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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葉騰瑞王炳梁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0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44號,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3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民國96年6月15日修正,同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2項並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屬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又同法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分別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即難認已敘述具體理由,所為上訴,自屬不符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僅泛稱「被告已坦承犯行,懇請輕判,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云云。然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顯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3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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