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誣告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曾德水、趙文卿、林婷立
- 被告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471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私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七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六八八號、第七六八九號,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二○號、第一七一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辛○○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登記設立品天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品天下公司),經營檳榔紅灰與白灰調配加工、買賣業務,公司登記地址在台南市○○路八十四巷二十二號一樓(嗣變更為台南市○○區○○路三六○號一樓),調配加工工廠設在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工業區○○○路一○六巷一號四樓,為實際負責人;八十八年年間,辛○○因豪賭輸錢、玩股票虧損及遭客戶倒帳,積欠龐大債務,遂四處舉債,長期持經營品天下公司所收取之客戶支票或向他人借得之支票調現償還前債,至九十三年一月間,本身與品天下公司之財務已陷入週轉不靈,毫無清償能力,為籌措陸續到期之支票票款與支應各項開支,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九十三年一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九日附表一編號⑧所示之支票退票前某日,先後多次,先與戊○○聯絡,佯稱品天下公司工廠營運亟需資金週轉或購買檳榔紅灰、白灰原料,欲以品天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支票調現,及願預付支票面額之月息三分之三個月利息,戊○○誤信辛○○持以調現之支票,確係品天下公司收取之貨款支票,且屆期能兌現,應允出借後,再由辛○○親自,或吩囑不知情之品天下公司員工陳敏得(經本院以九十六度上訴字第五一二七號判決無罪確定)、天○○,每一星期約持八張或十張,分持附表一編號⑧至所示支票,以屆期由辛○○自行存入票款,使支票兌現方式所借得之發票人為丑○○之支票或來源不明之支票,前往台北縣五股鄉○○○路一二七號戊○○住處,將支票交付予戊○○,向戊○○調現,復未經甲○○授權,於其中附表一編號㉔所示支票背面,偽造「甲○○」之簽名,冒甲○○名義,背書擔保該支票票款債務,再行使持交戊○○,足以生損害於甲○○,戊○○因陷於錯誤,陸續出借約計新台幣(下同)七百六十萬八千四百十九元予辛○○(實際詐欺金額加利息七十五萬二千四百八十一元,即支票總面額八百三十六萬零九百元)。 ㈡九十三年二月間至同年四月間,辛○○先後多次(不超過九次),撥打電話與甲○○聯絡,佯稱需錢購買檳榔紅灰、白灰原料,欲以品天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支票調現,及願預付支票面額之月息三分之三個月利息,甲○○誤信辛○○持以調現之支票,確係品天下公司收取之貨款支票,且屆期能兌現,應允出借後,再由辛○○親自,或吩囑不知情之陳敏得,持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示約三個月屆期之來源不明支票,前往台北縣新莊市○○街七十一巷十六號一樓甲○○住處,將支票交付予甲○○,並收取甲○○因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之款項,計九十三萬二千八百四十一元(實際詐欺金額加利息九萬二千二百五十九元,即支票總面額一百零二萬五千一百元)。 ㈢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至同年四月間,辛○○先後多次,分次持附表五編號③至⑳、㉒至㉗所示發票人為丑○○或來源不明之支票共二十四紙、編號㉑所示發票人許朝金之本票一紙(銀行擔當付款人),前往台北縣新莊市○○街七十一巷十六號一樓丙○與甲○○居住處所,對丙○佯稱,需資金週轉,欲以品天下公司向客戶收取、票載日二至四月始到期之貨款支票、本票調現,及願預付支票、本票面額之月息三分之三個月利息,丙○誤辛○○持以調現之支票、本票,確係品天下公司收取之貨款支票、本票,且屆期能兌現,因陷於錯誤,陸續出借一百七十三萬一千八百元(實際詐欺金額加利息七十二萬八千五百六十元,即支票、本票總面額二百四十六萬三百六十元)予辛○○。 ㈣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辛○○持附表六編號①至⑥所示之支票,前往台北縣板橋市○○路三九九巷五十三號庚○住處,對庚○佯稱其金主出國,急需調借五十二萬元購買檳榔紅灰、白灰原料,以品天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支票調現支付貨款,庚○誤信辛○○持以調現之支票,確係品天下公司收取之貨款支票,且屆期能兌現,因陷於錯誤,將五十二萬元出借予辛○○;同年月十五日,辛○○又持附表六編號⑦至⑪所示支票,並偕不知情之員工陳敏得一同前往庚○住處,以同一事由,持附表六編號⑦至⑪所示支票,調借六十四萬元,庚○誤信辛○○持以調現之支票,確係品天下公司收取之貨款支票,且屆期能兌現,因陷於錯誤,收下支票,將六十四萬元出借予辛○○(原審判決誤書為約一百二十萬元)。㈤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辛○○先撥打電話與丁○○聯絡,佯稱其將前往大陸設廠,欲持品天下公司之股東丑○○支票,調現籌措資金,願付月息三分之利息,並告知其二人共同朋友己○○會在部分支票背面背書擔保,丁○○誤信辛○○持以調現之支票,屆期可順利取得支票票款,及有「己○○」背書保證,應允出借,雙方並相約當日某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二七六號己○○經營之檳榔攤碰面,辛○○旋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台北縣新莊市○○街七十一巷十六號二樓住處,未經己○○授權,指示不知情之品天下公司員工丑○○,簽發附表七編號①至⑤所示之支票,及在附表七編號②至⑤所示支票背面偽造「己○○」簽名,冒己○○名義,背書擔保該支票票款債務,其再持前揭簽發完成及背書之附表七編號①至⑤所示之五紙支票,前往己○○經營之檳榔攤與丁○○見面,辛○○對丁○○表示己○○在檳榔攤後方房間睡覺,不要打擾,即又當場另簽發附表七編號⑥所示之面額二百萬元本票及借據各一份,連同附表七編號①至⑤所示之支票,交付予丁○○,行使有偽造「己○○」背書之附表七編號②至⑤所示支票,丁○○因陷於錯誤,交付二百四十萬元予蔡松柱,足以生損害於己○○及丁○○。㈥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至同年五月間某日止,辛○○先後多次撥打電話與壬○○聯絡,佯稱其生意上亟需現金周轉及購買原料,欲持品天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支票調現籌措資金,及願預付支票面額之月息三分之三個月利息,並表示品天下公司在大陸之營運極佳,值得投資等語,壬○○誤信辛○○持以調現之支票,確係品天下公司收取之客票,屆期可順利取得支票票款,應允出借,辛○○即分持票載日為九十三年六月初某日、發票人、付款銀行均不詳、總面額如附表八編號㉘、㉙所示五百十一萬六千元之支票數紙、附表八編號①至㉗所示發票人為丑○○或來源不明之支票二十七紙(面額計二百六十七萬六百元),前往台北縣新莊市○○路中慶巷二十六號三樓壬○○住處,將支票交付予壬○○,壬○○因陷於錯誤,陸續出借共七百零八萬五千八百零六元(實際詐欺金額加利息七十萬零七百九十四元,即支票、本票總面額七百七十八萬六千六百元)予辛○○。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向壬○○佯稱其因遭綁票恐嚇,先前交付予壬○○之客票二紙,已向客戶收取款項付贖,屆期籌不到票款,央求壬○○向銀行取回客票,另交付由其與不知情之錢錦綢(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共同簽發如附表八編號㉘、㉙所示之本票二紙,換回前揭所交付同面額之支票數紙(面額五百十一萬六千元,不含附表八編號①至㉗之支票)。 ㈦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四月八日止,辛○○先後多次,分持附表九編號②至⑯所示來源不明之支票十五紙,前往台北縣新莊市○○路○段三八六號十二樓乙○○住處,向乙○○詐稱其經營之檳榔批發公司所收取之客票過多,亟需現金周轉,欲以品天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支票調現,及願預付支票面額之月息三分之三個月利息,並先後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書立借據及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簽發附表九編號①所示之面額一百五十萬元本票一紙,交付予乙○○以為擔保,乙○○誤信辛○○持以調現之支票,確係品天下公司收取之客票,屆期可順利取得支票票款,因陷於錯誤,收受本票、支票後,陸續出借二百四十八萬零四百七十八元(實際詐欺金額加利息二十四萬五千三百二十二元,即支票總面額二百七十二萬五千八百元,原審判決誤書為約二百七十二萬元)予辛○○。 ㈧嗣辛○○交付予戊○○、甲○○、丙○、庚○、丁○○、壬○○、乙○○之前開支票、本票屆期均不獲兌現,辛○○亦遲未清償交付予壬○○如附表八編號㉘、㉙所示之本票票款,戊○○、甲○○、丙○、庚○、丁○○、壬○○、乙○○等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戊○○、甲○○、丙○、庚○、丁○○訴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壬○○、乙○○訴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原審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戊○○、癸○○、甲○○、子○○、丙○、庚○、丁○○、己○○、壬○○、天○○、丑○○於偵查時供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三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如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三號、九十六年度台上第三八二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證人戊○○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偵查、證人庚○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偵查、證人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偵查、證人丙○於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偵查、證人丁○○、癸○○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偵查時,以告訴人身分,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丑○○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偵查時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偵訊所為之陳述,雖均未具結,且未經上訴人即被告辛○○行使詰問權;另證人己○○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偵查、證人壬○○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偵查、證人天○○於九十五年四月三日偵查時,具結後所為之證述,均未據被告行使對質詰問權;然戊○○、庚○、丙○、丁○○、壬○○、癸○○、丑○○、天○○於原審審理時,己○○、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上訴本院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解除委任)之交互詰問,被告之詰問權已獲確保;且戊○○、癸○○、庚○、丁○○、甲○○、丙○、丑○○、己○○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前開陳述,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於偵查中之陳述既已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自均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二、證人錢錦綢、張家瑜、未○○於偵查時經具結後供述之證據能力: 被告錢錦綢、張家瑜、未○○於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是以,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時,即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以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從而,證人錢錦綢、張家瑜、未○○於偵查中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既非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且其等當時所為陳述,尚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當事人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其等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得作為證據。 三、證人丑○○、戊○○、癸○○、甲○○、子○○、丙○、庚○、丁○○、己○○、乙○○、壬○○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查證人丑○○、戊○○、癸○○、甲○○、子○○、丙○、庚○、丁○○、己○○、乙○○、壬○○警詢之陳述,固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規定,惟證人丑○○、戊○○、癸○○、子○○、丙○、庚○、丁○○、乙○○、壬○○於原審審理時,己○○、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實施交互詰問,其等具結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使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本案件有詰問證人丑○○、戊○○、癸○○、子○○、丙○、庚○、丁○○、乙○○、壬○○、己○○、甲○○現在與先前陳述瑕疵之機會,踐行保障被告對於丑○○、戊○○、癸○○、子○○、丙○、庚○、丁○○、乙○○、壬○○、己○○、甲○○之正當詰問權,證人丑○○、戊○○、癸○○、子○○、丙○、庚○、丁○○、乙○○、壬○○、己○○、甲○○於警詢之供述,並於詰問中引用彈劾,自屬原審、本院交互詰問內容之一部分,有證據能力。 四、證人張世明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對證人張世明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而檢察官未證明(自由證明)證人張世明警詢筆錄具有較可信或特別可信之情怳,是依上開規定,證人張世明警詢筆錄之記載,就證明構成犯罪之事實,無證據能力。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定有明文。另鑑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除上揭證人警詢、偵查供述之證據能力外,對於本判決後引之各項書證,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解除委任)於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本院準備程序(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三頁,辯護人援引原審陳述意見狀,原審卷㈠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四頁、第四十八頁)、九十八年五月七日本院審理時(九十八年五月七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二頁、第三頁),均表示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部分證據均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認此部分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當事人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否認有上述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辯稱:「…我沒有買芭樂票,我自己也被人詐騙…我真的沒有詐騙他們的錢…」(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他(甲○○)…說有要幫我背書,因為後來工廠被賣,以致於協議不成立…四十萬元是甲○○要這筆資金購買香菸,甲○○要我去調這筆資金,我去找戊○○,要我支票以甲○○的名字背書…我所有的票包括客票…丙○…甲○○…戊○○部分,我都是以三分利結算,我沒有那麼急需,他說這條錢他要出…所有我持向戊○○調的支票,只有這張有甲○○的背書。我的金主戊○○十幾年我向他調…以三分利…由甲○○背書的這張支票,是甲○○要做香煙買賣需要。其他…通通都是以我自己名義背書…」(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三頁、第六頁、第七頁)、「…我沒有倒他們的錢,我的工廠處理之後…有清償他們錢,我的房子也變賣…沒有脫產,我也沒有拿到一毛錢…都有賠償,我從來沒有放棄公司。我沒有詐欺告訴人…丁○○也有向己○○確認,己○○同意背書,他知道我工廠賣掉可以清償…他們都知道我的經濟狀況,我沒有騙他們,大家都知道我欠錢,我也有償還…」(九十八年五月七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二頁、第十六頁)等語。 二、經查: ㈠品天下公司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登記設立,公司登記地址在台南市○○路八十四巷二十二號一樓,登記營業項目為檳榔紅灰、白灰原料調配加工、買賣等業務,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張家瑜,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變更登記為未○○,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又變更登記為丑○○,該公司自設立起迄今,被告即為實際負責人,負責業務營運及資金調度,張家瑜係被告之女友,未○○係被告朋友、丑○○係品天下公司員工,均不參與及負責公司營運等事實,已據被告、證人張家瑜、未○○、丑○○供述在卷,並有品天下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原審卷㈡第十頁至第二十二頁)在卷可稽;而被告⑴於事實欄一、㈠所示之時間,被告親自或吩咐品天下公司員工陳敏得、天○○,每一星期約持八張或十張支票,分持附表一編號⑧至所示之支票,以品天下公司工廠營運亟需資金週轉或購買檳榔紅灰、白灰原料,欲以品天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支票調現,及願預付支票面額之月息三分之三個月利息,向戊○○調借計七百六十萬八千四百十九元予辛○○(實際詐欺金額加利息七十五萬二千四百八十一元,即支票總面額八百三十六萬零九百元),其中附表一編號㉔之支票背面有「甲○○」背書,其餘支票則係被告或被告及品天下公司背書;⑵於事實欄一、㈡所示之時間,被告親自或吩咐員工陳敏得,分持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示支票,以需資金購買檳榔紅灰、白灰原料,欲以品天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支票調現,及預付支票面額之月息三分之三個月利息,向甲○○調借計九十三萬二千八百四十一元(實際詐欺金額加利息九萬二千二百五十九元,即支票總面額一百零二萬五千一百元);⑶於事實欄一、㈢所示時間,被告分持附表五編號③至⑳、㉒至㉗所示之支票共二十四紙、編號㉑所示之本票一紙(銀行擔當付款人),以需資金週轉,欲以品天下公司向客戶收取、票載日二至四月始到期之貨款支票、本票調現,及願預付支票面額之月息三分之三個月利息,向丙○調借計一百七十三萬一千八百元(實際詐欺金額加利息七十二萬八千五百六十元,即支票總面額二百四十六萬三百六十元);⑷於事實欄一、㈣所示時間,或親自,或偕員工陳敏得一同前往,分持附表六編號①至⑥、⑦至⑪所示支票,以其金主出國,急需調借五十二萬元購買檳榔紅灰、白灰原料,欲以品天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調現支付貨款,向丙○調借五十二萬元、六十四萬元;⑸於事實欄一、㈤所示時間,先與丁○○聯絡,以其將前往大陸設廠,欲持品天下公司之股東丑○○支票,調現籌措資金,再持附表附表七編號①至⑤所示之支票,其中附表七編號②至⑤所示支票背面有「己○○」背書,向丁○○調借二百四十萬元;⑹於事實欄一、㈥所示時間,以生意上亟需現金周轉及購買原料,欲持品天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支票調現籌措資金,及願預付支票面額之月息三分之三個月利息,分次持票載日為九十三年六月初某日、發票人、付款銀行均不詳、總面額如附表八編號㉘、㉙所示五百十一萬六千元之支票數紙、附表八編號①至㉗所示支票二十七紙(面額計二百六十七萬六百元),向壬○○調借七百零八萬五千八百零六元(實際詐欺金額加利息七十萬零七百九十四元,即支票、本票總面額七百七十八萬六千六百元),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持其與錢錦綢,共同簽發如附表八編號㉘、㉙所示之本票二紙,向壬○○換回前揭所交付同面額之支票數紙(計五百十一萬六千元,不含附表八編號①至㉗之支票);⑺於事實欄一、㈦所示時間,以其經營之檳榔批發公司所收取之客票過多,亟需現金周轉,欲以品天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支票調現,及願預付支票面額之月息三分之三個月利息,分持附表九編號②至⑯所示支票十五紙,向乙○○調借二百四十八萬零四百七十八元(實際詐欺金額加利息二十四萬五千三百二十二元,即支票總面額二百七十二萬五千八百元,原審判決誤書為約二百七十二萬元),並先後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書立借據及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簽發附表九編號①所示之面額一百五十萬元本票一紙,交付予乙○○以為擔保;前揭持以調現之支票、本票,屆期均遭退票各情,已據證人戊○○、甲○○、丙○、庚○、丁○○、壬○○、乙○○、陳敏得、天○○供述甚詳,並有附表一編號⑧至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一一○頁至第一七七頁)、附表三編號①至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同前偵查卷第一九○頁至第一八九頁)、附表五編號③至⑳、㉒至㉗所示之支票共二十四紙、編號㉑所示之本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同前偵查卷第二五六頁至第二六六頁)、附表六編號①至⑪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同前偵查卷第二六九頁至第二七九頁)、附表七編號①至⑤所示之支票(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七六四八號卷第六頁至第八頁反面)、附表八編號①至㉗所示支票二十七紙、編號㉘、㉙所示本票二紙(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五一二七號卷第七頁至第二十一頁)、附表九編號①所示之本票一紙及編號②至⑯所示支票十五紙(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五一二六號卷第三十頁至第四十五頁)在卷足稽。