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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志洋林秀鳳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

原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丁○○友人
被告
乙○○○管委會
被告
丙○○○公司
被告
亞紳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162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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