右 │
│ │票質借帳 │ │ │ │
├──┼─────────┼─────┼───┼────────────┤
│ 56│股票買賣成交表 │3張 │陳麗如│同右 │
├──┼─────────┼─────┼───┼────────────┤
│ 57│匯款申請書 │58張 │同 右│同右 │
├──┼─────────┼─────┼───┼────────────┤
│ 58│證券交易資料 │3冊 │同 右│同右 │
├──┼─────────┼─────┼───┼────────────┤
│ 59│客戶餘額資料查詢表│1本 │洪添財│同右 │
├──┼─────────┼─────┼───┼────────────┤
│ 60│股票交易資料表 │2本 │同 右│同右 │
└──┴─────────┴─────┴───┴────────────┘
附表二:廣宇股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註:成交價格單位新臺幣、元;股數之單位為仟股
┌──┬────┬────┬──┬──┬───┬───┬───┬────┐
│編號│日 期│成交時間│成交│成交│買 方│委託書│賣 方│委託書 │
│ │ │ │價格│股數│ │編號 │ │編號 │
├──┼────┼────┼──┼──┼───┼───┼───┼────┤
│ 1│84.01.05│10:08:24│40.5│23 │馮國恩│10165 │陳孋卿│10614 │
│ │ │10:24:46│40.2│32 │同 右│60201 │同 右│60200 │
│ │ │10:35:23│40.3│35 │同 右│60210 │同 右│60209 │
│ │ │11:27:00│40.0│14 │同 右│60279 │同 右│60278 │
│ ├────┴────┴──┴──┴───┴───┴───┴────┤
│ │當日成交張數:2,264;相對成交張數:104;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4.59%;相對成交總金額:4,188,400元 │
├──┼────┬────┬──┬──┬───┬───┬───┬────┤
│ 2│84.01.06│10:55:14│38.9│25 │江郁竹│10180 │馮國恩│10178 │
│ │ │10:57:07│38.9│16 │同 右│10183 │同 右│10182 │
│ │ │11:01:14│38.8│36 │同 右│10193 │同 右│10192 │
│ │ │11:31:54│38.5│64 │同 右│10257 │同 右│10256 │
│ ├────┴────┴──┴──┴───┴───┴───┴────┤
│ │當日成交張數:1,096;相對成交張數:141;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2.86%;相對成交總金額:5,455,700元 │
├──┼────┬────┬──┬──┬───┬───┬───┬────┤
│ 3│84.01.07│10:17:05│38.3│24 │陳孋卿│60187 │江郁竹│60186 │
│ │ │10:20:47│38.0│35 │同 右│60195 │同 右│60194 │
│ │ │10:27:08│38.0│23 │同 右│60206 │同 右│60205 │
│ │ │10:31:25│38.0│28 │同 右│60213 │同 右│60214 │
│ ├────┴────┴──┴──┴───┴───┴───┴────┤
│ │當日成交張數:582;相對成交張數:110;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8.90%;相對成交總金額:4,187,200元 │
├──┼────┬────┬──┬──┬───┬───┬───┬────┤
│ 4│84.01.09│10:02:39│38.2│25 │江郁竹│60143 │陳孋卿│ 60144 │
│ │ │10:06:20│38.2│30 │同 右│60149 │同 右│ 60148 │
│ │ │10:11:23│38.1│26 │同 右│60154 │同 右│ 60153 │
│ │ │10:43:47│38.5│36 │同 右│60189 │同 右│ 60188 │
│ │ │12:00:00│38.6│8 │同 右│10303 │同 右│ 10302 │
│ ├────┴────┴──┴──┴───┴───┴───┴────┤
│ │當日成交張數:903;相對成交張數:125;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3.84%;相對成交總金額:4,786,400元 │
├──┼────┬────┬──┬──┬───┬───┬───┬────┤
│ 5│84.01.10│10:38:24│37.5│25 │陳孋卿│10158 │江郁竹│10157 │