而前揭附表一編號㉔所示支票背面「甲○○」背書係被告簽署,附表七編號①至⑤所示之支票,係丑○○依被告指示填寫金額、日期,及其中編號②至⑤所示支票之背面「己○○」背書,係丑○○依被告指示簽署,其餘支票背面「辛○○」或「品天下公司」及「辛○○」背書係被告簽署之事實,亦據被告、證人丑○○供明在卷;證人甲○○、己○○則均否有授權被告、丑○○背書。 ㈡雖然被告否認有詐欺及在支票背面偽造背書等犯行,並以「…支票都是向朋友借得使用及收得的客票…用以軋票及投資…以支票…兌換現金及積欠的貨款…因欠下大筆賭債及生意被倒債…因為要償還,以支票兌換現金償還已到期的支票欠款…(你於何時發現自己無力償還?)九十三年五月份…(你發現自己無力償還之後,有無再向上述人借貸?)沒有…(據部分告訴人指稱你借得款項之後,將資金用於酒店及吃喝花用,與借款時用途不符?)我支付利息已相當困難,所以不可能…(你是否惡意向他人詐欺倒債?)沒有…」(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警詢筆錄,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七頁)、「…我承認欠他們錢…沒有詐欺…戊○○…知道我那時候…週轉不過來,還願意借錢給我…知道我經濟困難…幫忙我,那時候我能夠生活就很好了,沒有跟他說擴充營運,只是沒有錢就跟他調…我跟戊○○說那是甲○○要的,所以就把甲○○的名字寫在上面(支票背面)…四張己○○背書的票…本來要註記在票根上…丑○○誤在支票背面…約在己○○家,所以就註記己○○,沒什麼意思…」(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五十二頁、第五十三頁)、「…我有向戊○○借錢…就是因為賭博欠錢,他也鼓勵我站起來…我是幫甲○○向戊○○調錢,甲○○叫我幫他簽名,我就簽了…當時我是經商失敗,甲○○也知道,我是因為欠錢才跟他借錢…我當時跟丑○○講這張票是要拿到己○○那裡向丁○○借錢…丑○○卻註記在支票背面…這些支票都是借的…客票有些是貨款得到的,有些是借來的…」(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八十三頁、第八十四頁)、「…我不願意讓公司倒下。我無心倒他們的錢…」(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八十頁)、「…我沒有買芭樂票,我自己也被人詐騙…我真的沒有詐騙他們的錢…告我的人也都清楚我的經濟狀況,他們也願意幫忙我…」(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他(甲○○)…說有要幫我背書,因為後來工廠被賣,以致於協議不成立…四十萬元是甲○○要這筆資金購買香菸,甲○○要我去調這筆資金,我去找林土雅,要我支票以甲○○的名字背書…我所有的票包括客票…丙○…甲○○……戊○○部分,我都是以三分利結算,我沒有那麼急需,他說這條錢他要出…所有我持向戊○○調的支票,只有這張有甲○○的背書。我的金主戊○○,十幾年我向他調…以三分利…由甲○○背書的這張支票,是甲○○要做香煙買賣需要。其他…通通都是以我自己名義背書…」(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三頁、第六頁、第七頁)、「…我沒有倒他們的錢,我的工廠處理之後…有清償他們錢,我的房子也變賣…沒有脫產,我也沒有拿到一毛錢…都有賠償,我從來沒有放棄公司。我沒有詐欺告訴人…丁○○也有向己○○確認,己○○同意背書,他知道我工廠賣掉可以清償…他們都知道我的經濟狀況,我沒有騙他們,大家都知道我欠錢,我也有償還…」(九十八年五月七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二頁、第十六頁)等語。 ㈢然而, ⑴被告於八十八年間,因豪賭輸錢一點六億元、玩股票虧損及遭客戶倒帳,積欠龐大債務,遂四處舉債,長期持經營品天下公司所收取之客戶支票或向他人借得之支票調現,存入票載日即將屆至之支票存款帳戶,使支票兌現以償還前債,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列為拒絕來戶,遂請友人即品天下公司員工丑○○向陽信銀行新埔分行、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行、合作金庫東新莊支庫申請開立支票活期款帳戶請領支票供被告使用之事實,已據被告、丑○○、錢錦綢供述甚詳,並有台灣票據交換所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台票總字第○九六○○○七五○九號函可憑(原審卷㈡第五十七頁),再據被告表示:「…我支付利息已經相當困難」(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警詢筆錄,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二十七頁)、「…都拿去軋票」(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四二四頁)、「…那時候有被人家倒,就是錢週轉不過來,戊○○知道我經濟困難,就是票跟他換…我能夠生活就很好了…」(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五十二頁)、「…因為賭博欠錢…經商失敗,甲○○也知道…欠錢才跟他借錢…」(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八十五頁),證人丑○○亦證稱:「…我掛名當品天下公司負責人時,是蔡(被告)叫人去南部載我上來的…我上來時,我知道公司欠稅五十多萬元…」(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二二七頁),品天下公司係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將負責人變更登記為丑○○(原審卷㈡第十五頁)等語,可知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五月間止,向戊○○、甲○○、丙○、庚○、丁○○、壬○○、乙○○調借現金時,週轉不靈、財務已陷於困難。 ⑵如前所述,被告於八十八年年間,因豪賭輸錢、玩股票虧損及遭客戶倒帳,積欠龐大債務,長期持三個月遠期支票調現,存入票載日即將屆至之支票存款帳戶,使支票兌現以償還前債;被告雖稱其向戊○○、甲○○、丙○、庚○、丁○○、壬○○、乙○○調借現時,戊○○等人均知悉其經濟狀況及調現用途,其等均係基於情誼幫忙。惟依證人戊○○、甲○○、丙○、庚○、丁○○、壬○○、乙○○證稱:「…聲稱要購買檳榔原料(紅白灰)…拿支我換取現金…」(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五十一頁,戊○○)、「…(辛○○跟你借錢之前的經濟狀況你瞭解嗎?)不是很清楚,但是他工廠開得很大,家長會出手都很大方…他幾乎每個禮拜就說公司工廠營運欠錢需要週轉,就拿支票來跟我換錢。他就說公司要擴大、要營運,缺一把火,缺我贊助他,如果我不贊助他,他就開不下去…」(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一三一頁、戊○○)、「…以購買檳榔原料急需現金為由…以本票及支票…借款…」(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警詢筆錄,同前偵查卷第六十三頁,甲○○)、「…他要做紅花(灰)…說要週轉…(第一張跳之後就連續跳票…(跳票之後你還有沒有借錢給辛○○?)到後來當然就不可能借…」(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一四七頁、第一四八頁,甲○○)、「…他(被告)說紅灰好賺,要買紅灰原料…」(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五頁)、「…以生意上需要現金週轉為由…拿支票及商業本票跟我換取現金…」(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警詢筆錄,同前偵查卷第七十四頁,丙○)、「…那時候他有在做紅花,他說人家開票給他,他週轉不過來,叫我一些錢借他…他說生意,紅花給他都開票,一次開好幾個月,他需要現金…做生意週轉…」(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一四九頁,丙○)、「…他(被告)說他的金主出國,請我幫他一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一五三頁,庚○)、「…(辛○○向你借款時,是否知道他的財務狀況?)不知道…」(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警詢筆錄,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七六四八號卷第十二頁,丁○○)、「…他(被告說他要去大陸投資…設廠…」(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一五五頁,丁○○)、「…因要進貨及在大陸設工廠,需現金週轉,向我借貸…」(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警詢筆錄,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五一二七號卷第二十三頁,壬○○)、「…大部分說要週轉、買原料…說要去大陸投資,說大陸那邊很好、值得投資…」(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一六七頁)、「…因收取客票太多,需現金週轉…向我調…現金…」(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警詢筆錄,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五一二六號卷第十一頁,乙○○)、「…他(被告)是說那些是客票,為期三個月,他需要現金週轉,我相信那些都是客票,而且利息有三分,我才借他錢,也是想賺一些錢跳票之後,我就沒有再借他…」(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一六一頁、第一六二頁,乙○○)等語,其等均否認知悉被告當時週轉不靈、財務已陷於困難;本院審酌被告向戊○○、甲○○、丙○、庚○、丁○○、壬○○、乙○○調借現金,均係支付支票面額月息三分,且預扣三個月之利息,此已據被告、戊○○、甲○○、丙○、庚○、丁○○、壬○○、乙○○供述在卷,由於月息三分,並預扣三個月,為支票面額之百分之九,數額非微,對於當時週轉不靈、財務已陷於困難,及四處籌措即將屆至支票票款之被告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衡諸常情,戊○○、甲○○、丙○、庚○、丁○○、壬○○、乙○○,如果均已知悉被告經濟狀況,及基於情誼協助被告度過困境,當會儘量減少被告負擔,鮮少會出借款項時,預扣支票面額百分之九之利息。並由此可見,被告稱戊○○等人均知悉其經濟狀況及調現用途,其等均係基於情誼幫忙之詞,顯非事實。 ⑶被告持向戊○○、甲○○、丙○、庚○、丁○○、壬○○、乙○○調借現金之支票、本票,發票日由九十三年四月至同年八月,經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且密切集中於九十三年五月間至同年七月間,數量多達百餘張,有附表一編號⑧至之支票七十七紙、(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一一○頁至第一七七頁)、附表三編號①至⑨之支票九紙(同前偵查卷第一九○頁至第一八九頁)、附表五編號③至⑳、㉒至㉗所示之支票共二十四紙、編號㉑所示之本票一紙(同前偵查卷第二五六頁至第二六六頁)、附表六編號①至⑪所示支票十一紙(同前偵查卷第二六九頁至第二七九頁)、附表七編號①至⑤所示之支票五紙(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七六四八號卷第六頁至第八頁反面)、附表八編號①至㉗所示支票二十七紙、編號㉘、㉙所示本票二紙(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五一二七號卷第七頁至第二十一頁)、附表九編號①所示之本票一紙及編號②至⑯所示支票十五紙(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五一二六號卷第三十頁至第四十五頁)附卷可稽,其中除發票人為丑○○之支票外,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其餘支票之發票人其多不認識(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二十頁、第二十一頁),對於前揭支票來源,被告雖稱均屬向品天下公司客戶收取之貨款支票,因支票退票,其遭拖累云云。惟據證人寅○○、卯○○、午○○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原審審理時證述:「…(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附表四編號三、四,這三張支票的發票人是否為你本人?)是…(這些票是何性質?)貨款…(請求提示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九十五頁及第二三八頁、第二三九頁,支票是否為你所開給辛○○之貨款支票?)是…」(原審卷㈠第二一三頁,寅○○)、「…(你<卯○○>與被告間是否有生意往來?)有…我跟他拿貨…(你跟他拿貨是如何付款?)我開個人支票給他…(你付給蔡先生的貨款是否全部兌現了?)客戶的有的有,有的沒有,我自己開的票,我之前有欠他,現在都已經清楚了…(提示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九十四頁、第九十六頁、第九十七頁、第二四三頁至第二四六頁,是否為你所開的票?)是,當時有跳票欠他兩百多萬,現在已經還給他了…(客票的部分,你是否聽過辛○○說你客票沒過?)有。但是我都還他了…(你是何時跳票的?跳票金額為何?)約八十八年或八十九年間,金額約在二百多萬左右。我開給他的票都是在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間,陸陸續續跳票,累積到二百多萬,不是一次跳的,金額最大的那次約有二、三十萬,我記不很清楚…(從跳票到你清償,約歷時多久?)有錢我就還給他了,從八十九年間就有陸續清償,到九十四年我已經跟他算清楚了…」(原審卷㈠第二一四頁至第二一六頁,卯○○)、「…(請求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附表四編號一、二,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九十八頁、第二三六頁、第二三七頁,支票是否你開的?)筆跡是我的…是我開給我哥哥申○○使用的。因為當時我哥哥要求我借給他票,我開給他的……因為我的經濟狀況也不好,我哥哥生意的狀況也不好,我開票給他時,我有跟他說他要自己負責,以我當時的經濟狀況無法負擔六、七十萬…(是否有積欠蔡<被告>貨款?)沒有…(你在接手檳榔生意時,你的檳榔攤是否有積欠蔡貨款?)沒有。我哥哥與蔡的事情我不知道,我哥哥沒有交代我檳榔攤有欠蔡貨款…」(原審卷㈠第二二二頁、第二二三頁)等語,可知其等有分別簽發其等所述部分之支票之事實,其中寅○○、卯○○簽發之支票確係支付被告之貨款支票,然該等支票之發票日均為八十九年間,核與被告本案於九十三年間為遂行詐欺犯行所持以行使之支票無涉。再參以附表一編號⑥、⑦、附表四編號⑤至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錢錦綢,乃被告之前妻,該等錢錦綢為發票人之票據之發票日亦均為八十九年間,可知就附表所列發票日為八十九年間之支票,被告幾均能一一指明其與支票發票人之關係及持票緣由,惟對於其於九十三年間交付予被害人戊○○等人之大量支票,卻陳稱與眾多發票人均不認識,反益徵其於九十三年間交付予戊○○等人之多數支票,來源實有可疑,顯非其因業務上收取之正常客票。 ⑷被告於原審雖經具狀主張,持有強盛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強盛公司)名片之酉○○,及持有文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文瀚公司)名片之戌○○,於九十二年間,向其購買檳榔原料,酉○○係交付發票人為「許金弘」,付款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之支票付貨款,戌○○係交付發票人為「地○○」,付銀行為為日盛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之支票給付貨款,均逐一兌現。至九十三年間,酉○○、戌○○改用客票方式支付貨款,其遂將所收客票持續向告訴人等貼現,詎酉○○、戌○○於九十三年間所交付之客票均遭退票,方使告訴人等無法兌領票款云云(原審卷㈡第一八八頁),並提出強盛公司酉○○及文瀚公司戌○○之名片為證(原審卷㈡第一九八頁)。惟證人即強盛公司負責人亥○○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原審審理時已到庭證述:「…(強盛公司主要業務?)進口木頭…(強盛公司有無一位叫酉○○?)沒有…(強盛公司現在有無繼續營業?)沒有,我們總共辦了三次停業,第一次是在九十年九月份,第二次是在九十一年九月份,第三次應該是九十二年九月份…(強盛公司是在什麼時間停止對外營業?)就是九十年九月份…(停止營業後,你們公司支票如何處理?)就停在那裡…(強盛公司營業時,支票簽發是由誰來簽發?)我,或者我太太…(公司停止營業之後,有無因為強盛公司所簽發的支票有產生糾紛的事情?)沒有…(你的意思是說,強盛公司停止營業之後,沒有任何債權人拿支票來向公司主張權利?)你所問的問題都沒有在我身上發生過…(該統編是否與酉○○名片上的相同?提示酉○○名片)沒有看過…(你們與品天下有無業務往來?)我沒有聽過品天下公司…(你們公司有無與品天下公司有借貸或票據往來?)都沒有聽過,怎麼可能有往來…(是否認識酉○○?)沒有聽過…(在庭被告辛○○是否認識?)我不知道哪一個是被告…(你們公司的甲存是哪一家銀行?)第一銀行南三重分行…」(原審卷㈡第八十九頁至第九十一頁),核與強盛公司之設立登記事項卡、票據信用資訊連結查詢資料及台灣票據交換所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台票總字號函之記載(強盛公司並無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資料)相符(原審卷㈡第五十一頁至第五十三頁、第五十七頁),是名片上所載「強盛公司酉○○」該人是否確屬存在,實堪質疑。再者,依文瀚公司之基本資料所示,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地○○,所營事業為圖書批發業、文具批發業等業務,均與品天下公司所營之檳榔生意無何關聯。至文瀚公司(負責人地○○)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雖有經通報拒絕往來之情形,有台灣票據交換所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台票總字第○九六○○○八六一○號函(原審卷㈡第一二八頁)存卷可參,然地○○經原審傳喚並未到庭,無法證實其是否確曾以「戌○○」之名義或持前開「戌○○」之名片向被告購買檳榔原料,並交付被告相關客票;且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組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回函觀之(原審卷㈡二○九頁),地○○於該行並無存款往來,與被告辯稱戌○○曾交付發票人為「地○○」,付款人為日盛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之支票並逐一兌現等情,亦不相符,是被告辯陳先前戌○○交付之「地○○」之票據均有兌現,後交付之客票卻均於九十三年間退票,其係遭拖累云云,是否屬實,即屬可疑。