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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234號

不服更正裁定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曾德水談虎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34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裁定(96年度易字第25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既然判決文字是誤寫,為何被告連續書面請求法院調解,至今毫無在判決書提起,且被告願與原告和解,於民國96年10月1日開準備庭時,亦當庭向法官請求,為何至今毫無訊息云云。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經查,本件97年1月1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項「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係贅植;第二項應記載「被告即上訴人」,惟略載為「被告」,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是原審於97年1月11日為更正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意旨所稱請求調解,與更正裁定無涉。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談 虎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23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更正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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