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6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書狀敘述具体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已逾期間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