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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7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4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7月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情形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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