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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99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志洋吳啟民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799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珮琦律師

      趙國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6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9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6年12月5日、97年2月5日、97年4月5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9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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