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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楊炳禎陳博志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03號,中華民國97年5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97、6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之犯行,經原審於民國(下同)97年 5月13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人於收受判決正本,因不服原審判決,於97年5 月29日提起上訴,惟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不服原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經本院審判長於97年6 月2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於97年7月4 日經寄存送達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據,逾期已久,上訴人仍未補正,依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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