│ │ │10:43:17│37.5│35 │同 右│10168 │同 右│10167 │
│ │ │10:45:55│37.5│32 │同 右│10172 │同 右│10171 │
│ │ │10:52:30│37.6│35 │同 右│10179 │同 右│10178 │
│ │ │11:38:11│37.3│33 │同 右│60294 │同 右│60293 │
│ ├────┴────┴──┴──┴───┴───┴───┴────┤
│ │當日成交張數:799;相對成交張數:160;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20.02%;相對成交總金額:5,996,900元 │
├──┼────┬────┬──┬──┬───┬───┬───┬────┤
│ 6│84.01.11│09:25:45│38.2│32 │江郁竹│60072 │陳孋卿│60071 │
│ │ │09:28:35│38.2│35 │同 右│10108 │同 右│10107 │
│ │ │11:22:57│38.1│18 │同 右│10180 │同 右│60195 │
│ │ │11:24:20│38.1│20 │同 右│60196 │同 右│60195 │
│ │ │11:28:06│38.2│20 │同 右│60210 │同 右│60209 │
│ ├────┴────┴──┴──┴───┴───┴───┴────┤
│ │當日成交張數:971;相對成交張數:125;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2.87%;相對成交總金額:4,771,200元│
├──┼────┬────┬──┬──┬───┬───┬───┬────┤
│ 7│84.01.12│10:06:42│37.6│25 │陳孋卿│60136 │江郁竹│60135 │
│ │ │10:10:16│37.6│40 │同 右│60142 │同 右│60141 │
│ │ │10:34:30│37.8│29 │同 右│60167 │同 右│60166 │
│ │ │10:58:14│37.6│36 │同 右│60205 │同 右│60204 │
│ ├────┴────┴──┴──┴───┴───┴───┴────┤
│ │當日成交張數:1,098;相對成交張數:130;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1.83%;相對成交總金額:4,893,800元 │
├──┼────┬────┬──┬──┬───┬───┬───┬────┤
│ 8│84.01.13│09:19:18│36.7│35 │江郁竹│10095 │陳孋卿│10094 │
│ │ │10:41:40│36.3│45 │同 右│10183 │同 右│10182 │
│ │ │11:02:49│36.2│12 │同 右│10200 │同 右│10199 │
│ │ │11:18:53│36.3│32 │同 右│10215 │同 右│10214 │
│ ├────┴────┴──┴──┴───┴───┴───┴────┤
│ │當日成交張數:1,058;相對成交張數:124;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1.72%;相對成交總金額:4,514,000元 │
├──┼────┬────┬──┬──┬───┬───┬───┬────┤
│ 9│84.01.14│09:31:54│35.2│35 │陳孋卿│10103 │江郁竹│10102 │
│ │ │09:34:13│35.2│49 │同 右│60061 │同 右│60060 │
│ │ │09:36:36│35.2│38 │同 右│60069 │同 右│60068 │
│ │ │09:41:52│35.1│54 │同 右│60075 │同 右│60074 │
│ ├────┴────┴──┴──┴───┴───┴───┴────┤
│ │當日成交張數:797;相對成交張數:176;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22.08%;相對成交總金額:6,189,800元 │
├──┼────┬────┬──┬──┬───┬───┬───┬────┤
│ 10│84.01.16│10:24:45│35.0│35 │江郁竹│10126 │陳孋卿│10125 │
│ │ │10:38:28│34.9│55 │同 右│60106 │同 右│60105 │
│ │ │10:42:37│34.9│44 │同 右│60116 │同 右│60115 │
│ │ │10:21:38│34.9│42 │同 右│10170 │同 右│10169 │
│ ├────┴────┴──┴──┴───┴───┴───┴────┤
│ │當日成交張數:498;相對成交張數:176;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35.34%;相對成交總金額:6,145,900元 │
