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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3號

傷害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上 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法律扶助)
被上訴人
尊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上訴人戊○○因傷害致死案件,上訴人甲○○、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20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孫佩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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