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 原告
- 凡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勃叡律師
- 被告
- 乙○○
號2樓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號2樓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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