├──┼────┬────┬──┬──┬───┬───┬───┬────┤
│ 11│84.01.17│10:23:13│34.8│35 │陳孋卿│10132 │江郁竹│10131 │
│ │ │10:30:25│35.0│45 │同 右│10138 │同 右│10137 │
│ │ │11:24:43│34.6│30 │同 右│10188 │同 右│10187 │
│ │ │11:32:48│34.7│62 │同 右│10194 │同 右│10193 │
│ ├────┴────┴──┴──┴───┴───┴───┴────┤
│ │當日成交張數:516;相對成交張數:172;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33.33%;相對成交總金額:5,982,400元 │
├──┼────┬────┬──┬──┬───┬───┬───┬────┤
│ 12│84.01.18│10:24:53│34.9│45 │江郁竹│60174 │陳孋卿│60173 │
│ │ │10:26:31│34.9│52 │同 右│60176 │同 右│60175 │
│ │ │10:28:10│34.9│34 │同 右│10202 │同 右│10201 │
│ │ │11:36:57│34.6│24 │同 右│60265 │同 右│60264 │
│ ├────┴────┴──┴──┴───┴───┴───┴────┤
│ │當日成交張數:484;相對成交張數:155;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32.02%;相對成交總金額:5,402,300元 │
├──┼────┬────┬──┬──┬───┬───┬───┬────┤
│ 13│84.01.19│09:56:33│35.7│27 │陳孋卿│60176 │江郁竹│10191 │
│ │ │11:06:21│35.3│35 │同 右│10239 │同 右│10238 │
│ │ │11:09:46│35.3│25 │同 右│10241 │同 右│10240 │
│ │ │11:28:12│35.1│36 │同 右│10249 │同 右│10248 │
│ │ │11:40:35│35.0│44 │同 右│60296 │同 右│60295 │
│ ├────┴────┴──┴──┴───┴───┴───┴────┤
│ │當日成交張數:1,259;相對成交張數:167;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3.26%;相對成交總金額:5,885,500元 │
├──┼────┬────┬──┬──┬───┬───┬───┬────┤
│ 14│84.01.20│10:19:05│34.7│35 │江郁竹│60204 │陳孋卿│10209 │
│ │ │10:28:53│34.7│45 │同 右│60224 │同 右│10218 │
│ │ │10:33:52│34.6│55 │同 右│60237 │同 右│10225 │
│ │ │10:52:34│34.6│42 │同 右│60255 │同 右│10241 │
│ ├────┴────┴──┴──┴───┴───┴───┴────┤
│ │當日成交張數:659;相對成交張數:177;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26.85%;相對成交總金額:6,132,200元 │
├──┼────┬────┬──┬──┬───┬───┬───┬────┤
│ 15│84.01.21│09:07:23│33.8│10 │陳孋卿│10046 │江郁竹│10045 │
│ │ │09:22:25│33.8│12 │同 右│10076 │同 右│10075 │
│ │ │09:46:47│33.4│5 │同 右│10110 │同 右│10109 │
│ │ │10:27:32│33.2│28 │同 右│60153 │同 右│10138 │
│ │ │10:28:48│33.3│30 │同 右│60157 │同 右│10141 │
│ │ │10:47:38│33.6│42 │同 右│60196 │同 右│10170 │
│ ├────┴────┴──┴──┴───┴───┴───┴────┤
│ │當日成交張數:640;相對成交張數:127;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9.84%;相對成交總金額:4,250,400元 │
├──┼────┬────┬──┬──┬───┬───┬───┬────┤
│ 16│84.01.23│10:25:15│33.8│35 │江郁竹│60099 │陳孋卿│10132 │
│ │ │10:48:04│33.6│45 │同 右│60114 │同 右│10151 │
│ │ │11:19:18│33.2│49 │同 右│60139 │同 右│10173 │
