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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651、100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屬刑事訴訟第376條第1款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上訴人對本院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洪光燦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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