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吳西源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6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