│ │ │11:31:25│33.3│42 │同 右│60147 │同 右│10180 │
│ ├────┴────┴──┴──┴───┴───┴───┴────┤
│ │當日成交張數:464;相對成交張數:171;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9.84%相對成交總金額:4,250,400元 │
├──┼────┬────┬──┬──┬───┬───┬───┬────┤
│ 17│84.01.24│10:24:13│32.6│43 │陳孋卿│60178 │江郁竹│10174 │
│ │ │10:37:39│32.5│50 │同 右│60195 │同 右│10197 │
│ │ │10:43:27│32.6│36 │同 右│60201 │同 右│10203 │
│ │ │11:27:07│32.4│41 │同 右│60238 │同 右│10239 │
│ ├────┴────┴──┴──┴───┴───┴───┴────┤
│ │當日成交張數967;相對成交張數:170;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7.58%;相對成交總金額:5,528,800元 │
├──┼────┬────┬──┬──┬───┬───┬───┬────┤
│ 18│84.01.25│11:25:19│32.6│35 │江郁竹│60192 │陳孋卿│10225 │
│ │ │11:32:00│32.5│30 │同 右│60197 │同 右│10239 │
│ │ │11:40:08│32.6│18 │同 右│60212 │同 右│10255 │
│ ├────┴────┴──┴──┴───┴───┴───┴────┤
│ │當日成交張數:1,157;相對成交張數:83;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7.17%;相對成交總金額:2,702,800元 │
├──┼────┬────┬──┬──┬───┬───┬───┬────┤
│ 19│84.01.26│10:12:21│32.7│24 │陳孋卿│60145 │江郁竹│10141 │
│ │ │10:26:06│32.7│28 │同 右│10151 │同 右│60159 │
│ ├────┴────┴──┴──┴───┴───┴───┴────┤
│ │當日成交張數:469;相對成交張數:52;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 │
│ │11.08%;相對成交總金額:1,700,400元 │
└──┴────────────────────────────────┘
附表三:廣宇股票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
註:成交價格單位新臺幣、元;股數之單位為仟股
┌──┬────────────────────────────────┐
│編號│日 期 姓 名 成交價格 買進股數 賣出股數 合計股數 │
├──┼────┬───┬────┬────┬────┬────────┤
│ 1│84.01.05│馮國恩│40.00 │36 │0 │176 │
│ │ │ │40.20 │38 │0 │ │
│ │ │ │40.30 │35 │0 │ │
│ │ │ │40.40 │36 │0 │ │
│ │ │ │40.50 │31 │0 ├────────┤
│ │ │陳孋卿│39.20 │0 │11 │176 │
│ │ │ │40.00 │0 │36 │ │
│ │ │ │40.20 │0 │38 │ │
│ │ │ │40.30 │0 │35 │ │
│ │ │ │40.40 │0 │25 │ │
│ │ │ │40.50 │0 │31 │ │
│ ├────┴───┴────┴────┴────┴────────┤
│ │成交總股數:2,264,000股買進百分比:7.77%賣出百分比:7.77% │
│ │買賣百分比:7.77% │
├──┼────┬───┬────┬────┬────┬────────┤
│ 2│84.01.06│馮國恩│38.50 │0 │66 │176 │
│ │ │ │38.70 │0 │10 │ │
│ │ │ │38.80 │0 │50 │ │
│ │ │ │38.90 │0 │50 ├────────┤
│ │ │江郁竹│38.50 │76 │0 │176 │
│ │ │ │38.80 │50 │0 │ │
│ │ │ │38.90 │50 │0 │ │
│ ├────┴───┴────┴────┴────┴────────┤
│ │成交總股數:1,096,585股買進百分比:16.04%賣出百分比:16.04% │
│ │買賣百分比:16.04% │
├──┼────┬───┬────┬────┬────┬────────┤
│ 3│84.01.07│陳孋卿│38.00 │128 │0 │176 │
│ │ │ │38.20 │4 │0 │ │