況被告亦自承其無法確認附表何部分票據乃當初地○○、酉○○所交付,參以本案被告於九十三年間持以向戊○○、甲○○、丙○、庚○、壬○○、乙○○等人調借現金之支票數量多達百餘張,且均密切集中於九十三年五月至同年七月退票,已如前述,如該批支票確係「地○○」、「酉○○」交付予被告之客票,並紛紛退票,致被告資金周轉失靈,衡諸常情,被告於九十三年年中大量客票遭退票之際,理應立即向「地○○」或「酉○○」採取求證或追償保全之行動,然被告捨此未為,且於戊○○等人向其提出告訴後迄警詢、偵查程序,均未見其陳述遭「地○○」或「酉○○」波及,方無法如期償還被害人之票款乙節,足見被告上開辯解,應屬事後畏卸之詞,尚難逕採。 ⑸附表一編號㉔所示支票背面「甲○○」背書係被告簽署後,持向戊○○調借現金一節,已據被告供承在卷,被告否認有偽造背書之犯行,並以「…沒有偽造,甲○○有授權給我開…那時候甲○○正好在忙,公司印章也公部都放在他那邊,他說他借我那麼多錢了,為什麼還要他自己寫…(跟林士借錢的票,為何要甲○○背書?)我跟戊○○說那是甲○○要的,所以把甲○○的名字寫在上面…」(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五十二頁、第五十三頁)、「…我是幫甲○○向戊○○調錢,甲○○叫我幫他簽名,我就簽了…」(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八十三頁)、「…四十萬元是甲○○要這筆資金要去購買香煙,甲○○要我去調這筆資金,我去找戊○○調,要我支票上以甲○○的名字背書…所有我持向戊○○調現之支票,只有這張有丁輝的背書…是甲○○要做香菸買賣需要錢,其他…通通都是我自己背書…」(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審判筆錄第六頁、第七頁)等語置辯,惟其上述辯解,對於「甲○○」背書,究係甲○○委託或依戊○○吩咐,先後所述不同,且證人甲○○指證稱:「…(提示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一一七頁支票背面甲○○背書部分,「甲○○」背書是否係你字跡?)不是我的字跡…(你在九十二<九十三年>年有無向戊○○有無金錢往來過?)沒有…(我住一樓,他住二樓,我與他是鄰居,他作紅灰,我做檳榔,我們有業務往來,他向我調頭寸…(這些錢有無還你?)沒有,全部跳票…(總共欠你多少錢?)二百多萬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這張支票是你授權我以甲○○名義背書?)他向我調的那些票,都是九十三年跳的,他欠錢還錢就好了,不可能要他向別人調錢。我沒有授權他以我名義背書…」(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三頁至第七頁)等語,否認有授權被告在前揭支票背面背書及請被告向戊○○調現,且證人戊○○亦始終指稱附表一編號㉔所示之面額四十萬元支票,係被告持向其調借現金,未曾提及前揭支票係甲○○委請被告幫其調現一事;本院審酌前揭支票之票載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依被告均係持票載日三個月屆至之支票向戊○○等人調現之模式,前揭支票係九十三年二月間持向戊○○調現,然如前所述,在該段期間,被告亦先後持附表三編號①、②、④所示之票載日期分別為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同年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九日之支票,面額分別為十一萬九千五百元、七萬元、二十八萬五千元,計四十七萬四千五百元,向甲○○調現,則甲○○將錢出借被告,自己再央請被告幫其調借與出借數額相近之金錢,顯然不合理,何況依被告及證人甲○○所述,當時二人分別居住在台北縣新莊市○○街七十一巷十六號二樓、台北縣新莊市○○街七十一巷十六號一樓(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二十頁、第六十二頁),為上下樓之鄰居,如果被告所述為真實,則其聯絡甲○○,將支票交由甲○○親自在背面簽名背書並非難事,其卻自行在支票背面簽署「甲○○」姓名,顯然未事先徵詢甲○○,擅自在附表一編號㉔所示支票背面簽署「甲○○」背書。 ⑹附表七編號②至⑤所示支票背面「己○○」背書,係丑○○簽署,再交由被告連同附表七編號①之支票、編號⑥之本票,持向丁○○調借二百四十萬元之事實,已據被告、證人丑○○、丁○○供明在卷,惟被告否認有行使偽造背書私文書之犯行,先則辯稱:「…己○○(背書)部分,我不知道為何人簽署…」(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警詢筆錄,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七六四八號卷第十六頁)、「…四張己○○背書的(支)票…本來要註記在票根上…丑○○誤在支票背面。寫己○○的名字沒有什麼特別的意思…當時我要向丁○○借款,丁○○住在己○○家附近,約在己○○家,所以就註記己○○…」(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五十三頁)、「…我當時跟丑○○講,這票是要拿到己○○那裡向丁○○借錢,結果丑○○卻註記在支票背面…」(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八十四頁)等語,惟依證人丑○○證稱:「…(請提示起訴書附表七這幾張支票,是你名義簽發的支票,被告向丁○○借款,這些票是否你開立的?)這些票都是辛○○叫我寫的,日期及金額都是辛○○說的。因為我從南部上來,我要開也要注意一下…(提示九十三年度他字卷七六四八號卷第七頁、第八頁,支票背書欄上面己○○的簽字是否是你的筆跡?)是,是辛○○叫我寫的…寫在他本來用鉛筆寫的位置,後來鉛筆字跡被擦掉了…」(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二二五頁、第二二六頁),係被告指示丑○○將「己○○」之簽名寫在被告原以鉛筆註記之處,丑○○當無誤載之理;且被告既慣用支票向他人調取現金,對於支票背書之重要性,當知之甚稔,觀以卷附附表七編號②至⑤等各張支票,被告亦均於背書欄內「己○○」簽名之下方背書,又該等支票乃被告親持向丁○○調取現金,復據被告、證人丁○○供明在卷則被告自己在該等支票上背書及持票向丁○○調現之際,豈有不知該等支票後方已有「己○○」背書之理,況證人丁○○亦證稱:「…他(被告)說他要去大陸投資,去大陸設廠他說己○○可以背書…我想有己○○背書就沒問題…(所以你是因為己○○願意背書,才借給辛○○錢?)是…」(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一五五頁)等語,足見被告此部分辯解,不足採信。至證人丁○○證稱:「…我有問己○○,己○○也跟我說沒有有問題…」(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一五五頁),證人己○○亦證稱:「…(剛剛丁○○先生有提到辛○○跟他借錢的時候,李先生有打電話給你,有詢問你願意為辛○○借款支票背書,你表示沒有問題,有沒有這件事情?)有…」(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一五七頁、第一五八頁),然證人己○○亦表示:「…(你後來為什麼會否認?)因為當初蔡先生說要把工廠變賣出去,那條金額作為抵用金,所以我願意幫他背書。後來沒有變賣,所以這項協議就不成立…(辛○○後來在支票上面以你名義背書時,有無告知你?)沒有…(提示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七六四八號卷第七頁、第八頁支票四張,上面『己○○』的背書是否是你簽的?)不是…(辛○○在你的店裡將有你背書的支票交給丁○○的時候,你是否知道?)不知道,我在休息…」(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一五八頁)、「…我願意幫他背書前提是他的工廠被賣掉,我才願意幫他背書,但是他的工廠並沒有賣掉…(你是為了什麼事情願意幫被告背書?)就是跟丁○○借錢的事情,我願意幫他背書…(你方才提到背書前提,是被告要將工廠賣掉,是在什麼時間你與被告談論這件事情?)辛○○還沒有向丁○○借錢之前…(何時確定工廠不賣?)我不知道。工廠賣的話,被告會先跟我說,但是工廠還沒有賣,被告就先向丁○○借錢了…」(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審判筆錄第八頁、第九頁、第十頁),由於被告與丁○○係約在己○○所經營之檳榔攤碰面,衡諸常情,己○○如果確實有同意在被告持以調現之支票背書,則被告與丁○○相約於己○○亦在場之時間碰面,將支票拿至該檳榔攤,交由己○○親自簽名即可,卻先在住處,吩咐丑○○在支票背面簽「己○○」姓名背書,再持至己○○經營之檳榔攤交予丁○○,是否已徵詢己○○同意及授權背書,實令人存疑,且據被告及證人丁○○、己○○上述供詞,應係指由己○○親自背書,而非授權被告幫己○○簽名背書,且被告亦坦認:「…他(己○○)是說有要幫我背書,因為後來工廠被賣,以致協議不成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審判筆錄第三頁),可知被告指示丑○○在附表七編號②至⑤所示支票簽「己○○」姓名背書,事先未徵詢己○○同意及授權背書,自屬偽造私文書。 ㈣至於, ⑴戊○○、丙○自八十九年起、甲○○自九十二年起、庚○自八十四年、八十五年起,壬○○自九十一年起,即分別陸續與被告有金錢借貸關係,被告常持支票向其等調借現金周轉等情,已據證人戊○○、丙○、甲○○、庚○、壬○○分於偵查或原審審理中證述甚明,且據證人戊○○、丙○、甲○○、庚○、壬○○所述,被告先前持票向其等借款時,雖偶有跳票之情事,然多數情形於支票到期之前,被告即以換票之方式展延清償期限或清償舊債,並允以戊○○等人高利,期間長達數年之久,此屬一般民間借貸或經商營運常見之周轉方式,既無其他積極事證相佐,尚難謂被告有何詐欺之故意或施用詐術之情事。惟一般人對於本身之償債能力或所實際經營之公司之財務狀況自知之最詳,如明知依自己與所營公司之資力,已絕無清償債務之可能,仍施用詐術大舉向外擴張債信,不問其借貸之對象是否為舊識或長期往來之人,仍難認其主觀上無詐欺取財之故意。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已自承其經濟狀況困難,能夠生活就很好了,卻於九十三年一月起,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背書)之方式,或持前述來路不明之大量支票,偽稱品天下公司亟需現金購買原料及擴充營運規模,且該公司在大陸之營運良好等情,向戊○○、甲○○、丙○、庚○、丁○○、壬○○、乙○○等人詐取現金,事後並於密接之時間內同時退票,顯已非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紛,其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行,至堪認定。 ⑵黃祥(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死亡)、辰○○係父子,二人係品天下公司代銷商,銷售向品天下公司販入之已調配加工之檳榔紅灰,支付貨款方式,有付現金、簽發票載日三至四個月屆至支票或向客戶收取之支票支付,及積欠品天下公司四百二十萬元之貨款,之後有陸續清償完畢等事實,固據證人辰○○於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原審審理時證述卷(原審卷㈠第二六七頁、第二六八頁),其亦證稱:「…我並沒有在銀行開戶,有時候我是向我弟弟借票,有時候向我朋友借票,我弟弟叫黃建龍,我朋友叫徐元狄…(提示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一○一頁附表一編號⑧之支票,支票的背書是否為你本人背書?)是的…(同卷第一○五頁附表一編號⑨,這二張支票是否你交給辛○○?)那是我父親與他的債務關係,有一張十四萬七千元是貨款,另外一張二十三萬七千元我不太清楚…(同卷第一○二頁附表一編號⑩,這張六萬八千元的票是否給你朋友借的?)是…(你貨款部分有無使用客票來支付貨款的情形?)有。有兌現,也有沒有兌現的…」(原審卷㈠第二六八頁、第二六九頁)等語,惟經辯護人提示卷附之附表一、二、三、四、五之支票,請證人辰○○確認那些支票係其交付予被告之貨款支票,則表示「沒有印象」,對於附表一編號⑧、⑨之發票人為黃祥之支票,則又改稱:「…(你剛才說你有交一張支票給辛○○,這一次的目的為何?)我看筆跡那一張是我開的票,那時候我父親已經中風了,我父親叫我開給他的。他的手已經不方便了…(你知道票是要做何用?)他沒有交代很清楚,他只有說你開一張票多少錢…是我父親與辛○○的借貸關係…」(原審卷㈠第二七○頁、第二七一頁),顯然無法確認附表一編號⑧、⑨、⑩所示之支票,係其交付予被告之貨款支票,證人辰○○上開證詞,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持向戊○○、甲○○、丙○、庚○、丁○○、壬○○、乙○○調借現金之支票、本票,確係收自品天下公司客戶之貨款支票,而據為認定被告無詐欺犯行至明。 ⑶證人丑○○因被告信用不良,無法向銀行申請支票,向陽信銀行新埔分行、合作金庫東新莊支庫及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請領支票連同支票印鑑章,交予被告使用,及依被告指示簽發附表七編號①至⑤所示支票,並在附表七編號②至⑤所示支票背面簽「己○○」姓名背書等事實,據證人丑○○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供承在卷,核與被告供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票據交換所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台票總字第○九六○○○七五○九號函暨所附辛○○存款不足退票明細(原審卷㈡第五十七頁至第六十一頁)、附表七編號①至⑤所示支票((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七六四八號卷第六頁至第八頁反面)在卷可稽,證人戊○○、丙○、庚○、丁○○,並以丑○○提供支票予被告使用,事後被告無法如期清償票款,對丑○○提出詐欺告訴。惟依證人戊○○、癸○○、甲○○、子○○、巳○○、丙○、庚○、丁○○於偵查或原審審理之供述內容,均未具體指明丑○○除提供支票予被告使用外,究有何以不實詐術向其等詐騙財物之情節,且依證人戊○○等人之陳述及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之供詞,本件持票或以電話聯繫向戊○○等人借款者,均為被告本人,或由被告與戊○○聯繫借款事宜後,再囑由其員工陳敏得、天○○持支票向戊○○等人調借現金,丑○○並未參與。又衡諸丑○○於九十一年間,即將其前開銀行之支票交由被告作為生意周轉使用,被告於九十一年、九十二年間,亦與戊○○等多人有陸續金錢借貸之關係,該段期間被告尚無何詐騙戊○○等人之情事,已如前述,是丑○○所稱其僅因被告信用不良,無法申請支票,故申請上開各帳戶供被告使用,其並無詐欺之犯意等語,應值採信。另參酌證人戊○○所陳其母親尚為丑○○申請開立彰化銀行支票帳戶之介紹人,證人丙○陳稱被告先前即有持用丑○○之支票調現,支票有兌現,丑○○於原審審理時,亦稱其陽信銀行新埔分行乃丙○介紹開戶,足見戊○○、丙○等人,對於丑○○申領支票供被告調取現金乙節,事前已有知悉,此外,查無積極證據證明丑○○就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詐騙戊○○、甲○○、丙○、庚○、丁○○等人之犯行,有何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自難僅以其先前提供支票帳戶供被告為營業資金調度使用之行為,即認其與被告就持附表一編號⑧至、附表三編號①至⑨、附表五編號③至⑳、㉒至㉗、附表六編號①至⑪、附表七編號①至⑤、附表八編號①至㉗、附表九編號②至⑯所示之支票、附表五編號㉑、附表七編號⑥、附表九編號①所示之本票,詐騙戊○○、甲○○、丙○、庚○、丁○○等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再者,丑○○於附表七編號②至⑤所示支票上簽寫「己○○」之姓名及填寫日期、金額,均係依被告之指示為之,已據丑○○及被告供述一致在卷。而附表七編號②至⑤之支票,乃被告自行持向丁○○借款,其向丁○○詐稱己○○願意背書時,丑○○並不在場,未曾與丁○○聯繫借款事宜,亦據證人丁○○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原審審理時證述甚詳。由於被告為其調度現金所需,除曾向丑○○借用支票使用外,亦會囑託其員工陳敏得代為持票向貸與人拿取現金,或常委由其前妻錢錦綢在支票上填寫相關資料,惟被告方為實際經營品天下公司及負責處理資金周轉事項之人,此經證人陳敏得、錢敏綢、張家瑜、丑○○供述無訛,且有證人戊○○、癸○○、甲○○、丙○等人在原審審理時之證詞相佐,丑○○原為品天下公司之員工,其主觀上認知被告已就借款及背書事宜與相關人士取得共識或授權,其僅係單純受被告指示,於簽發附表七編號①至⑤所示支票,並在附表七編號②至⑤所示支票背面簽「己○○」姓名,並無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尚與常情無違;且查無其他明確證據,證明丑○○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或與被告就行使偽造私文書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㈤綜上論述,被告明知其於九十三年間財務已陷窘境,並無資力足以清償債務,仍持事實欄所示之大量支票,以品天下公司亟需現金購買原料及擴充營運規模,且品天下公司在大陸之營運良好,具有投資價值,僅因收取之客票過多,需現金周轉等不實理由,向戊○○、甲○○、丙○、庚○、丁○○、壬○○、乙○○等人調借現金及以本票向壬○○換回先前交付之客票,且未經甲○○、己○○之同意,即逕自在附表一編號㉔之支票後方偽造甲○○之背書及囑由不知情之丑○○在附表七編號②至⑤之支票後方偽造己○○之背書,分持以向戊○○及丁○○行使,並向丁○○詐稱己○○願意背書等語。另觀諸前述被告持以向戊○○、甲○○、丙○、庚○、壬○○、乙○○等人調借現金之支票,發票日均密切集中於九十三年五月至同年七月間,且皆於該期間經提示不獲兌現,數量多達百餘張,其中除少數發票人為丑○○、黃祥及徐元狄之支票外,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其餘支票之發票人其多不認識(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二十一頁、第二十二頁),且對於該等支票之來源,亦無法為明確合理之供述,衡以該等支票之發票人並非少數,如該等支票確為被告因業務往來正常收取之客票,該等支票之發票人竟會同時在該密切之期間內產生信用不良或存款不足之情事,致該等支票均遭退票,殊與常情有違,足佐該等支票之來源可疑,應非均屬被告正常收取之客票。從而,被告以前開詐術,致戊○○、甲○○、丙○、庚○、丁○○、壬○○、乙○○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借貸如事實欄所載之款項予被告,被告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事屬明確,自應依法論科。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就被告於其行為後,下列關於被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刑法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茲分述如下: ㈠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折算為新台幣之結果,被告所犯詐欺罪法定刑得科銀元十元即新台幣三十元以上、銀元一萬元即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就罰金刑規定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顯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提高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裁判時之新法有利於被告。 ㈡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上開連續犯之條文規定,則被告多次犯罪行為,原則上各次行為分別論罪科刑,再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修正前第五十六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從一重處斷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原則上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相關規定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按在支票背面偽造他人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⑴關於事實欄一、㈠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造私文書罪,⑵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⑶關於事實欄一、㈢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⑷關於事實欄一、㈣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⑸關於事實欄一、㈤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造私文書罪,⑹關於事實欄一、㈥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⑺關於事實欄一、㈦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在附表一編號㉔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甲○○」之署押及於附表七編號②至⑤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己○○」之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一連續詐欺取財罪,並均加重其刑。其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丑○○偽造「己○○」之署押及利用不知情之陳敏得、天○○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屬間接正犯。