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 6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 344條重利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後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犯刑法第 344條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7年4月7日判處罪刑,被告甲○○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認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定程式,於97年6 月24日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被告於本院前述判決後,就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顯與上開規定有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