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04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6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2項、第367條前段明文規定。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之具體理由,必係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事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及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目的相契合。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3月13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有被告上訴暨理由狀1件在卷可稽。惟被告上訴理由僅謂被告坦承犯行,對社會所生危害不大,惟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然查,原審判決已審酌被告係受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之累犯,及被告之素行、各罪再犯施用毒品情節、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而予以量刑,並無任何輕重失衡或違法不當之處,被告上訴理由僅泛稱量刑過重,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樹蘭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其餘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洪光燦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