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27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中華民國97年5 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1 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651、10097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即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該案判決經查係於民國97年6 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本院卷第24頁)可稽。茲聲請人於逾20日後之97年8月8日始指摘原判決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