被告對於事實欄一、㈥詐欺壬○○,事實欄一、㈦詐欺乙○○之犯罪事實,雖未起訴,惟與前揭經起訴及原審論處罪刑之詐欺犯行,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並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二○號、第一七一二三號案移送原審併辦審理。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係品天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品天下公司於八十九年間財務已陷於困難,無清償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委由不知情之丑○○以自己名義分別向陽信銀行新埔分行、合作金庫東新莊支庫及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行申領支票,再於: ㈠被告持附表一編號①至⑦所示之支票、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本票向戊○○調借現金,持附表三編號⑩之本票向甲○○調借現金;持附表五編號①、②所示之支票向丙○調借現金,上開支票、本票屆期均遭不獲兌現。 ㈡被告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親持詳如附表二之丑○○簽發之支票計八紙,並簽發面額三百萬元之本票一紙,以品天下公司須購買檳榔原料及擴充營業為由,向癸○○調借現金週轉,並佯稱品天下公司業績良好,遊說癸○○投資,將來必可獲得相當利潤,致癸○○陷於錯誤,同意調借與上開支票、本票同額之款項,上開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前後計向癸○○詐得款項計四百二十萬元。 ㈢被告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親持詳如附表四之支票計二十紙,並交付由久桔便利商店開立,由被告、錢錦綢、未○○三人共同簽發,面額一百萬元之本票一紙,以欲開設檳榔連鎖店及便利商店為由,向虹達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子○○調借現金週轉,致子○○陷於錯誤,同意調借與上開支票、本票同額之款項,詎上開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前後計向子○○詐得款項計五百三十四萬九千四百元。 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十六號及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而民事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之情況,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原因眾多,非必均出於詐欺犯罪一端,苟無足可認其自始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縱令於債之關係成立後,惡意不為給付,亦僅能令負民事上遲延給付責任,不能據此推測其在負債之初一概具有從事財產犯罪行為之故意。 三、經查: ㈠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一、㈠部分, 核諸附表一編號①至⑦所示之支票(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卷第九十四頁至第一○○頁)、附表五編號①、②所示之支票(同前偵查卷第二五五頁、第二五六頁),票載日分為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本票(同前偵查卷第三七一頁)、附表三編號⑩之本票(同前偵查卷第二二四頁),發票日分別為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到期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到期日空白);而戊○○、丙○自八十九年起、甲○○自九十二年起、庚○自八十四年、八十五年起,壬○○自九十一年起,即分別陸續與被告有金錢借貸關係,被告常持支票向其等調借現金周轉等情,已據證人戊○○、丙○、甲○○、庚○、壬○○分於偵查或原審審理中證述甚明,且據證人戊○○、丙○、甲○○、庚○、壬○○所述,被告先前持票向其等借款時,雖偶有跳票之情事,然多數情形於支票到期之前,被告即以換票之方式展延清償期限或清償舊債,並允以戊○○等人高利,期間長達數年之久,此屬一般民間借貸或經商營運常見之周轉方式,公訴意旨僅以前述零星之支票或本票票款屆期未獲清償,即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已構成詐欺,尚嫌速斷。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證相佐,尚難謂被告有何詐欺之故意或施用詐術之情事。 ㈡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一、㈡部分, 被告向癸○○借款之經過,依證人癸○○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原審審理證稱:「…因為我大哥戊○○的關係借他錢。我大哥是喜歡幫助別人的人…有一天他跟我說有一個結拜兄弟在五股工業區叫辛○○,要去大陸投資,需要資金週轉…他跟我大哥到我住的地方,說需要資金週轉,我沒有詳細問,我那次就借四百多萬…第一筆借錢是九十一年,之後不到半年的時間他就陸續要向我借錢…(你剛剛提到第一次在九十一年間借給辛○○第一筆四百多萬,你知道他直接開票清償還你錢?)他好像是取信於我,說他公司有多價值,就把類似公司登記資料、營業執照一類的東西放在我那邊…(提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①到⑧,支票是一次開還是分次開?)記得應該是一次開出來…(附表二編號⑨,他開的本票是在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到期以後,你有沒有拿這張本票去跟辛○○要錢?)沒有,我根本碰不到他,他也不是我朋友。他只有要借錢的時候才會打電話來…(到期日是否是約定要還錢的日子?)我從來沒有拿這張本票跟他要錢…(為什麼不跟他要?)他因為還有公司證件放在我這邊當作保證,並不是要我票期到的時候就跟他要錢,所以到期的時候我並沒有跟他要這三百萬的票…(後來你有沒有登記為品天下公司的股東?)我應該動都沒有動,我沒有印象去登記為股東。因為從來沒有想過要做這家公司的股東…(知不知道你哥哥那時候有參與協助辛○○大陸設廠的事情?)我哥哥有跟他一起去大陸這個我知道…(你是因為辛○○拿出品天下公司在台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取信於你,你才願意借錢給他嗎?)不是,應該是我大哥出面,我對他的公司及土地沒有興趣…我大哥一句話我就借他錢,那是他主動拿出來的就算他沒有拿這些東西…」(原審卷㈠第一三七頁、第一三八頁、第一三九頁、第一四二頁、第一四三頁)等語,由此可知,證人癸○○所以同意借貸現金予被告,主要係念於其大哥戊○○之情份,要與被告是否以不實理由或持相關資料詐取癸○○之信任無關,癸○○既未因被告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此部分所為,自與詐欺罪之要件有間。 ㈢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一、㈢部分, 附表四編號①至⑳所示之支票、編號㉑所示之本票,係被告持交付予巳○○,郭明義再轉交予子○○一節,已據證人子○○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原審審理時證述:「…開始時我與辛○○間有些生意來往,不是很多,他都是與巳○○接洽,我不是很清楚…我與巳○○是合夥人,虹達的登記負責人是巳○○的太太,我是股東…(請求提示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九九五號第六十九頁、第七十頁,編號①至㉑之支票哪些是辛○○與虹達公司間之貨款?)這些支票是巳○○交給我的,其中貨款與借款有混在一起,我不確定哪些是貨款,哪些是借款…」(原審卷㈠第二一○頁至第二一一頁)等語甚詳,證人子○○並表示:「…(你如何得知他與郭<巳○ ○>之間借款的內容?)我是聽郭轉述的…(所以內容不是 你當時在場聽見的?)是…(借款過程中,你是否與辛○○接觸過?)沒有…我會告,是因為庚○告訴我,很多人要告,要我提供支票影本給他,我只是看貨款是否能要回來…」(原審卷㈠第二○九頁、第二一○頁),足見被告並未向子○○借款,公訴意旨前開所指,已屬誤會。又依證人巳○○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原審審理時證述:「…(虹達公司與蔡是否有生意往來?)有,但是不多…(蔡<被告>是何時與你借錢?)約是八十八年左右…(他借錢是否有跟你說原因?)沒有,因為我借錢給別人不需要知道原因…(你在八十八年間,蔡與你借錢,約定何時還錢?)不一定,因為他跟我借錢,都是拿客票,或是他太太的票…(八十八年間,蔡<被告>大概跟你借多少錢?)我不太清楚,我沒有統計,我只有統計跳票金額…(蔡在跳票之前,跟你之間是否仍有借款往來?)有。他給我的客票或是他太太的票,大約是二個月的期限…(請求提示起訴書附表四,請確認何部分是公司的貨款?何部分是蔡向你借款?)附表四編號⑦、⑨應該是貨款,其他應該都是借款…(他向你借款時,有何說明用途?)沒有。我也沒有問…(在蔡向你借款時,你是否知道他的經濟狀況?)大概知道,外面有聽說很多,他也有跟我說過,我知道他的經濟狀況比較差,給人家的貨款也比較緊…(既然他的手頭比較緊,為何你還願意借錢給他?)因為想跟他做生意…(請問蔡向你借款的金額較大,還是你們生意往來的金額較大?)借款的比較大…(你跟蔡生意往來的期間,和你與辛○○借款往來的期間分別是什麼時間?)我接手生意約在八十七年下半年,生意往來從這時到八十九年五、六月跳票時,我與他的借款可能在八十八年到八十九年六月或是七月…」(原審卷第二一六頁至第二一九頁)等情,可知被告向巳○○借款之際,亦未編織不實理由或施用不實詐術,而巳○○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借款予被告時,已知悉被告當時之經濟狀況非佳,其對於被告可能無法順利還款之風險,亦應有所預見,並無何陷於錯誤之情形,此部分應僅屬被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尚難遽以詐欺取財之罪名相繩。 四、本院綜合以上事證,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認定被告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犯行成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切確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處刑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被告上訴駁回理由: 原審認事實欄一、㈠至㈦所示被告之犯罪事實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誤載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此條文漏載,並贅載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及審酌被告素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被告否認犯行,迄未與多位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以被告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九月;附表一編號㉔之支票背面「甲○○」之背書簽名一枚,附表七編號②至⑤所示之支票背面背書「己○○」各一枚,為偽造之署押,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之諭知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提起上訴,猶執陳詞否認犯罪,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檢察官上訴駁回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若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開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八三六號判例要旨指出:「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審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僅云『茲據告訴人某甲具狀請求提起上訴前來,經核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檢附原書狀,提起第三審上訴,請予法辦』,並無一語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及該書狀內容如何尚非顯無理由。刑事訴訟法既無上訴理由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件代替之規定,揆之首開說明,其上訴程式自屬不合」;同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七二四號判例要旨亦表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謂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係指上訴書狀本身應敘述上訴理由而言,非可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代替,以為上訴之理由。蓋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種文書之制作,應具備一定之程式,其得引用其他文書者,必有特別之規定始可,(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否則,即難認其上訴已合法律上之程式。」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與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意旨相合,自應為相同之適用。易言之,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於上訴狀記載具體理由,同時應於上訴狀本身內敘明上訴之理由,不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代替,以為上訴之理由。上訴書狀若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代替,以為上訴理由者,該引用或檢附之其他文書內容,非屬上訴書狀之內容,故上訴書狀是否敘述具體理由,應就所引用或檢附之文書以外之內容加以觀察、判斷,若除去該引用、檢附之文書外,其餘部分之敘述,不能認係具體理由者,上訴即非合法。 二、經查,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書僅云:「一、茲據聲請人壬○○請求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詐取高額不法利益,已嚴重影響告訴人之經濟活動,告成造訴人之財務困境。再者被告犯罪所得高達數千萬元,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返還不法所得,事後亦無表達悔意,犯後態度惡劣,而認為原審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九月,實難令人甘服等語,經核非顯無理由,爰提起上訴,並附該聲請上訴書以資參酌。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只引用、檢附告訴人聲請上訴狀,檢察官之上訴書本身,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或不當,為具體之指摘,所引用之內容實已經原審判決詳予審酌,且依上開說明,其引用或檢附告訴人等聲請上訴狀,亦難認檢察官之上訴書已敘述上訴理由,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上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繆卓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刑事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支 票 號 碼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 證 據 卷 頁 │ ├──┼──────┼───────┼────┼───────┼───────┼────────┼────────┤ │ ① │CN0000000 │ 卯○○ │89.8.5 │123800元 │新莊市農會中港│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分部 │ │號偵卷第94頁 │ ├──┼──────┼───────┼────┼───────┼───────┼────────┼────────┤ │ ② │CN0000000 │ 卯○○ │89.8.25 │120000元 │新莊市農會中港│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分部 │ │號偵卷第96頁 │ ├──┼──────┼───────┼────┼───────┼───────┼────────┼────────┤ │ ③ │CN0000000 │ 卯○○ │89.9.8 │180000元 │新莊市農會中港│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分部 │ │號偵卷第97頁 │ ├──┼──────┼───────┼────┼───────┼───────┼────────┼────────┤ │ ④ │0000000 │ 寅○○ │89.8.5 │88000元 │美商花旗銀行臺│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北分行 │ │號偵卷第95頁 │ ├──┼──────┼───────┼────┼───────┼───────┼────────┼────────┤ │ ⑤ │CCA00000000 │ 午○○ │89.9.20 │200000元 │宜蘭市信用合作│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社礁溪分社 │ │號偵卷第98頁 │ ├──┼──────┼───────┼────┼───────┼───────┼────────┼────────┤ │ ⑥ │AA0000000 │ 錢錦綢 │89.10.20│850000元 │華僑銀行新莊分│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99頁 │ ├──┼──────┼───────┼────┼───────┼───────┼────────┼────────┤ │ ⑦ │AA0000000 │ 錢錦綢 │89.10.25│500000元 │華僑銀行新莊分│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100頁 │ ├──┼──────┼───────┼────┼───────┼───────┼────────┼────────┤ │ ⑧ │CY0000000 │ 黃祥 │93.4.29 │147000元 │臺南市第六信用│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合作社西門分社│住)背書 │號偵卷第101頁 │ ├──┼──────┼───────┼────┼───────┼───────┼────────┼────────┤ │ ⑨ │CY0000000 │ 黃祥 │93.5.15 │237000元 │臺南市第六信用│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合作社西門分社│住)背書 │號偵卷第105頁 │ ├──┼──────┼───────┼────┼───────┼───────┼────────┼────────┤ │ ⑩ │AC0000000 │ 徐元狄 │93.5.3 │68000元 │復華銀行永康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02頁 │ ├──┼──────┼───────┼────┼───────┼───────┼────────┼────────┤ │ ⑪ │HO0000000 │ 李現文 │93.5.6 │100000元 │臺北市第一信用│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合作社永吉分社│ │號偵卷第103頁 │ ├──┼──────┼───────┼────┼───────┼───────┼────────┼────────┤ │ ⑫ │CC0000000 │靖松實業有限公│93.5.12 │77500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林王美霞)│ │ │行北桃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04頁 │ ├──┼──────┼───────┼────┼───────┼───────┼────────┼────────┤ │ ⑬ │AA0000000 │ 楊阿萬 │93.5.15 │114400元 │華泰商業銀行營│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業部 │ │號偵卷第106頁 │ ├──┼──────┼───────┼────┼───────┼───────┼────────┼────────┤ │ ⑭ │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5.17 │882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八│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德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07頁 │ ├──┼──────┼───────┼────┼───────┼───────┼────────┼────────┤ │ ⑮ │AA0000000 │品岦實業有限公│93.5.15 │684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大│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吳東文) │ │ │同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08頁 │ ├──┼──────┼───────┼────┼───────┼───────┼────────┼────────┤ │ ⑯ │NC0000000 │緹克國際有限公│93.5.18 │37600元 │華南商業銀行雙│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定輝)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09頁 │ ├──┼──────┼───────┼────┼───────┼───────┼────────┼────────┤ │ ⑰ │CU0000000 │ 丑○○ │93.5.18 │24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新莊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0頁 │ ├──┼──────┼───────┼────┼───────┼───────┼────────┼────────┤ │ ⑱ │BI0000000 │ 邱俊彥 │93.5.19 │132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古│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亭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1頁 │ ├──┼──────┼───────┼────┼───────┼───────┼────────┼────────┤ │ ⑲ │DV0000000 │坤輝工程行(吳│93.5.19 │127400元 │臺灣土地銀行新│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志輝) │ │ │市分行 │ │號偵卷第112頁 │ ├──┼──────┼───────┼────┼───────┼───────┼────────┼────────┤ │ ⑳ │RG0000000 │ 許金朝 │93.5.20 │71500元 │彰化商業銀行三│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 │ │ │重埔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3頁 │ ├──┼──────┼───────┼────┼───────┼───────┼────────┼────────┤ │ ㉑ │KC0000000 │弘瑋國際有限公│93.5.21 │93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平│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吳住安) │ │ │鎮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4頁 │ ├──┼──────┼───────┼────┼───────┼───────┼────────┼────────┤ │ ㉒ │SA0000000 │樺玉實業有限公│93.5.21 │773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長│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黃光舜) │ │ │安分行 │ │號偵卷第115頁 │ ├──┼──────┼───────┼────┼───────┼───────┼────────┼────────┤ │ ㉓ │AA0000000 │ 洪長平 │93.5.21 │123800元 │華泰商業銀行新│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店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6頁 │ ├──┼──────┼───────┼────┼───────┼───────┼────────┼────────┤ │ ㉔ │CU0000000 │ 丑○○ │93.5.21 │40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1、品天下公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新莊分行 │ 松住)背書 │號偵卷第117頁 │ │ │ │ │ │ │ │2、偽造之「丁良 │ │ │ │ │ │ │ │ │ 輝」背書 │ │ ├──┼──────┼───────┼────┼───────┼───────┼────────┼────────┤ │ ㉕ │AI0000000 │鎂碕國際有限公│93.5.25 │57600元 │臺灣土地銀行臺│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高陳美玲)│ │ │北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8頁 │ ├──┼──────┼───────┼────┼───────┼───────┼────────┼────────┤ │ ㉖ │JA0000000 │ 胡天福 │93.5.26 │134600元 │誠泰銀行新店分│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119頁 │ ├──┼──────┼───────┼────┼───────┼───────┼────────┼────────┤ │ ㉗ │FAZ0000000 │ 洪長平 │93.5.26 │127400元 │中國農民銀行新│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店分行 │ │號偵卷第120頁 │ ├──┼──────┼───────┼────┼───────┼───────┼────────┼────────┤ │ ㉘ │CS0000000 │ 杜輝耀 │93.5.26 │1346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南│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興分行 │ │號偵卷第121頁 │ ├──┼──────┼───────┼────┼───────┼───────┼────────┼────────┤ │ ㉙ │EY0000000 │ 何弘志 │93.5.26 │725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土│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城支庫 │住)背書 │號偵卷第122頁 │ ├──┼──────┼───────┼────┼───────┼───────┼────────┼────────┤ │ ㉚ │JA0000000 │ 胡天福 │93.5.27 │157600元 │誠泰銀行新店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23頁 │ │ │ │ │ │ │ │ │ │ ├──┼──────┼───────┼────┼───────┼───────┼────────┼────────┤ │ ㉛ │AA0000000 │ 林冠仲 │93.6.24 │173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和│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平分行 │ │號偵卷第124頁 │ ├──┼──────┼───────┼────┼───────┼───────┼────────┼────────┤ │ ㉜ │FAZ0000000 │欣美樂實業有限│93.6.24 │177000元 │中國農民銀行新│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邱俊彥)│ │ │營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25頁 │ ├──┼──────┼───────┼────┼───────┼───────┼────────┼────────┤ │ ㉝ │AA0000000 │ 林冠仲 │93.6.26 │173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和│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平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26頁 │ ├──┼──────┼───────┼────┼───────┼───────┼────────┼────────┤ │ ㉞ │GC0000000 │ 鄭貞松 │93.6.28 │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北南門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27頁 │ │ │ │ │ │ │ │ │ │ ├──┼──────┼───────┼────┼───────┼───────┼────────┼────────┤ │ ㉟ │TB0000000 │威菱頓企業有限│93.6.28 │877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吉│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洪長平)│ │ │成分行 │ │號偵卷第128頁 │ ├──┼──────┼───────┼────┼───────┼───────┼────────┼────────┤ │ ㊱ │AA0000000 │品岦實業有限公│93.5.27 │80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大│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吳東文) │ │ │同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29頁 │ ├──┼──────┼───────┼────┼───────┼───────┼────────┼────────┤ │ ㊲ │BD0000000 │ 溫家俊 │93.5.27 │126000元 │安泰商業銀行南│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門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0頁 │ ├──┼──────┼───────┼────┼───────┼───────┼────────┼────────┤ │ ㊳ │HK0000000 │ 曾明輝 │93.5.27 │58300元 │花蓮區中小企業│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銀行板橋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1頁 │ ├──┼──────┼───────┼────┼───────┼───────┼────────┼────────┤ │ ㊴ │CI0000000 │夏津企業有限公│93.5.27 │83200元 │彰化商業銀行桃│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夏明德)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2頁 │ ├──┼──────┼───────┼────┼───────┼───────┼────────┼────────┤ │ ㊵ │MC0000000 │ 林義雄 │93.5.28 │153200元 │臺北銀行木柵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3頁 │ ├──┼──────┼───────┼────┼───────┼───────┼────────┼────────┤ │ ㊶ │AA0000000 │ 楊阿萬 │93.5.28 │44700元 │華泰商業銀行營│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業部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4頁 │ ├──┼──────┼───────┼────┼───────┼───────┼────────┼────────┤ │ ㊷ │NC0000000 │緹克國際有限公│93.5.28 │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雙│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定輝)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5頁 │ ├──┼──────┼───────┼────┼───────┼───────┼────────┼────────┤ │ ㊸ │AA0000000 │ 尤天珍 │93.5.30 │78800元 │華泰商業銀行華│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江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6頁 │ ├──┼──────┼───────┼────┼───────┼───────┼────────┼────────┤ │ ㊹ │RG0000000 │ 許金朝 │93.5.30 │8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三│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 │ │ │重埔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7頁 │ ├──┼──────┼───────┼────┼───────┼───────┼────────┼────────┤ │ ㊺ │AA0000000 │ 林冠仲 │93.6.2 │1666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和│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平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8頁 │ ├──┼──────┼───────┼────┼───────┼───────┼────────┼────────┤ │ ㊻ │EY0000000 │ 何弘志 │93.6.2 │472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土│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城支庫 │住)背書 │號偵卷第139頁 │ ├──┼──────┼───────┼────┼───────┼───────┼────────┼────────┤ │ ㊼ │CF0000000 │俐協企業有限公│93.6.2 │6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桃│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林學輝)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0頁 │ ├──┼──────┼───────┼────┼───────┼───────┼────────┼────────┤ │ ㊽ │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6.7 │4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八│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德分行 │ │號偵卷第141頁 │ ├──┼──────┼───────┼────┼───────┼───────┼────────┼────────┤ │ ㊾ │HK0000000 │ 曾明輝 │93.6.7 │60000元 │花蓮區中小企業│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銀行板橋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2頁 │ ├──┼──────┼───────┼────┼───────┼───────┼────────┼────────┤ │ ㊿ │MC0000000 │ 林義雄 │93.6.8 │175000元 │臺北銀行木柵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3頁 │ ├──┼──────┼───────┼────┼───────┼───────┼────────┼────────┤ │ │ET0000000 │鯤生實業有限公│93.6.9 │53300元 │合作金庫銀行西│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霍臺生) │ │ │門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4頁 │ ├──┼──────┼───────┼────┼───────┼───────┼────────┼────────┤ │ │EY0000000 │ 何弘志 │93.6.9 │7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土│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城支庫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5頁 │ ├──┼──────┼───────┼────┼───────┼───────┼────────┼────────┤ │ │SA0000000 │ 柯金祥 │93.6.10 │124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南│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門分行 │ │號偵卷第146頁 │ ├──┼──────┼───────┼────┼───────┼───────┼────────┼────────┤ │ │EZ0000000 │ 尤明智 │93.6.11 │875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光│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復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7頁 │ ├──┼──────┼───────┼────┼───────┼───────┼────────┼────────┤ │ │QI0000000 │凱碲國際有限公│93.6.13 │143000元 │臺北國際商業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蕭柏杞) │ │ │行大安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48頁 │ ├──┼──────┼───────┼────┼───────┼───────┼────────┼────────┤ │ │AE0000000 │昇耀事業有限公│93.6.14 │77000元 │臺灣銀行樹林分│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張永吉) │ │ │行 │ │號偵卷第149頁 │ ├──┼──────┼───────┼────┼───────┼───────┼────────┼────────┤ │ │EZ0000000 │ 尤明智 │93.6.16 │886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光│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復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0頁 │ ├──┼──────┼───────┼────┼───────┼───────┼────────┼────────┤ │ │CA0000000 │ 高國忠 │93.6.16 │138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城中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1頁 │ ├──┼──────┼───────┼────┼───────┼───────┼────────┼────────┤ │ │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6.17 │43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八│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德分行 │ │號偵卷第152頁 │ ├──┼──────┼───────┼────┼───────┼───────┼────────┼────────┤ │ │HCA0000000 │ 許昭男 │93.6.17 │852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新莊分行 │ │號偵卷第153頁 │ ├──┼──────┼───────┼────┼───────┼───────┼────────┼────────┤ │ │SY0000000 │ 郭信福 │93.6.18 │145000元 │臺北銀行雙園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4頁 │ ├──┼──────┼───────┼────┼───────┼───────┼────────┼────────┤ │ │EZ0000000 │ 尤明智 │93.6.18 │12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光│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復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5頁 │ ├──┼──────┼───────┼────┼───────┼───────┼────────┼────────┤ │ │GC0000000 │ 鄭貞松 │93.6.18 │433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北南門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6頁 │ ├──┼──────┼───────┼────┼───────┼───────┼────────┼────────┤ │ │AA0000000 │ 楊阿萬 │93.6.18 │73200元 │華泰商業銀行營│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業部 │ │號偵卷第157頁 │ ├──┼──────┼───────┼────┼───────┼───────┼────────┼────────┤ │ │CI0000000 │ 丑○○ │93.6.20 │229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長│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安東路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8頁 │ ├──┼──────┼───────┼────┼───────┼───────┼────────┼────────┤ │ │DB0000000 │杉本興業有限公│93.6.22 │95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雙│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武魁) │ │ │和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59頁 │ ├──┼──────┼───────┼────┼───────┼───────┼────────┼────────┤ │ │FAX0000000 │凱碲國際有限公│93.6.23 │122000元 │中國農民銀行仁│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蕭柏杞) │ │ │愛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0頁 │ ├──┼──────┼───────┼────┼───────┼───────┼────────┼────────┤ │ │XC0000000 │委利工程有限公│93.6.23 │68800元 │誠泰銀行土城分│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李阿晴) │ │ │行 │ │號偵卷第161頁 │ ├──┼──────┼───────┼────┼───────┼───────┼────────┼────────┤ │ │AA0000000 │凱碲國際有限公│93.6.28 │88500元 │臺灣土地銀行仁│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蕭柏杞) │ │ │愛分行 │ │號偵卷第162頁 │ ├──┼──────┼───────┼────┼───────┼───────┼────────┼────────┤ │ │HCA0000000 │昇耀事業有限公│93.6.29 │873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張永吉) │ │ │行樹林分行 │ │號偵卷第163頁 │ ├──┼──────┼───────┼────┼───────┼───────┼────────┼────────┤ │ │AQ0000000 │ 翁合發 │93.6.29 │152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六│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合分行 │ │號偵卷第164頁 │ ├──┼──────┼───────┼────┼───────┼───────┼────────┼────────┤ │ │GC0000000 │吉祥鑫有限公司│93.6.29 │15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板│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尤天珍) │ │ │新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5頁 │ ├──┼──────┼───────┼────┼───────┼───────┼────────┼────────┤ │ │AA0000000 │震誠國際有限公│93.6.30 │272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松│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潘素真) │ │ │山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6頁 │ ├──┼──────┼───────┼────┼───────┼───────┼────────┼────────┤ │ │AE0000000 │昇耀事業有限公│93.6.30 │90000元 │臺灣銀行樹林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張永吉)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7頁 │ ├──┼──────┼───────┼────┼───────┼───────┼────────┼────────┤ │ │TB0000000 │唯承企業有限公│93.6.30 │1576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金│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進榮) │ │ │城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8頁 │ ├──┼──────┼───────┼────┼───────┼───────┼────────┼────────┤ │ │FA0000000 │ 趙坤宗 │93.7.2 │187700元 │高雄市農會楠梓│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分部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9頁 │ ├──┼──────┼───────┼────┼───────┼───────┼────────┼────────┤ │ │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7.8 │38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八│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德分行 │ │號偵卷第170頁 │ ├──┼──────┼───────┼────┼───────┼───────┼────────┼────────┤ │ │GC0000000 │ 鄭貞松 │93.7.9 │68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北南門分行 │ │號偵卷第171頁 │ ├──┼──────┼───────┼────┼───────┼───────┼────────┼────────┤ │ │NC0000000 │緹克國際有限公│93.7.9 │54300元 │華南商業銀行雙│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定輝)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72頁 │ │ │ │ │ │ │ │ │ │ ├──┼──────┼───────┼────┼───────┼───────┼────────┼────────┤ │ │AA0000000 │ 楊阿萬 │93.7.9 │76000元 │華僑銀行復興分│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173頁 │ ├──┼──────┼───────┼────┼───────┼───────┼────────┼────────┤ │ │AL0000000 │耀人有限公司(│93.7.10 │58300元 │萬通商業銀行南│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潘耀崑) │ │ │京東路分行 │ │號偵卷第174頁 │ ├──┼──────┼───────┼────┼───────┼───────┼────────┼────────┤ │ │CF0000000 │俐協企業有限公│93.7.11 │43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桃│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林學輝) │ │ │園分行 │ │號偵卷第175頁 │ ├──┼──────┼───────┼────┼───────┼───────┼────────┼────────┤ │ │AJ0000000 │麗美姿實業有限│93.7.12 │93300元 │花蓮區中小企業│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王松茂)│ │ │銀行桃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76頁 │ ├──┼──────┼───────┼────┼───────┼───────┼────────┼────────┤ │ │TB0000000 │永和興企業有限│93.5.23 │75600元 │第一商業銀行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林永和)│ │ │洲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77頁 │ ├──┼──────┼───────┼────┼───────┼───────┼────────┼────────┤ │ │065976 │久桔便利商店股│89.6.30 │0000000元 │本票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份有限公司 │ │ │ │ │號偵卷第371頁 │ └──┴──────┴───────┴────┴───────┴───────┴────────┴────────┘ 附表二: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人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證 據 卷 頁 │ ├──┼──────┼───────┼────┼───────┼───────┼────────┼────────┤ │ ① │XH0000000 │ 丑○○ │93.5.19 │1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新莊支庫 │ │號偵卷第190頁 │ ├──┼──────┼───────┼────┼───────┼───────┼────────┼────────┤ │ ② │CU0000000 │ 丑○○ │93.5.20 │20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191頁 │ ├──┼──────┼───────┼────┼───────┼───────┼────────┼────────┤ │ ③ │XH0000000 │ 丑○○ │93.6.19 │120000元 │同上 │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192、199│ │ │ │ │ │ │ │ │頁 │ ├──┼──────┼───────┼────┼───────┼───────┼────────┼────────┤ │ ④ │CU0000000 │ 丑○○ │93.6.20 │200000元 │同上 │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193頁 │ ├──┼──────┼───────┼────┼───────┼───────┼────────┼────────┤ │ ⑤ │XH0000000 │ 丑○○ │93.7.19 │120000元 │同上 │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194、200│ │ │ │ │ │ │ │ │頁 │ ├──┼──────┼───────┼────┼───────┼───────┼────────┼────────┤ │ ⑥ │CU0000000 │ 丑○○ │93.7.20 │200000元 │同上 │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195頁 │ ├──┼──────┼───────┼────┼───────┼───────┼────────┼────────┤ │ ⑦ │XH0000000 │ 丑○○ │93.5.19 │12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199頁 │ ├──┼──────┼───────┼────┼───────┼───────┼────────┼────────┤ │ ⑧ │XH0000000 │ 丑○○ │93.8.19 │12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00頁 │ ├──┼──────┼───────┼────┼───────┼───────┼────────┼────────┤ │ ⑨ │CH0000000 │品天下公司、蔡│92.9.17 │0000000元 │本票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松住 │發票日 │ │ │ │號偵卷第189頁 │ └──┴──────┴───────┴────┴───────┴───────┴────────┴────────┘ 附表三: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證 據 卷 頁 │ ├──┼──────┼───────┼────┼───────┼───────┼────────┼────────┤ │ ① │NA0000000 │樺玉實業有限公│93.5.12 │1195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長│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黃光舜) │ │ │安分行 │ │號偵卷第225頁 │ ├──┼──────┼───────┼────┼───────┼───────┼────────┼────────┤ │ ② │TB0000000 │威菱頓企業有限│93.5.19 │7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吉│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洪長平)│ │ │成分行 │ │號偵卷第226頁 │ ├──┼──────┼───────┼────┼───────┼───────┼────────┼────────┤ │ ③ │AA0000000 │ 洪長平 │93.6.16 │113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新│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店分行 │ │號偵卷第227頁 │ ├──┼──────┼───────┼────┼───────┼───────┼────────┼────────┤ │ ④ │MC0000000 │ 林義雄 │93.5.29 │285000元 │臺北銀行木柵分│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228頁 │ │ │ │ │ │ │ │ │ │ ├──┼──────┼───────┼────┼───────┼───────┼────────┼────────┤ │ ⑤ │NC0000000 │緹克國際有限公│93.6.14 │68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雙│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定輝)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229頁 │ ├──┼──────┼───────┼────┼───────┼───────┼────────┼────────┤ │ ⑥ │CI0000000 │ 柯金祥 │93.6.18 │65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雙│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園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30頁 │ ├──┼──────┼───────┼────┼───────┼───────┼────────┼────────┤ │ ⑦ │HK0000000 │ 曾明輝 │93.6.21 │74600元 │花蓮中小企業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板橋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31頁 │ ├──┼──────┼───────┼────┼───────┼───────┼────────┼────────┤ │ ⑧ │AA0000000 │ 楊阿萬 │93.6.23 │73200元 │華僑銀行復興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32頁 │ ├──┼──────┼───────┼────┼───────┼───────┼────────┼────────┤ │ ⑨ │AA0000000 │ 林冠仲 │93.7.7 │156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和│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平分行 │ │號偵卷第233頁 │ ├──┼──────┼───────┼────┼───────┼───────┼────────┼────────┤ │ ⑩ │CH0000000 │品天下公司 │92.2.22 │0000000元 │本票 │由辛○○、錢錦綢│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 │ │ │ │、未○○、張家瑜│號偵卷第224頁 │ │ │ │ │ │ │ │、高金泉於本票正│ │ │ │ │ │ │ │ │面共同蓋章 │ │ └──┴──────┴───────┴────┴───────┴───────┴────────┴────────┘ 附表四: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 證 據 卷 頁 │ ├──┼──────┼───────┼────┼───────┼───────┼────────┼────────┤ │ ① │CC00000000 │ 午○○ │89.7.22 │200000元 │宜蘭市信用合作│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社礁溪分社 │ │號偵卷第236頁 │ ├──┼──────┼───────┼────┼───────┼───────┼────────┼────────┤ │ ② │CC00000000 │ 午○○ │89.9.22 │1836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37頁 │ ├──┼──────┼───────┼────┼───────┼───────┼────────┼────────┤ │ ③ │0000000 │ 寅○○ │89.7.28 │300000元 │美商花旗銀行臺│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北分行 │ │號偵卷第238頁 │ ├──┼──────┼───────┼────┼───────┼───────┼────────┼────────┤ │ ④ │0000000 │ 寅○○ │89.8.25 │88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39頁 │ ├──┼──────┼───────┼────┼───────┼───────┼────────┼────────┤ │ ⑤ │AA0000000 │ 錢錦綢 │89.7.29 │0000000元 │華僑銀行新莊分│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240頁 │ ├──┼──────┼───────┼────┼───────┼───────┼────────┼────────┤ │ ⑥ │AA0000000 │ 錢錦綢 │89.8.15 │16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1頁 │ ├──┼──────┼───────┼────┼───────┼───────┼────────┼────────┤ │ ⑦ │AA0000000 │ 錢錦綢 │89.9.31 │264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2頁 │ ├──┼──────┼───────┼────┼───────┼───────┼────────┼────────┤ │ ⑧ │AA0000000 │ 錢錦綢 │89.9.15 │15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2頁 │ ├──┼──────┼───────┼────┼───────┼───────┼────────┼────────┤ │ ⑨ │AA0000000 │ 錢錦綢 │89.8.31 │1125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2頁 │ ├──┼──────┼───────┼────┼───────┼───────┼────────┼────────┤ │ ⑩ │CN0000000 │ 卯○○ │89.8.14 │350000元 │新莊市農會中港│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分部 │ │號偵卷第243頁 │ ├──┼──────┼───────┼────┼───────┼───────┼────────┼────────┤ │ ⑪ │CN0000000 │ 卯○○ │89.8.25 │15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4頁 │ ├──┼──────┼───────┼────┼───────┼───────┼────────┼────────┤ │ ⑫ │CN0000000 │ 卯○○ │89.8.30 │132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5頁 │ ├──┼──────┼───────┼────┼───────┼───────┼────────┼────────┤ │ ⑬ │CN0000000 │ 卯○○ │89.9.25 │15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6頁 │ ├──┼──────┼───────┼────┼───────┼───────┼────────┼────────┤ │ ⑭ │CN0000000 │ 卯○○ │89.10.10│2376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6頁 │ ├──┼──────┼───────┼────┼───────┼───────┼────────┼────────┤ │ ⑮ │AA0000000 │ 申○○ │89.8.20 │87500元 │華泰商業銀行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吉分行 │ │號偵卷第247頁 │ ├──┼──────┼───────┼────┼───────┼───────┼────────┼────────┤ │ ⑯ │AA0000000 │ 申○○ │89.8.24 │12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48頁 │ ├──┼──────┼───────┼────┼───────┼───────┼────────┼────────┤ │ ⑰ │YC0000000 │ 史勝美 │89.8.31 │95700元 │合作金庫銀行營│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業部敦化辦事處│ │號偵卷第249頁 │ ├──┼──────┼───────┼────┼───────┼───────┼────────┼────────┤ │ ⑱ │AU0000000 │ 洪邦振 │89.8.31 │145000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蘆洲分行 │ │號偵卷第250頁 │ ├──┼──────┼───────┼────┼───────┼───────┼────────┼────────┤ │ ⑲ │AU0000000 │ 洪邦振 │89.9.15 │256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 │號偵卷第251頁 │ ├──┼──────┼───────┼────┼───────┼───────┼────────┼────────┤ │ ⑳ │RA0000000 │ 王純子 │89.8.31 │167500元 │交通銀行城北分│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 │ │號偵卷第252頁 │ ├──┼──────┼───────┼────┼───────┼───────┼────────┼────────┤ │ ㉑ │066002 │久桔便利商店股│89.6.29 │0000000元 │本票 │由辛○○、未○○│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份有限公司 │ │ │ │、錢錦綢於本票正│號偵卷第246頁 │ │ │ │ │ │ │ │面共同簽名 │ │ └──┴──────┴───────┴────┴───────┴───────┴────────┴────────┘ 附表五: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 證 據 卷 頁 │ ├──┼──────┼───────┼────┼───────┼───────┼────────┼────────┤ │ ① │QC0000000 │ 吳國和 │91.10.20│100000元 │臺北國商業銀行│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西盛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55頁 │ ├──┼──────┼───────┼────┼───────┼───────┼────────┼────────┤ │ ② │QC0000000 │ 吳國和 │91.10.30│200000元 │同上 │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住)背書 │號偵卷第256頁 │ ├──┼──────┼───────┼────┼───────┼───────┼────────┼────────┤ │ ③ │TB0000000 │永和興企業有限│93.5.12 │134700元 │第一商業銀行蘆│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林永和)│ │ │洲分行 │ │號偵卷第256頁背 │ │ │ │ │ │ │ │ │面 │ ├──┼──────┼───────┼────┼───────┼───────┼────────┼────────┤ │ ④ │TB0000000 │永和興企業有限│93.5.17 │77600元 │同上 │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林永和)│ │ │ │ │號偵卷第258頁背 │ │ │ │ │ │ │ │ │面 │ ├──┼──────┼───────┼────┼───────┼───────┼────────┼────────┤ │ ⑤ │AA0000000 │品岦實業有限公│93.5.12 │786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大│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吳東文) │ │ │同分行 │ │號偵卷第257頁 │ ├──┼──────┼───────┼────┼───────┼───────┼────────┼────────┤ │ ⑥ │AA0000000 │品岦實業有限公│93.5.25 │120000元 │同上 │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吳東文) │ │ │ │ │號偵卷第261頁 │ ├──┼──────┼───────┼────┼───────┼───────┼────────┼────────┤ │ ⑦ │AB0000000 │ 丑○○ │93.5.12 │236800元 │陽信商業銀行新│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埔分行 │ │號偵卷第257頁背 │ │ │ │ │ │ │ │ │面 │ ├──┼──────┼───────┼────┼───────┼───────┼────────┼────────┤ │ ⑧ │TB0000000 │威菱頓企業有限│93.5.13 │48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吉│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洪長平)│ │ │成分行 │ │號偵卷第258頁 │ ├──┼──────┼───────┼────┼───────┼───────┼────────┼────────┤ │ ⑨ │TB0000000 │威菱頓企業有限│93.6.18 │738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公司(洪長平)│ │ │ │ │號偵卷第266頁 │ ├──┼──────┼───────┼────┼───────┼───────┼────────┼────────┤ │ ⑩ │CU0000000 │ 何弘志 │93.5.17 │52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土│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城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59頁 │ ├──┼──────┼───────┼────┼───────┼───────┼────────┼────────┤ │ ⑪ │EY0000000 │ 何弘志 │93.5.21 │28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土│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城支庫 │ │號偵卷第260頁背 │ │ │ │ │ │ │ │ │面 │ ├──┼──────┼───────┼────┼───────┼───────┼────────┼────────┤ │ ⑫ │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5.17 │7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八│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德分行 │ │號偵卷第259頁背 │ │ │ │ │ │ │ │ │面 │ ├──┼──────┼───────┼────┼───────┼───────┼────────┼────────┤ │ ⑬ │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5.27 │90000元 │同上 │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 │住)背書 │號偵卷第262頁 │ ├──┼──────┼───────┼────┼───────┼───────┼────────┼────────┤ │ ⑭ │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5.27 │100000元 │同上 │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 │ │號偵卷第262頁背 │ │ │ │ │ │ │ │ │面 │ ├──┼──────┼───────┼────┼───────┼───────┼────────┼────────┤ │ ⑮ │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5.28 │100000元 │同上 │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 │住)背書 │號偵卷第263頁 │ ├──┼──────┼───────┼────┼───────┼───────┼────────┼────────┤ │ ⑯ │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6.17 │745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 │ │號偵卷第265頁 │ ├──┼──────┼───────┼────┼───────┼───────┼────────┼────────┤ │ ⑰ │NC0000000 │坤達實業有限公│93.6.27 │9000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宋家潢) │ │ │ │ │號偵卷第267頁 │ ├──┼──────┼───────┼────┼───────┼───────┼────────┼────────┤ │ ⑱ │HCA0000000 │ 許昭男 │93.5.17 │1058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新莊分行 │ │號偵卷第260頁 │ ├──┼──────┼───────┼────┼───────┼───────┼────────┼────────┤ │ ⑲ │CI0000000 │ 陳輝煌 │93.5.27 │112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松│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江分行 │ │號偵卷第261頁背 │ │ │ │ │ │ │ │ │面 │ ├──┼──────┼───────┼────┼───────┼───────┼────────┼────────┤ │ ⑳ │AA0000000 │ 陳輝煌 │93.6.7 │77600元 │同上 │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 │住)背書 │號偵卷第263頁背 │ │ │ │ │ │ │ │ │面 │ ├──┼──────┼───────┼────┼───────┼───────┼────────┼────────┤ │ ㉑ │RG0000000 │ 許金朝 │到期日 │88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三│ │93年度他字第6995│ │ │(本票) │ │93.06.10│ │重埔分行 │ │號偵卷第264頁 │ │ │ │ │發票日 │ │ │ │ │ │ │ │ │96.03.07│ │ │ │ │ ├──┼──────┼───────┼────┼───────┼───────┼────────┼────────┤ │ ㉒ │HK0000000 │ 曾明輝 │93.6.11 │65500元 │花蓮區中小企業│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銀行板橋分行 │ │號偵卷第264頁背 │ │ │ │ │ │ │ │ │面 │ ├──┼──────┼───────┼────┼───────┼───────┼────────┼────────┤ │ ㉓ │DB0000000 │杉本興業有限公│93.6.31 │94700元 │臺灣土地銀行雙│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武魁) │ │ │和分行 │ │號偵卷第265頁 │ ├──┼──────┼───────┼────┼───────┼───────┼────────┼────────┤ │ ㉔ │CF0000000 │俐協企業有限公│93.6.12 │6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桃│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林學輝) │ │ │園分行 │ │號偵卷第265頁 │ ├──┼──────┼───────┼────┼───────┼───────┼────────┼────────┤ │ ㉕ │CF0000000 │俐協企業有限公│93.6.22 │38760元 │同上 │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林學輝) │ │ │ │ │號偵卷第267頁 │ ├──┼──────┼───────┼────┼───────┼───────┼────────┼────────┤ │ ㉖ │CI0000000 │ 柯金祥 │93.6.18 │54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雙│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園分行 │ │號偵卷第266頁 │ ├──┼──────┼───────┼────┼───────┼───────┼────────┼────────┤ │ ㉗ │CA0000000 │ 高國忠 │93.6.16 │138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行城中分行 │ │號偵卷第266頁 │ └──┴──────┴───────┴────┴───────┴───────┴────────┴────────┘ 附表六: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 證 據 卷 頁 │ ├──┼──────┼───────┼────┼───────┼───────┼────────┼────────┤ │ ① │AE0000000 │祥康有限公司(│93.5.15 │120000元 │臺灣銀行大安分│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傅孟昌) │ │ │行 │ │號偵卷第269頁 │ ├──┼──────┼───────┼────┼───────┼───────┼────────┼────────┤ │ ② │AE0000000 │祥康有限公司(│93.5.15 │100000元 │臺灣銀行大安分│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傅孟昌) │ │ │行 │ │號偵卷第270頁 │ ├──┼──────┼───────┼────┼───────┼───────┼────────┼────────┤ │ ③ │CU0000000 │丑○○ │93.5.18 │1528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新莊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71頁 │ ├──┼──────┼───────┼────┼───────┼───────┼────────┼────────┤ │ ④ │AA0000000 │洪長平 │93.5.30 │127400元 │華泰商業銀行新│品天下公司(蔡松│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店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272頁 │ ├──┼──────┼───────┼────┼───────┼───────┼────────┼────────┤ │ ⑤ │AB0000000 │林義雄 │93.6.9 │213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木│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柵分行 │ │號偵卷第273頁 │ ├──┼──────┼───────┼────┼───────┼───────┼────────┼────────┤ │ ⑥ │UA0000000 │崴茂有限公司(│93.6.16 │1845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雙│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曾兆禎) │ │ │園分行 │ │號偵卷第274頁 │ ├──┼──────┼───────┼────┼───────┼───────┼────────┼────────┤ │ ⑦ │EZ0000000 │尤明智 │93.5.17 │945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光│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復分行 │ │號偵卷第275頁 │ ├──┼──────┼───────┼────┼───────┼───────┼────────┼────────┤ │ ⑧ │GC0000000 │吉祥鑫有限公司│93.5.28 │83200元 │華南商業銀行板│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尤天珍) │ │ │新分行 │ │號偵卷第276頁 │ ├──┼──────┼───────┼────┼───────┼───────┼────────┼────────┤ │ ⑨ │AA0000000 │ 尤天珍 │93.6.16 │122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華│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江分行 │ │號偵卷第277頁 │ ├──┼──────┼───────┼────┼───────┼───────┼────────┼────────┤ │ ⑩ │AA0000000 │ 