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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博志許文章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5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 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 月30日執行羈押,經裁定自97年12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1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