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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吳敦陳春秋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2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楊俊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9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 4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洪雪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28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