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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曾德水梁耀鑌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

原告
宇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被告
乙○○
送達代收人
徐嘉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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