│ │ │ │38.30 │44 │0 ├────────┤
│ │ │江郁竹│38.00 │0 │131 │176 │
│ │ │ │38.10 │0 │20 │ │
│ │ │ │38.30 │0 │25 │ │
│ ├────┴───┴────┴────┴────┴────────┤
│ │成交總股數:582,104股買進百分比:30.23%賣出百分比:30.23% │
│ │買賣百分比:30.23% │
├──┼────┬───┬────┬────┬────┬────────┤
│ 4│84.01.09│陳孋卿│38.10 │0 │26 │175 │
│ │ │ │38.20 │0 │55 │ │
│ │ │ │38.50 │0 │63 │ │
│ │ │ │38.60 │0 │23 │ │
│ │ │ │38.80 │0 │8 ├────────┤
│ │ │江郁竹│38.10 │26 │0 │176 │
│ │ │ │38.20 │55 │0 │ │
│ │ │ │38.50 │53 │0 │ │
│ │ │ │38.60 │42 │0 │ │
│ ├────┴───┴────┴────┴────┴────────┤
│ │成交總股數:903,000股買進百分比:19.49%賣出百分比:19.37% │
│ │買賣百分比:19.43% │
├──┼────┬───┬────┬────┬────┬────────┤
│ 5│84.01.10│陳孋卿│37.30 │37 │0 │177 │
│ │ │ │37.50 │97 │0 │ │
│ │ │ │37.60 │43 │0 ├────────┤
│ │ │江郁竹│37.30 │0 │37 │177 │
│ │ │ │37.50 │0 │105 │ │
│ │ │ │37.60 │0 │35 │ │
│ ├────┴───┴────┴────┴────┴────────┤
│ │成交總股數:799,332股買進百分比:22.14%賣出百分比:22.14% │
│ │買賣百分比:22.14% │
├──┼────┬───┬────┬────┬────┬────────┤
│ 6│84.01.11│陳孋卿│38.00 │0 │36 │177 │
│ │ │ │38.10 │0 │38 │ │
│ │ │ │38.20 │0 │103 ├────────┤
│ │ │江郁竹│38.10 │56 │0 │177 │
│ │ │ │38.20 │121 │0 │ │
│ ├────┴───┴────┴────┴────┴────────┤
│ │成交總股數:971,844股買進百分比:18.21%賣出百分比:18.21% │
│ │買賣百分比:18.21% │
├──┼────┬───┬────┬────┬────┬────────┤
│ 7│84.01.12│陳孋卿│36.80 │36 │0 │177 │
│ │ │ │37.60 │111 │0 │ │
│ │ │ │37.80 │30 │0 ├────────┤
│ │ │江郁竹│36.30 │0 │15 │177 │
│ │ │ │36.40 │0 │21 │ │
│ │ │ │37.60 │0 │111 │ │
│ │ │ │37.80 │0 │30 │ │
│ ├────┴───┴────┴────┴────┴────────┤
│ │成交總股數:1,098,609股買進百分比:16.11%賣出百分比:16.11% │
│ │買賣百分比:16.11% │
├──┼────┬───┬────┬────┬────┬────────┤
│ 8│84.01.13│陳孋卿│36.20 │0 │55 │177 │
│ │ │ │36.30 │0 │87 │ │
│ │ │ │36.70 │0 │35 ├────────┤
│ │ │江郁竹│36.20 │55 │0 │177 │
│ │ │ │36.30 │87 │0 │ │
│ │ │ │36.70 │35 │0 │ │
│ ├────┴───┴────┴────┴────┴────────┤
│ │成交總股數:1,058,297股買進百分比:16.72%賣出百分比:16.72% │
│ │買賣百分比:16.72% │
├──┼────┬───┬────┬────┬────┬────────┤
│ 9│84.01.14│陳孋卿│35.10 │54 │0 │177 │
│ │ │ │35.20 │123 │0 ├────────┤
│ │ │江郁竹│35.10 │0 │54 │177 │
│ │ │ │35.20 │0 │123 │ │
│ ├────┴───┴────┴────┴────┴────────┤
│ │成交總股數:797,163股買進百分比:22.20%賣出百分比:22.20% │
│ │買賣百分比:22.20% │
├──┼────┬───┬────┬────┬────┬────────┤
│ 10│84.01.16│陳孋卿│34.90 │0 │142 │177 │
│ │ │ │35.00 │0 │35 ├────────┤
│ │ │江郁竹│34.90 │142 │0 │177 │
