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9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被上訴人甲○○被訴詐欺(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案件,經本院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甲○○無罪之判決,改諭知被告甲○○有罪確定(詳本院97年9月9日96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判決),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