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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溫耀源許增男王敏慧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9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被上訴人甲○○被訴詐欺(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案件,經本院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甲○○無罪之判決,改諭知被告甲○○有罪確定(詳本院97年9月9日96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判決),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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