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學驊律師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7年2月2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7年2月22日起執行羈押,嗣經兩次延長羈押,至97年9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被告及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本院業於97年8月20日駁回上訴在案,從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上訴審之審判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程序,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22日起再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