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四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暨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