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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 6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 344條重利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後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犯刑法第 344條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7年4月7日判處罪刑,被告甲○○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認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定程式,於97年6 月24日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被告於本院前述判決後,就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顯與上開規定有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