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
- 原告
- 甲○○○○○○ ○
- 原告
- ELLA
- 訴訟代理人
- 蔡兆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芳俞律師
- 被告
-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3799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3799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