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 年10月6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43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 年度偵字第433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