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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志洋林秀鳳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280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8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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