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楊俊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9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 4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