林冠仲 │93.6.4 │755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和│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 │ │ │平分行 │ │號偵卷第278頁 │ ├──┼──────┼───────┼────┼───────┼───────┼────────┼────────┤ │ ⑪ │TB0000000 │唯承企業有限公│93.6.17 │157600元 │第一商業銀行金│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6995│ │ │ │司(陳進榮) │ │ │城分行 │ │號偵卷第279頁 │ └──┴──────┴───────┴────┴───────┴───────┴────────┴────────┘ 附表七: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 證 據 卷 頁 │ ├──┼──────┼───────┼────┼───────┼───────┼────────┼────────┤ │ ① │CI0000000 │ 丑○○ │93.5.16 │40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長│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7648│ │ │ │ │ │ │安東路分行 │ │號偵卷第6頁 │ ├──┼──────┼───────┼────┼───────┼───────┼────────┼────────┤ │ ② │AB0000000 │ 丑○○ │93.5.30 │500000元 │楊信商業銀行新│辛○○背書 │93年度他字第7648│ │ │ │ │ │ │埔分行 │偽造之「己○○」│號偵卷第7頁 │ │ │ │ │ │ │ │背書 │ │ ├──┼──────┼───────┼────┼───────┼───────┼────────┼────────┤ │ ③ │AB0000000 │ 丑○○ │93.5.15 │500000元 │同上 │同上 │93年度他字第7648│ │ │ │ │ │ │ │ │號偵卷第8頁 │ ├──┼──────┼───────┼────┼───────┼───────┼────────┼────────┤ │ ④ │AB0000000 │ 丑○○ │93.6.15 │500000元 │同上 │同上 │93年度他字第7648│ │ │ │ │ │ │ │ │號偵卷第8頁背面 │ ├──┼──────┼───────┼────┼───────┼───────┼────────┼────────┤ │ ⑤ │AB0000000 │ 丑○○ │93.6.30 │500000元 │同上 │同上 │93年度他字第7648│ │ │ │ │ │ │ │ │號偵卷第7頁背面 │ ├──┼──────┼───────┼────┼───────┼───────┼────────┼────────┤ │ ⑥ │CH0000000 │ 辛○○ │93.7.16 │0000000元 │本票 │上開支票擔保所用│93年度他字第7648│ │ │(本票) │ │ │ │ │ │號偵卷第6頁背面 │ └──┴──────┴───────┴────┴───────┴───────┴────────┴────────┘ 附表八: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付 款 行 庫 │ 備 考 │ 證 據 卷 頁 │ ├──┼──────┼───────┼────┼───────┼───────┼────────┼────────┤ │ ① │H00000000 │李現文 │93.8.4 │107600元 │臺北市第一信用│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合作社永吉分社│ │號偵卷第8頁 │ ├──┼──────┼───────┼────┼───────┼───────┼────────┼────────┤ │ ② │AK0000000 │耀人有限公司 │93.7.7 │85500元 │萬通商業銀行南│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潘耀崑) │ │ │京東路分行 │ │號偵卷第8頁背面 │ ├──┼──────┼───────┼────┼───────┼───────┼────────┼────────┤ │ ③ │EY0000000 │何弘志 │93.7.2 │86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土│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城支庫 │住)背書 │號偵卷第9頁 │ ├──┼──────┼───────┼────┼───────┼───────┼────────┼────────┤ │ ④ │BJ0000000 │寶之林有限公司│93.7.20 │1086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張金龍) │ │ │行新竹林森分行│住)背書 │號偵卷第9頁背面 │ ├──┼──────┼───────┼────┼───────┼───────┼────────┼────────┤ │ ⑤ │AE0000000 │何弘志 │93.7.27 │67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土│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城分行 │ │號偵卷第10頁 │ ├──┼──────┼───────┼────┼───────┼───────┼────────┼────────┤ │ ⑥ │KK0000000 │鄧立中 │93.7.28 │82500元 │合作金庫銀行中│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壢分行 │ │號偵卷第10頁背面│ ├──┼──────┼───────┼────┼───────┼───────┼────────┼────────┤ │ ⑦ │MC0000000 │樂鎮企業有限公│93.7.29 │954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平│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司(鍾原草) │ │ │鎮支庫 │住)背書 │號偵卷第11頁 │ ├──┼──────┼───────┼────┼───────┼───────┼────────┼────────┤ │ ⑧ │NC0000000 │鍾得和 │93.7.15 │117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信│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維分行 │ │號偵卷第11頁背面│ ├──┼──────┼───────┼────┼───────┼───────┼────────┼────────┤ │ ⑨ │GC0000000 │鄭貞松 │93.7.9 │49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北南門分行 │ │號偵卷第12頁 │ ├──┼──────┼───────┼────┼───────┼───────┼────────┼────────┤ │ ⑩ │JA0000000 │蕭柏杞 │93.7.16 │1148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行大安分行 │ │號偵卷第12頁背面│ ├──┼──────┼───────┼────┼───────┼───────┼────────┼────────┤ │ ⑪ │GC0000000 │鄭貞松 │93.7.16 │6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北南門分行 │ │號偵卷第13頁 │ ├──┼──────┼───────┼────┼───────┼───────┼────────┼────────┤ │ ⑫ │HK0000000 │曾明輝 │93.8.11 │114700元 │花蓮區中小企業│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銀行板橋分行 │ │號偵卷第13頁背面│ ├──┼──────┼───────┼────┼───────┼───────┼────────┼────────┤ │ ⑬ │AE0000000 │何弘志 │93.8.7 │926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土│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城分行 │ │號偵卷第14頁 │ ├──┼──────┼───────┼────┼───────┼───────┼────────┼────────┤ │ ⑭ │GC0000000 │鄭貞松 │93.8.7 │82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北南門分行 │ │號偵卷第14頁背面│ ├──┼──────┼───────┼────┼───────┼───────┼────────┼────────┤ │ ⑮ │H00000000 │李現文 │93.7.19 │73200元 │臺北市第一信用│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合作社永吉分社│ │號偵卷第15頁 │ ├──┼──────┼───────┼────┼───────┼───────┼────────┼────────┤ │ ⑯ │GC0000000 │鄭貞松 │93.8.17 │9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臺│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北南門分行 │ │號偵卷第15頁背面│ ├──┼──────┼───────┼────┼───────┼───────┼────────┼────────┤ │ ⑰ │MSA0000000 │張通達 │93.8.11 │1432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行民生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頁 │ ├──┼──────┼───────┼────┼───────┼───────┼────────┼────────┤ │ ⑱ │UA0000000 │王麗珠 │93.8.7 │127000元 │第一銀行城東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6頁背面│ ├──┼──────┼───────┼────┼───────┼───────┼────────┼────────┤ │ ⑲ │ET0000000 │鯤生實業有限公│93.7.7 │122500元 │合作金庫銀行西│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司(霍臺生) │ │ │門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7頁 │ ├──┼──────┼───────┼────┼───────┼───────┼────────┼────────┤ │ ⑳ │AA0000000 │芝立亞有限公司│93.8.4 │124700元 │華僑銀行復興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劉坤明)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7頁背面│ ├──┼──────┼───────┼────┼───────┼───────┼────────┼────────┤ │ ㉑ │HCA0000000 │許昭男 │93.7.17 │122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行新莊分行 │ │號偵卷第18頁 │ ├──┼──────┼───────┼────┼───────┼───────┼────────┼────────┤ │ ㉒ │AL0000000 │耀人有限公司 │93.7.27 │122600元 │萬通商業銀行南│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7│ │ │ │(潘耀崑) │ │ │京東路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18頁背面│ ├──┼──────┼───────┼────┼───────┼───────┼────────┼────────┤ │ ㉓ │HK0000000 │曾明輝 │93.7.17 │94000元 │花蓮區中小企業│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銀行板橋分行 │ │號偵卷第19頁 │ ├──┼──────┼───────┼────┼───────┼───────┼────────┼────────┤ │ ㉔ │ET0000000 │鯤生實業有限公│93.7.13 │126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西│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司(霍臺生) │ │ │門分行 │ │號偵卷第19頁背面│ ├──┼──────┼───────┼────┼───────┼───────┼────────┼────────┤ │ ㉕ │CF0000000 │俐協企業有限公│93.7.29 │68700元 │彰化商業銀行桃│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司(林學輝) │ │ │園分行 │ │號偵卷第20頁 │ ├──┼──────┼───────┼────┼───────┼───────┼────────┼────────┤ │ ㉖ │CU0000000 │丑○○ │93.7.12 │1065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 │ │ │新莊分行 │ │號偵卷第20頁背面│ ├──┼──────┼───────┼────┼───────┼───────┼────────┼────────┤ │ ㉗ │TB0000000 │威菱頓企業有限│93.7.10 │865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吉│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7│ │ │ │公司(洪長平)│ │ │成分行 │ │號偵卷第21頁 │ ├──┼──────┼───────┼────┼───────┼───────┼────────┼────────┤ │ ㉘ │CH0000000 │辛○○、錢錦綢│93.5.27 │0000000元 │本票 │ │94年度他字第5127│ │ │(本票) │ │ │ │ │ │號偵卷第7頁背面 │ ├──┼──────┼───────┼────┼───────┼───────┼────────┼────────┤ │ ㉙ │CH0000000 │辛○○、錢錦綢│93.5.27 │0000000元 │本票 │ │94年度他字第5127│ │ │(本票) │ │ │ │ │ │號偵卷第7頁背面 │ └──┴──────┴───────┴────┴───────┴───────┴────────┴────────┘ 附表九: ┌──┬──────┬───────┬────┬───────┬───────┬────────┬────────┐ │編號│支 票 號 碼 │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付 款 行 庫│ 備考 │ 證 據 卷 頁 │ ├──┼──────┼───────┼────┼───────┼───────┼────────┼────────┤ │ ① │TH0000000 │品天下公司、蔡│93.4.8 │0000000元 │本票 │ │94年度他字第5126│ │ │(本票) │松住 │ │ │ │ │號偵卷第30頁 │ ├──┼──────┼───────┼────┼───────┼───────┼────────┼────────┤ │ ② │CY0000000 │黃祥 │93.4.30 │376000元 │臺南市第六信用│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合作社西門分社│ │號偵卷第31頁 │ ├──┼──────┼───────┼────┼───────┼───────┼────────┼────────┤ │ ③ │CD0000000 │崴茂有限公司(│93.5.22 │1733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曾兆禎) │ │ │行臺北忠孝分行│ │號偵卷第32頁 │ ├──┼──────┼───────┼────┼───────┼───────┼────────┼────────┤ │ ④ │AE0000000 │祥康有限公司(│93.5.28 │145600元 │臺灣銀行大安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6│ │ │ │傅孟昌)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33頁 │ ├──┼──────┼───────┼────┼───────┼───────┼────────┼────────┤ │ ⑤ │MC0000000 │林義雄 │93.6.15 │237600元 │臺北銀行木柵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34頁 │ ├──┼──────┼───────┼────┼───────┼───────┼────────┼────────┤ │ ⑥ │AE0000000 │昇耀事業有限公│93.6.24 │104000元 │臺灣銀行樹林分│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6│ │ │ │司(張永吉) │ │ │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35頁 │ ├──┼──────┼───────┼────┼───────┼───────┼────────┼────────┤ │ ⑦ │SY0000000 │郭信福 │93.6.23 │145000元 │臺北銀行雙園分│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行 │ │號偵卷第36頁 │ ├──┼──────┼───────┼────┼───────┼───────┼────────┼────────┤ │ ⑧ │NC0000000 │鍾得和 │93.7.14 │125600元 │華南商業銀行信│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維分行 │ │號偵卷第37頁 │ ├──┼──────┼───────┼────┼───────┼───────┼────────┼────────┤ │ ⑨ │JA0000000 │蕭柏杞 │93.7.16 │1148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行大安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38頁 │ ├──┼──────┼───────┼────┼───────┼───────┼────────┼────────┤ │ ⑩ │AQ0000000 │翁合發 │93.7.18 │16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六│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合分行 │住)背書 │號偵卷第39頁 │ ├──┼──────┼───────┼────┼───────┼───────┼────────┼────────┤ │ ⑪ │FA0000000 │張永吉 │93.7.21 │171800元 │樹林市農會信用│品天下公司(蔡松│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部 │住)背書 │號偵卷第40頁 │ ├──┼──────┼───────┼────┼───────┼───────┼────────┼────────┤ │ ⑫ │FA0000000 │趙坤宗 │93.7.13 │132600元 │高雄市農會信用│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部楠梓分部 │ │號偵卷第41頁 │ ├──┼──────┼───────┼────┼───────┼───────┼────────┼────────┤ │ ⑬ │FAZ0000000 │欣美樂實業有限│93.7.6 │155500元 │中國農民銀行新│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公司(邱俊彥)│ │ │營分行 │ │號偵卷第42頁 │ ├──┼──────┼───────┼────┼───────┼───────┼────────┼────────┤ │ ⑭ │MC0000000 │林義雄 │93.7.6 │346000元 │臺北銀行木柵分│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行 │ │號偵卷第43頁 │ ├──┼──────┼───────┼────┼───────┼───────┼────────┼────────┤ │ ⑮ │AA0000000 │林冠仲 │93.7.2 │156000元 │華泰商業銀行和│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 │ │ │平分行 │ │號偵卷第44頁 │ ├──┼──────┼───────┼────┼───────┼───────┼────────┼────────┤ │ ⑯ │FAZ0000000 │欣樂美實業有限│93.6.29 │177000元 │中國農民銀行新│辛○○背書 │94年度他字第5126│ │ │ │公司(邱俊彥)│ │ │營分行 │ │號偵卷第45頁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