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己○○○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區
- 代表人
- 乙○○
- 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庚○○
- 被上訴人
- 財訊快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即邱永漢
- 被上訴人
- 甲○○○○○股份有限司
- 代表人
-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一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