│ │ │ │35.00 │35 │0 │ │
│ ├────┴───┴────┴────┴────┴────────┤
│ │成交總股數:498,000股買進百分比:35.54%賣出百分比:35.54% │
│ │買賣百分比:35.54% │
├──┼────┬───┬────┬────┬────┬────────┤
│ 11│84.01.17│陳孋卿│34.60 │35 │0 │177 │
│ │ │ │34.70 │62 │0 │ │
│ │ │ │34.80 │35 │0 │ │
│ │ │ │35.00 │45 │0 ├────────┤
│ │ │江郁竹│34.60 │0 │35 │177 │
│ │ │ │34.70 │0 │62 │ │
│ │ │ │34.80 │0 │35 │ │
│ │ │ │35.00 │0 │45 │ │
│ ├────┴───┴────┴────┴────┴────────┤
│ │成交總股數:516,172股買進百分比:34.29%賣出百分比:34.29% │
│ │買賣百分比:34.29% │
├──┼────┬───┬────┬────┬────┬────────┤
│ 12│84.01.18│陳孋卿│34.60 │0 │42 │177 │
│ │ │ │34.90 │0 │135 ├────────┤
│ │ │江郁竹│34.60 │24 │0 │177 │
│ │ │ │34.80 │10 │0 │ │
│ │ │ │34.90 │143 │0 │ │
│ ├────┴───┴────┴────┴────┴────────┤
│ │成交總股數:484,811股買進百分比:36.50%賣出百分比:36.50% │
│ │買賣百分比:36.50% │
├──┼────┬───┬────┬────┬────┬────────┤
│ 13│84.01.19│陳孋卿│35.00 │44 │0 │177 │
│ │ │ │35.10 │43 │0 │ │
│ │ │ │35.30 │60 │0 │ │
│ │ │ │35.70 │30 │0 ├────────┤
│ │ │江郁竹│34.90 │0 │1 │177 │
│ │ │ │35.00 │0 │44 │ │
│ │ │ │35.10 │0 │42 │ │
│ │ │ │35.30 │0 │60 │ │
│ │ │ │35.70 │0 │30 │ │
│ ├────┴───┴────┴────┴────┴────────┤
│ │成交總股數:1,259,652股買進百分比:14.05%賣出百分比:14.05% │
│ │買賣百分比:14.05% │
├──┼────┬───┬────┬────┬────┬────────┤
│ 14│84.01.20│陳孋卿│34.60 │0 │97 │177 │
│ │ │ │34.70 │0 │80 ├────────┤
│ │ │江郁竹│34.60 │97 │0 │177 │
│ │ │ │34.70 │80 │0 │ │
│ ├────┴───┴────┴────┴────┴────────┤
│ │成交總股數:659,683股買進百分比:26.83%賣出百分比:26.83% │
│ │買賣百分比:26.83% │
├──┼────┬───┬────┬────┬────┬────────┤
│ 15│84.01.21│陳孋卿│33.20 │30 │0 │172 │
│ │ │ │33.30 │40 │0 │ │
│ │ │ │33.40 │15 │0 │ │
│ │ │ │33.60 │42 │0 │ │
│ │ │ │33.80 │45 │0 ├────────┤
│ │ │江郁竹│33.20 │0 │35 │177 │
│ │ │ │33.30 │0 │40 │ │
│ │ │ │33.40 │0 │5 │ │
│ │ │ │33.50 │0 │10 │ │
│ │ │ │33.60 │0 │42 │ │
│ │ │ │33.80 │0 │45 │ │
│ ├────┴───┴────┴────┴────┴────────┤
│ │成交總股數:640,264股買進百分比:26.86%賣出百分比:27.64% │
│ │買賣百分比:27.25% │
├──┼────┬───┬────┬────┬────┬────────┤
│ 16│84.01.23│陳孋卿│33.20 │0 │50 │172 │
│ │ │ │33.30 │0 │42 │ │
│ │ │ │33.60 │0 │45 │ │
│ │ │ │33.80 │0 │35 ├────────┤
│ │ │江郁竹│33.20 │50 │0 │172 │
│ │ │ │33.30 │42 │0 │ │
│ │ │ │33.60 │45 │0 │ │
│ │ │ │33.80 │35 │0 │ │
│ ├────┴───┴────┴────┴────┴────────┤
│ │成交總股數:464,000股買進百分比:37.06%賣出百分比:37.06% │
│ │買賣百分比:37.06% │
├──┼────┬───┬────┬────┬────┬────────┤
