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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張明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6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書狀敘述具体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已逾期間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張明松

書記官 吳素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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