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蔡秀雄謝靜恒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27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中華民國97年5 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1 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651、10097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即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該案判決經查係於民國97年6 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本院卷第24頁)可稽。茲聲請人於逾20日後之97年8月8日始指摘原判決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7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