│ 17│84.01.24│陳孋卿│32.40 │41 │0 │172 │
│ │ │ │32.50 │50 │0 │ │
│ │ │ │32.60 │81 │0 ├────────┤
│ │ │江郁竹│32.40 │0 │41 │172 │
│ │ │ │32.50 │0 │50 │ │
│ │ │ │32.60 │0 │81 │ │
│ ├────┴───┴────┴────┴────┴────────┤
│ │成交總股數:967,452股買進百分比:17.77%賣出百分比:17.77% │
│ │買賣百分比:17.77% │
├──┼────┬───┬────┬────┬────┬────────┤
│ 18│84.01.25│陳孋卿│32.50 │0 │55 │172 │
│ │ │ │32.60 │0 │63 │ │
│ │ │ │32.70 │0 │30 │ │
│ │ │ │32.80 │0 │24 ├────────┤
│ │ │江郁竹│32.50 │30 │0 │83 │
│ │ │ │32.60 │53 │0 │ │
│ ├────┴───┴────┴────┴────┴────────┤
│ │成交總股數:1,157,156股買進百分比:7.17%賣出百分比:14.86% │
│ │買賣百分比:11.01% │
├──┼────┬───┬────┬────┬────┬────────┤
│ 19│84.01.26│陳孋卿│32.50 │12 │0 │65 │
│ │ │ │32.70 │53 │0 ├────────┤
│ │ │江郁竹│32.70 │0 │53 │83 │
│ │ │ │32.80 │0 │30 │ │
│ ├────┴───┴────┴────┴────┴────────┤
│ │成交總股數:469,120股買進百分比:13.85%賣出百分比:17.69% │
│ │買賣百分比:15.77% │
├──┴────────────────────────────────┤
│買進總量:3,138,000股買進總金額:112,846,000佔交易日買進百分比22.04% │
│賣出總量:3,249,000股買進總金額:116,433,000佔交易日買進百分比22.68% │
│買賣差量:111,000買股賣差額:3,587,300佔交易日平均百分比:22.36% │
└───────────────────────────────────┘
附表四:乙○○資金匯入時間、金額、帳戶表
┌──┬─────┬───┬─────────────┬────────┐
│編號│時 間│戶 名│銀 行 帳 號 │金額( 新臺幣) │
├──┼─────┼───┼─────────────┼────────┤
│ 1│83年10月5 │譚晶心│台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仁愛分│00000000萬元 │
│ │日 │ │社第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2│同 右│羅鳳招│農民銀行大安分行第 │00000000萬元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3│83年10月14│譚晶心│同編號1 │850萬元 │
│ │日 │ │ │ │
│ │ │ │ │ │
├──┼─────┼───┼─────────────┼────────┤
│ 4│83年10月17│譚晶心│同編號1 │500萬元 │
│ │日 │ │ │ │
├──┼─────┼───┼─────────────┼────────┤
│ 5│83年10月24│譚影心│世華銀行民生分行第 │694958元 │
│ │日 │ │0000000000號 │ │
│ │ │ │ │ │
├──┼─────┼───┼─────────────┼────────┤
│ 6│同 右│蔣國樑│同編號一合作社第 │0000000元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7│83年10月27│蔣國樑│同右 │00000000元 │
│ │日 │ │ │ │
├──┼─────┼───┼─────────────┼────────┤
│ 8│83年10月28│蔣國樑│同右 │1000萬元 │
│ │日 │ │ │ │
├──┼─────┼───┼─────────────┼────────┤
│ 9│83年11月1 │譚晶心│同編號1 │1000萬元 │
│ │日 │ │ │ │
├──┼─────┼───┼─────────────┼────────┤
│ 10│83年12月15│甲○○│同編號一合作社第 │2500萬元 │
│ │日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11│83年12月16│甲○○│同右 │3500萬元 │
│ │日 │ │ │ │
│ │ │ │ │ │
