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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0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吳鴻章段景榕陳健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20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298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2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0 5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0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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