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6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9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