├──┼─────┼───┼─────────────┼────────┤
│ 12│同 右│蔣國樑│同編號六 │3500萬元 │
├──┼─────┼───┼─────────────┼────────┤
│ 13│83年12月17│甲○○│同編號十 │1250萬元 │
│ │日 │ │ │ │
│ │ │ │ │ │
├──┼─────┼───┼─────────────┼────────┤
│ 14│83年12月20│甲○○│同編號十 │3000萬元 │
│ │日 │ │ │ │
│ │ │ │ │ │
├──┼─────┼───┼─────────────┼────────┤
│ 15│83年12月23│甲○○│同編號10 │1000萬元 │
│ │日 │ │ │ │
│ │ │ │ │ │
├──┼─────┼───┼─────────────┼────────┤
│ 16│83年12月24│甲○○│同編號10 │3000萬元 │
│ │日 │ │ │ │
│ │ │ │ │ │
├──┼─────┼───┼─────────────┼────────┤
│ 17│84年1月26 │盧淑惠│同編號一合作社第 │1000萬元 │
│ │日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18│80年2月3日│譚影心│同編號5 │1000萬元 │
│ │ │ │ │ │
└──┴─────┴───┴─────────────┴────────┘
附表五:提供資金者即金主、下單營業員及使用之人頭帳戶表
┌──┬─────┬─────┬───┬────────┬───────┐
│編號│資金提供者│證券交易商│營業員│人 頭 帳 戶 │備 註│
├──┼─────┼─────┼───┼────────┼───────┤
│ 1 │乙○○、譚│元發證券 │陳朝全│蔣國樑、盧淑惠、│陳富美、陳欣欣│
│ │氏姊妹、陳│ │ │甲○○、江郁竹、│、周張淑嘉為金│
│ │富美、張澄│ │ │馮國恩、張澄城、│主陳富美提供,│
│ │城 │ │ │陳孋卿、彩虹貿易│張澄城為金主張│
│ │ │ │ │、耕盈行、陳富美│澄城提供。譚影│
│ │ │ │ │、陳欣欣、周張淑│心下單、交割,│
│ │ │ │ │、史惠秀、傅學分│惟元發陳富美、│
│ │ │ │ │、侯佳芬、羅鳳招│陳欣欣、周張淑│
│ │ │ │ │、陳秋寶、歐陽衛│嘉,三陽及永利│
│ │ │ │ │、吳玉茜 │仁愛之交易均由│
│ │ │ │ │ │陳富美負責墊款│
│ │ ├─────┼───┼────────┤交割。 │
│ │ │三陽證券 │楊坵珪│陳富美、王小美、│ │
│ │ │ │ │傅學芬 │ │
│ │ ├─────┼───┼────────┤ │
│ │ │永利仁愛 │何仁華│同 右 │ │
├──┼─────┼─────┼───┼────────┼───────┤
│ 2 │洪添財 │天仁證券 │陳麗如│洪添財、王月卿、│譚影心委託交易│
│ │ │ │ │洪敏翔、陳王秀蘭│,洪添財交割付│
│ │ │ │ │、陳建宏、陳建良│款。 │
│ │ │ │ │、郭麗華 │ │
├──┼─────┼─────┼───┼────────┼───────┤
│ 3 │賈文中 │日順證券 │朱亞儀│許鴻義、陳五娘、│譚影心委託交易│
│ │江瑞光 │ │ │賴阿心、陳春成、│,朱亞儀分配買│
│ │ │ │ │朱陶永枝、李裔櫻│盤交易並辦理交│
│ │ │ │ │鄭鐵民、張德巖 │割付款。 │
├──┼─────┼─────┼───┼────────┼───────┤
│ 4 │賈文中 │環球忠孝 │劉麗蓮│鄭鐵民、張德巖 │接朱亞儀之轉盤│
├──┼─────┼─────┼───┼────────┼───────┤
│ 5 │賈文中 │菁英證券 │徐美彥│鄭鐵民、張德巖 │接朱亞儀之轉盤│
├──┼─────┼─────┼───┼────────┼───────┤
│ 6 │賈文中 │遠東證券 │孫美玲│林戊坤、邱創業、│接朱亞儀之轉盤│
│ │ │ │ │黃忠雄 │ │
├──┼─────┼─────┼───┼────────┼───────┤
│ 7 │林烈鐘 │大裕烏日 │何一揚│林烈鐘、林銘洲、│譚晶心委託交易│
│ │ │ │ │何濟民、何純志 │,由林烈鐘交割│
│ │ │ │ │ │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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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金昌 │富邦、萬盛│ │張金昌、張許秀美│張滔負責委託交│
│ │ │忠孝、長鴻│ │ │易,張金昌交割│
│ │ │ │ │ │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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