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7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52號,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9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原審判決,於97年3月10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於97年4月21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97年4月2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處之警察機關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武昌派出所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而迄今逾期已久,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