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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律師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7年2月2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7年2月22日起執行羈押,嗣經兩次延長羈押,至97年9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被告及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本院業於97年8月20日駁回上訴在案,從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上訴審之審判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程序,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22日起再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陳 恆 寬

書記官 黃 家 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87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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